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青浦區文化和旅游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的通知
青文旅〔2021〕80號
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經研究決定,現將《上海市青浦區文化和旅游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予以下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區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24日
上海市青浦區文化和旅游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為確保我局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的實施意見》和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的實施意見,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工作機制。
第一條(基本原則)
(一)尊重市場,競爭優先,著眼長遠。統籌考慮,摒棄影響公平競爭的觀念和做法,以促進和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為重點,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樹立競爭意識,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依法審查,強化監督。堅持自我審查與專門機構指導監督相結合,通過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三方評估等多種方式,加強社會監督和執法監督,加大宣傳和信息公開力度,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公平競爭審查范圍包括我局起草制定的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第三條(職責分工)
各科室應當按照“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對本科室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擔初審職責。
政策措施制定涉及多個起草科室的,由牽頭科室負責初審,其他相關科室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初審。
第四條(審查要求)
各科室在起草政策措施時,應當嚴格執行《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中明確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四大類、18項禁止性標準。審查標準主要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四大類標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場準入和退出。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四)影響生產經營行為。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規定。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科室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應當向利害關系人征求意見并明確實施期限。
第五條(征求意見)
相關科室在擬定政策措施時,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利害關系人是指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經營者、上下游經營者、消費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響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其他市場主體。
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座談會、網上公開等方式。
第六條(審查流程)
各科室在對本科室起草的政策措施或由本科室牽頭起草政策的措施時應當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起草科室下載青浦區文化和旅游局公平競爭審查表(見附件),對照審查標準,逐項進行初審,確認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后,提出初審意見,將電子版及紙質版同時轉交局辦公室審查。
局辦公室審查后認為,起草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或者符合例外規定情形的,應當報區局分管領導審批后轉入下一個發文環節。
局辦公室審查后認為,起草的政策措施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問題的,應當報局分管領導同意后退回起草科室。
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起草科室除按照相關規定提交審查資料外,還需提交涉及公平競爭條款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
第七條(審查時限)
局辦公室應當分別自收到審查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各自出具審查意見。
第八條(審查結果)
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實施;認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不予實施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實施。
第九條(評估措施)
政策制定科室要對已出臺的政策措施影響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鼓勵委托第三方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對于符合例外規定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科室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對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第十條(公開要求)
制定科室在規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制發后,應按照有關規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決策制度的期限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舉報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我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違反了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有權舉報,相關科室(單位)要及時予以處理,處理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對反映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的政策措施,局辦公室應當核實有關情況,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定期清理)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對公平競爭的審查內容、方式等有所調整或者有新規定的,各科室應當按照“誰起草、誰清理”的原則,對上位依據發生變化的政策措施及時進行清理。清理結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局辦公室。
第十三條(專家咨詢)
在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對審查條款無法確定的,可以請示市局政策法規處(研究室),也可以征求專家、學者或者專業機構的意見。
第十四條(培訓制度)
各科室應當落實專人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局辦公室應當加強對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指導,提高工作人員公平競爭審查的能力和水平。負責組織落實本局內從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同志的培訓課程。
第十五條(實施時間)
本機制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青浦區文化和旅游局公平競爭審查表
附件
青浦區文化和旅游局公平競爭審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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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業 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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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行政法規草案 □ 地方性法規草案 □ 規章草案 □ 規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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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科室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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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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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科室 |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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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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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見 情況 |
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 □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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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時間、對象、意見反饋和采納情況): (可附相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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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 咨詢 意見 (可選) |
(可附專家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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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影響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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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違反市場準入與退出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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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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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經公平競爭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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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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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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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設置審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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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違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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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或補貼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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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阻礙本地商品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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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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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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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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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違反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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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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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財政支出安排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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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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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法要求經營者提供各類保證金或扣留經營者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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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違反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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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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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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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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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服務價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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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違反兜底條款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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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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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反《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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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違反相關標準的結論 (如違反, 請詳細說明情況) |
(可附相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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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 用 例外 規 定 (在違反相關標準時填寫)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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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是”時詳細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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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說 明 的 情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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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科室 主要負責人意見 |
簽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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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科室 主要負責人意見 |
簽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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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管 局 領 導 意 見 |
簽字: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