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3部門聯合印發的《上海市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21〕3號)已于2021年6月1日起執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原《長寧區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長發改〔2016〕47號)同時廢止。
附件:上海市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上海市長寧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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