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上海市浦東新區有關研發機構適用進口稅收政策資格認定事項的通知》(財關稅〔2022〕7號),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有關規定,現就浦東新區有關外資研發中心享受進口設備免稅政策的資格認定工作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審核部門
??浦東新區范圍內的外資研發中心享受進口設備免稅政策資格認定工作由浦東新區商務委、浦東新區財政局、上海科創中心海關、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浦東新區稅務局(以下簡稱審核部門)負責。
??二、申報主體
??包括獨立法人的外資研發中心、內設獨立部門或分公司所在的外商投資企業,要求申報主體3年以內無嚴重失信行為。
??三、認定條件
??按照財關稅〔2021〕24號文附件2“享受‘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條件”的規定。
??(一)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企業內設獨立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二)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80人;
??(三)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四、申報時間
??(一)2022年提交申報材料截止時間本通知正式發布之日起30天內。
??(二)2023年到2025年,每年提交申報材料時間為1月1日至3月31日。
??五、申報材料
??外資研發中心申請進口設備免稅資格,應提交以下材料(均加蓋企業公章、一式4份):
??(一)外資研發中心進口設備免稅資格申請書(內容包括外資研發中心基本情況、研發活動情況、符合申報條件的說明等);
??(二)外資研發中心申報進口稅收政策審核表(附件1);
??(三)外資研發中心為獨立法人的,提交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回執及營業執照復印件;外資研發中心為非獨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在企業的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回執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外資研發中心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外資研發中心為非獨立法人的,應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清單原件(見附件2)及相關購置發票或合同復印件;
??(五)累計購置設備匯總表原件(見附件3)和清單,及相對應的單據復印件,包括: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專用繳款書(進口設備提供)、購置發票、購置合同(指已經簽訂合同、并且于申報資格認定當年年底前交貨的國產及進口設備購置合同)。在所附單據的右上角標注數字編號,該數字編號應與《累計購置設備匯總表》中的設備名稱的序號相對應;
??(六)外資研發中心關于已經簽訂購置進口設備合同、并且設備將于申報資格認定當年年底前交貨的承諾函原件(見附件4);
??(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原件(見附件5);
??(八)審核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申報和審核流程
??(一)外資研發中心在每年規定時間內提交申報材料至浦東新區行政服務中心(合歡路2號3樓商務委辦事窗口)。
??(二)在收到申報材料后,審核部門分別審核材料,并在4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于審核通過的外資研發中心名單,區商務委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浦東”門戶網站予以發布,同時將核定結果函告上海科創中心海關并抄送上海市財政局、上海海關、上海市稅務局,報送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并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報送商務部。
??(三)各審核部門在審核認定企業資格的過程中,認為必要時,可到企業查閱有關資料,了解情況,核實企業報送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七、其他事項
??(一)根據本通知相關規定認定的第一批外資研發中心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
??對于財關稅〔2021〕24號文規定的已征應免稅款,依外資研發中心申請準予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應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見財關稅〔2021〕24號文附件3),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手續。
??(二)外資研發中心發生企業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于財關稅〔2021〕23號文的有效期限內,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區商務委。區商務委按照本通知第五條的規定,核定變更后的外資研發中心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核定結果由區商務委函告上海科創中心海關,抄送區財政局、區稅務局,并報送市商務委。
??(三)外資研發中心可向海關提出申請,選擇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主動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外資研發中心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免稅進口商品,如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商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在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五)外資研發中心如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由區商務委查實后函告海關,自函告之日起,該外資研發中心在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并按照有關規定對之前已免稅進口設備予以補稅等處理。
??本通知有效期為印發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1.外資研發中心申報進口稅收政策審核表
??2.非獨立法人研發中心研發投入資產清單
??3.外資研發中心累計購置設備匯總表
??4.外資研發中心關于已經簽訂購置合同的進口設備將于申報資格認定當年年底前交貨的承諾函
??5.外資研發中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