上海市查處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規定
上海市查處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規定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公布 根據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修正)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維護市容環境整潔,制止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行為,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管理執法部門)
??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各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對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條(一般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整潔,并有權制止、檢舉損害其整潔的行為。
??第四條(禁止行為)
??禁止在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禁止在樹木上張貼、懸掛宣傳品。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宣傳品。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的,應當經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張貼或者懸掛,并在期滿后及時清除。
??禁止在主要道路、景觀區域、商業集中區域、交通集散點、軌道交通站點以及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公共場所散發商業性宣傳品。
??第五條(公共招貼欄)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街坊、居住區內選擇適當地點設置公共招貼欄,并加強日常管理。
??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公共招貼欄中。
??第六條(有關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各單位應當保持所使用、管理的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整潔。發現有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行為的,有權要求行為人及時清除、賠償損失;一時難以發現行為人的,應當先行代為清除。
??區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現所轄區域內有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懸掛、亂散發行為,未能及時清除的,應當組織清除。
??第七條(指引性規定)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行為的,作出行政行為的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妨礙公務處理)
??侮辱、毆打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或者拒絕、阻撓其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綠化市容行政管理人員和城管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發布,根據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水產養殖保護規定實施細則〉等6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上海市禁止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