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旅館業單位住宿登記規定》的通知
滬公行規〔2025〕6號
各分局、市局各部門、各公安處(局):
??《旅館業單位住宿登記規定》已于2025年4月24日經市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自2025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27日。
上海市公安局
2025年4月25日
旅館業單位住宿登記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旅館業單位住宿登記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上海市旅館業管理辦法》《上海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旅館業單位,包括賓館、旅館、招待所、留宿過夜浴場(室)、公寓式酒店和以計時為計費單位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
??本規定所稱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境內外政府部門頒發的,可以證明人員身份信息且帶有本人頭像照片的證件,以及軍官證和士兵證(具體目錄見附件)。
??本規定所稱無有效身份證件,包括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有效身份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有效身份證件污損,人員身份信息、頭像照片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的;有效身份證件有偽造、變造嫌疑的;聲稱有效身份證件遺失或被盜、搶等無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等情形的。
??本規定所稱境外人員,是指外國人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
??第三條 旅館業單位接待旅客住宿后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有效身份證件,準確登記身份信息,并在登記后2小時內上傳至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對無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應當由旅館業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出入境管理部門核查身份,出具《無有效身份證件中國大陸內地居民住宿核查單》或《無有效身份證件境外人員住宿核查單》。對可以遠程數據核驗的,旅館業單位應當協助提供便利。
??第四條 無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姓名、出生日期、證件號碼、家庭住址、家庭電話、工作單位等信息,提供的信息經公安機關核查,無法證實旅客身份的,公安機關不予開具相關證明。
??第五條 旅館業單位應當仔細核對公安機關開具的《無有效身份證件中國大陸內地居民住宿核查單》《無有效身份證件境外人員住宿核查單》,并在身份信息登記后2小時內將旅客身份信息錄入上傳至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旅館業單位應當將旅客交付的《無有效身份證件中國大陸內地居民住宿核查單》《無有效身份證件境外人員住宿核查單》裝訂成冊并保存一年備查。
??第六條 旅館業單位應當遵守《上海市旅館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保障旅客平等的住宿權利。
??第七條 鼓勵旅館業單位健全內部工作機制,加強住宿登記業務培訓,從業人員要掌握相關規定、流程和操作技能,依法履行旅客有效身份證件查驗和登記義務。
??第八條 旅館業單位接待未成年人入住,除履行本規定第三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規定:
??(一)詢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并記錄備查;
??(二)詢問同住人員身份關系等情況,并記錄備查;
??(三)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四)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可疑情況,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同時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
??第九條 公安派出所、出入境管理部門無故拒絕受理無有效身份證件人員核查身份申請的,申請人以及旅館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門(咨詢電話:22023433)、出入境管理部門(咨詢電話:12367)咨詢,或者向公安機關紀檢、督察審計部門(投訴電話:12389)投訴。
??第十條 旅館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住宿登記過程中獲得的旅客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向其他組織和個人泄露。
??第十一條 旅館業單位未按本規定執行的,公安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對旅館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5年4月28日起施行。2010年3月2日滬公發〔2010〕57號發布、根據2015年5月1日滬公通字〔2015〕2號修改、根據2020年4月27日滬公行規〔2020〕3號修改后重新發布的《旅館業單位住宿登記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有效身份證件目錄
??附件
有效身份證件目錄
??一、中國大陸內地
??身份證(包括臨時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社保卡、居住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出生地為非香港、澳門、臺灣)、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以及警官證、軍官證、警士證、軍士證和義務兵證等。
??二、境外
??(一)護照
??1.外交護照(DIPLOMATIC PASSPORT);
??2.官員或公務護照(OFFICIAL PASSPORT 或 SERVICE PASSPORT);
??3.普通護照(PASSPORT)。
??(二)其他證件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H”冠頭為香港居民,“M”冠頭為澳門居民);
??2.《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非中國籍)》;
??3.《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出生地為香港、澳門、臺灣);
??5.《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
??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證》;
??7.《聯合國通行證》,分紅皮(高級官員)和藍皮(一般官員和專門機構職員)兩種;
??8.《歐盟通行證》;
??9.《海員護照》(SEAMAN’S PASSPORT,內有簽證頁)及《海員證》(SEAMAN’S CARD,無簽證頁,上岸住宿的應持有邊防檢查站所發的《登陸證》);
??10.旅行證件,如美國的《回美證》、法國的《旅行證明書》,以及朝鮮的《海外公民證》、日本的《歸國渡航書》;
??11.外交人員證件,包括《外交身份證》、《領事官證》、《公務人員證》、《國際組織人員證》;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永久居留證》)。
??備注:境外人員持有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簽證、居留許可取證憑單》《受理回執》《護照報失證明》的,可依據記載的有關出入境證件信息辦理住宿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