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科委規發〔2022〕1號
各街鎮(莘莊工業區)、各有關單位:
??現將《閔行區關于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的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閔行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閔行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閔行區經濟委員會
閔行區財政局
2022年8月19日
閔行區關于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的管理辦法
??根據《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滬財預〔2021〕75號)和《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滬科創辦〔2021〕122號)要求,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資金來源
??上海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來源包括市級專項資金和區財政按要求安排的配套資金。
??第二條 資金用途
??(一)適用區域
??專項資金用于支持閔行區納入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張江高新區”)范圍的產業區塊(張江高新區閔行園區),包括張江高新區閔行園及漕河涇園閔行區域的部分。提升創新策源能力的重大項目可拓展用于全區(紫竹高新區除外)。
??(二)適用項目
??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分為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重大項目是指圍繞提升創新策源能力布局的項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確支持的項目。重點項目是指在張江高新區閔行園區實施的項目。項目聚焦高水平創新主體培育、創新成果轉化、創新型產業集群建設、創新生態環境優化、高端人才集聚等重要事項,助力上海南部科創中心建設。具體支持事項,以上海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上海科創辦”)發布的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為準。
??(三)資助對象
??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主體,具備承擔項目的相應能力,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在項目正式申報后,保持注冊地穩定,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
??1.重點項目單位應為注冊地在張江高新區閔行園區范圍內的企業或機構,企業需填寫火炬統計企業報表。
??2.重大項目單位應為注冊地在張江高新區閔行園區范圍內的企業或機構。提升創新策源能力重大項目單位應為注冊在閔行區范圍內的企業、機構。
??3.市委、市政府確定支持項目的承擔單位。
??第三條 項目立項
??按照專項資金撥付方式,張江專項資金政策支持的重點項目分為事后支持和事前立項分階段撥付兩類。張江高新區閔行園區重大項目,參照事前立項分階段撥付類項目進行初審、聯合會審和區級推薦。
??(一)初審
??事后支持類項目:由張江高新區閔行園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辦”)統籌銜接,區科委各業務科室按職能分工負責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初審、查重,形成初審意見。
??事前立項分階段撥付類項目:由管委辦根據各子園所在街鎮(莘莊工業區)園區推薦情況建立項目庫,提前聽取推薦項目情況并報區政府。企業正式遞交申報材料后,由管委辦組織相關技術領域專家、財務專家等召開評審會,形成評審意見。
??(二)聯合會審
??在事后支持類項目區科委科室初審意見和事前立項分階段撥付類項目專家評審意見的基礎上,管委辦組織區科委、區發改委、區經委、區財政局、街鎮(莘莊工業區)園區等相關單位進行聯合會審,主要審核項目內容是否已獲得區級財政資金支持、是否為產業領域技術發展重點和科技領域科研創新方向、是否具有創新聯動功能和資源集聚效應等,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選拔項目,并形成會審意見。對已獲其他區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予重復支持。
??(三)區級推薦
??管委辦根據會審意見,擬定區級推薦項目清單,報區政府審核。經區政府審核通過并出具資金配套承諾函后,將推薦清單上報上海科創辦作進一步評審。
??第四條 合同簽訂
??重大項目采用合同管理,項目合同由上海科創辦、項目聯合管理單位與項目單位簽訂。
??經上海科創辦批復的重點項目,由區科委與項目單位簽訂項目合同。項目合同在上海市財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臺在線填寫。項目合同原則上于批復意見印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區科委與項目單位以在線簽約形式完成簽訂。項目合同是項目管理主體撥付經費、監督管理以及項目單位實施項目的重要依據,不得轉讓。事前立項分階段撥付類項目的計劃任務書是項目合同的組成部分。項目合同等格式文本由上海科創辦統一制作。
??第五條 項目監管
??重大項目由上海科創辦、項目聯合管理單位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管。
??重點項目建立全流程跟蹤管理機制,加大調研、檢查、指導工作力度。其中,事前立項分階段撥付類項目由管委辦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負責項目管理,組織開展項目不定期階段性評估、驗收等事宜。
??(一)階段性評估
??主要檢查項目內容開展情況、考核指標執行情況、專項資金專賬管理情況、專項資金使用進度、資金使用是否規范等內容。由管委辦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相關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到現場進行項目執行情況、技術創新進展、專賬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不定期階段性評估檢查后,第三方專業機構形成評估意見,及時反饋管委辦,并告知項目單位。不定期階段性評估檢查結果,作為優化項目執行、規范資金管理的重要參考,不作為資金撥付的最終依據。
??(二)項目調整
??由項目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管委辦可以視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認證評議,經技術專家、財務專家等確認同意后,給予項目單位批復同意。
??1.預算調整。事前立項分階段撥付類項目在項目內容、總預算保持不變的情況下,設備費預算總額確需調增的或購置單臺/套/件價格在50萬元以上設備數量等發生調整的,項目單位應在事前將書面申請報送管委辦審批,并附調整設備明細清單;其他情況的預算調整,由項目單位依照單位規章制度予以審批,管委辦在項目驗收時予以審核。勞務費科目預算不得調增。
??2.項目調整。已立項項目在全部資金撥付完畢前,發生注冊地址變更、項目撤項、項目期變更、項目單位名稱變更等事項,項目單位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管委辦應當及時將項目調整辦理情況書面報上海科創辦:
??(1)變更注冊地址。跨行政區變更注冊地的,項目單位應在變更注冊地址前分別向遷出和遷入區書面報告,在取得遷出區和遷入區對監管事宜(包括后續資金撥付、項目驗收等)明確意見一致后,項目單位可按程序辦理注冊地址變更手續。閔行區內變更注冊地的,項目單位應在變更前向管委辦作出書面報告,經書面同意后方可變更。原則上,遷入張江高新區閔行園區的,管委辦向項目單位遷入街鎮(莘莊工業區)園區征求意見后,明確是否接收項目;遷出張江高新區閔行園區的,管委辦終止項目支持;張江高新區閔行園區內跨街鎮(莘莊工業區)園區變更的,管委辦向項目單位遷出、遷入街鎮(莘莊工業區)園區征求意見后,明確是否繼續支持項目。
??(2)因自身原因放棄已立項項目的,應當向管委辦作出書面報告,管委辦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尚未簽訂合同的項目,不再簽訂項目合同;已簽訂項目合同的項目,終止項目合同,已撥付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合同規定及時全額返還已撥付資金。
??(3)事前立項分階段撥付類項目單位確有特殊原因需變更項目期,延遲項目驗收的,應于項目合同約定的項目完成截止日90天前向管委辦提出書面申請,經書面同意后方可延期;未經書面同意的,仍按原約定時間節點實施。項目驗收延期原則上不超過原約定項目完成時間1年,且原則上只能延期一次。
??(4)變更企業名稱的,應在完成名稱變更手續15個工作日內,向管委辦作出書面報告。
??事前立項分階段撥付類項目調整建設內容、變更承擔主體,需按項目申報程序辦理。
??(三)項目驗收
??事后支持類項目,評審立項視同項目驗收。
??事前立項分階段撥付類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完成之日起60日內提交書面驗收申請和自評價報告,由管委辦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啟動實施項目驗收。項目驗收包括專項審計、現場專家驗收兩個環節,原則上在收到項目單位完整書面驗收申請材料之日起120日內完成。項目驗收完成30日內,管委辦將項目驗收情況錄入張江專項資金信息化綜合管理系統。
??1.專項審計
??在項目驗收前,由區財政局委托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項目進行專項審計,專項審計報告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審計內容包括資金到賬、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會計核算、經費使用和項目經濟指標達成情況等。
??2.現場專家驗收
??管委辦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相關技術領域專家和財務專家,到項目現場實地檢查和評審驗收,出具驗收意見。現場專家驗收內容包括項目實施情況、預算執行情況、不定期階段性評估意見落實情況、項目考核指標完成情況、項目單位有無違約情況、項目審計結果及需整改事項的完成情況、項目是否如約完成并達到考核指標、項目單位有無違約情況等。
??3.項目驗收結論
??分為通過、未通過、結題三種。按期保質完成項目合同約定的目標和任務,結論為通過。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項目合同約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未按相關要求報批調整事項的,結論為未通過。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項目合同約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按結題處理。未通過或結題的項目,由區財政局委托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項目進行清算。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單位,自未通過結論下達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專項資金。
??4.項目終止處理
??(1)項目單位終止項目
??對因以下原因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階段性成果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經管委辦審核批準后,項目終止、后續資金停止撥付。由區財政局委托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項目進行清算,結余資金及不符合項目預算的資金按原渠道收回。管委辦將相關情況錄入張江專項資金信息化綜合管理系統。
??①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可行,或項目無法實現合同約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②完成項目所需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無法按計劃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進行。
??(2)管理機構終止項目
??對出現第六條第四項情形,導致項目終止的,由管委辦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并開展相關終止工作。
??第六條 資金管理
??(一)預算安排
??每年9月底前,管委辦根據上海科創辦的要求,申報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需求,由上海科創辦統籌平衡后,形成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需求。
??每年10月底前,由上海科創辦將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市級預算報送市財政局,管委辦將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市區預算需求報送區財政局。
??市區兩級財政部門對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需求分別審核后,區財政局按照市、區支持總額全額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年度預算調整同預算申報流程。
??(二)資金撥付
??事后支持類項目,自項目合同雙方蓋章之日起30日內向區財政申請一次性撥付專項資金。
??事前立項分階段撥付類項目,根據項目合同和項目實施進度,將相應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無特殊情況下,自項目合同雙方蓋章之日起30日內向區財政申請撥付不超過資助金額的50%;自項目通過驗收之日起30日內向區財政申請按驗收核定數額撥付余款。
??在全部資助資金撥付完畢前,項目單位遷出張江高新區閔行園區的,管委辦將終止項目、停止撥付后續資金,并視情收回已撥付資金。
??(三)績效管理
??管委辦制定張江高新區閔行園區專項資金績效目標,跟蹤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在政策到期前半年內,組織開展政策實施情況績效評價。
??管委辦定期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或考核,評價結果報上海科創辦。對項目單位實施項目的考核評價結果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作為后續申報專項資金項目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責任追究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項目審計驗收后的結余資金,項目單位應按原渠道退回。
??區財政局會同區科委對已下達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管。
??1.對項目單位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暫緩撥付專項資金,限期整改。視情終止項目、收回已撥付專項資金、限制其自終止之日起三年內申請專項資金的資格。
??(1)擅自改變資金用途、項目實施內容、項目周期、實施主體、變更實施主體注冊地;
??(2)未按項目合同約定的計劃進度實施項目,經催告后在規定期限內仍遲延實施的;
??(3)項目執行期結束后6個月,仍未提交驗收材料的;
??(4)自籌資金不及時到位。
??2.對項目單位以同一項目通過重復申報獲取專項資金和其他財政資金重疊支持的,終止項目,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限制或者取消項目單位繼續申報專項資金的資格,相關違規行為錄入市、區社會信用體系。
??3.對項目單位具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終止項目,限期收回已撥付專項資金,取消項目單位繼續申報專項資金項目資格,相關違規行為錄入市、區社會信用體系,構成違法的,追究法律責任。
??(1)項目申請、評審評估、驗收、績效評價等材料弄虛作假;
??(2)違反財務規定調賬變動支出或者修改記賬憑證;
??(3)虛假承諾自籌資金、挪用項目資金;
??(4)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資金;
??(5)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虛列支出;
??(6)違反規定轉撥、截留、轉移項目經費。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需要追究責任的行為,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附則
??(一)本辦法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9月19日期間,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由區科委、區發改委、區經委、區財政局負責解釋。執行過程中,如因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修訂調整而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或相抵觸的,以上位階法律規范和文件為準。
??附件: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績效目標(張江高新區閔行園區)
??附件
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績效目標(張江高新區閔行園區)
一級 | 二級 | 三級指標 | 指標解釋 | “十四五” | 市級“十四五” |
政策 | 質量 | 1.預算申報完整性 | 每年度分別向市區兩級財政部門報送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需求情況 | 完整 | 完整 |
2.項目申報材料完整性 | 獲支持項目材料應符合申報要求 | 完整 | 完整 | ||
3.項目評審規范性 | 項目按規定實施評審情況,評審過程應規范,評審結果應有效應用 | 規范 | 規范 | ||
4.立項項目驗收通過率 | 驗收項目數/應驗收的立項項目數 | 98% | ≥97% | ||
5.立項項目支持資金到位率 | 撥付到項目的專項資金金額/經批準立項項目的支持資金金額 | 約100% | 約100% | ||
6.信息公開規范性 | 資金使用信息公開情況 | 規范 | 規范 | ||
時效 | 7.項目申報時間充裕性 | 項目申報受理天數 | ≥30天 | ≥30天 | |
8.立項項目完成及時性 | 按計劃完成的項目數/經批準立項的項目數 | 100% | ≥95% | ||
9.立項項目驗收及時性 | 按約定時間開展驗收的項目數/應驗收的立項項目數 | ≥99% | ≥95% | ||
數量 | 10.技術合同交易金額(億元) | 政策期末(2025年)技術合同交易金額 | 20 | 2500 | |
11.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家) | 政策期末(2025年)高新技術企業數量 | 1500 | 15000 | ||
12.新增上市企業數(家) | 政策期內(2021-2025年)累計增加境內上市企業數量 | 4 | 100 | ||
13.獲得風險投資的企業數(家次) | 政策期內(2021-2025年)累計獲得風險投資的企業數量 | 290 | 3500左右 | ||
政策 | 經濟 | 14.單位土地面積稅收產出(億元/平方公里) | 政策期末(2025年)單位建設面積稅收產出 | 6.25 | 10 |
15.企業總營業收入(萬億元) | 政策期末(2025年)園區內企業總計營業收入 | 0.46 | 8 | ||
16.戰略性新興產業工業總產值(億元) | 政策期末(2025年)園區內戰略性新興產業工業總產值 | 1800 | 11000 | ||
17.企業研發經費支出情況 | 政策期末(2025年)園區內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占GDP比重 | 8% | 7.5% | ||
社會 | 18.高價值發明專利擁有量(件) | 政策期末(2025年)每萬人高價值發明專利的擁有數量 | 120 | 120 | |
19.高層次人才擁有量(萬人) | 政策期末(2025年)園區內高層次人才數量 | 0.8 | 8 | ||
20.外籍常駐和留學歸國人員數量 | 政策期末(2025年)園區內企業外籍常駐和留學歸國人員占從業人員比重 | 1.6% | 2.8% | ||
21.高新技術企業集聚情況 | 政策期末(2025年)園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占全市的比重 | 6% | 60% | ||
22.外資研發中心擁有量(家) | 政策期末(2025年)園區內外資研發中心數量 | 26 | 400 | ||
生態效益指標 | 23.單位能耗(噸標準煤/萬元) | 政策期末(2025年)園區內企業單位增加值綜合能耗 | 0.12 | 0.12 | |
可持續影響指標 | 24.新增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擁有量(個) | 政策期末(2025年)園區內新增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數量 | 0 | 1—3 | |
25.高水平科技創新平臺擁有量(個) | 政策期末(2025年)園區內創新研發機構數量,包括建成和在建 | 0 | 15 | ||
政策 | 服務對象滿意度指標 | 26.政策實施效果滿意度 |
| ≥90% |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