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府發〔2024〕10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及各有關單位:
現將《楊浦區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楊浦區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通用航空裝備創新應用實施方案(2024—2030年)》和《上海打造未來產業創新高地發展壯大未來產業集群行動方案》《上海市低空經濟產業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2024-2027年)》的有關部署,搶占低空經濟發展先機,布局未來空間產業新賽道,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措施。
一、發展目標
到2027年,低空經濟產業創新策源力、集群顯示度、示范場景吸引力大幅提升。持續放大“楊數浦”品牌效應,依托楊浦數字經濟集聚、科教資源豐沛、應用場景多元的特色優勢,打造低空經濟產業創新高地和商業應用高地。結合中心城區實際,因地制宜有序開展商區、校區、園區、社區等低空無人機物流配送商業應用,培育低空經濟產業鏈“鏈主”企業,集聚一批上下游企業。
二、支持對象
本措施所稱低空經濟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業務為通用航空、無人駕駛航空器整機及零部件研發制造,飛控系統、導航系統、通訊系統相關的軟件信息服務及應用,低空保障相關軟硬件開發及系統設計與建設,低空飛行及綜合服務等低空經濟領域企業。
三、支持措施
第一條 支持開設低空航線服務。對在楊浦區開設經主管部門審批空域或航線的低空經濟企業,分類別給予資助:起飛重量不超過25kg的微輕小型無人機按照30元/架次給予補貼,起飛重量超過25kg且不超過150kg中型無人機按照20元/架次給予補貼,每家企業補貼最高100萬元/年。對新開設航線的企業,每條航線首年度完成5000架次飛行給予一次性補貼20萬元,每家企業補貼最高100萬元/年。
第二條 支持多場景應用。鼓勵低空經濟企業在楊浦區面向大眾開展低空文旅、低空科普、航拍娛樂、惠民促銷等活動。支持低空消費場景,支持發展低空航空器的飛行體驗和游覽。擴大楊浦區在應急救援、醫療物資配送、違建巡查、公安巡邏、城市消防、國土測繪、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領域無人機、直升機等低空飛行器應用。支持企業揭榜掛帥參與低空經濟應用場景開發建設,項目支持額度最高為實際總投資的30%,單個項目支持金額最高500萬元。
第三條 支持關鍵核心技術和共性技術攻關。采用“揭榜掛帥”機制,引導企業圍繞重點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核心零部件、基礎材料等技術瓶頸突破,聯合高校院所、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實施關鍵技術攻關和轉化應用的揭榜項目,成效顯著的根據企業研發費用實際投入金額的10%-30%,給予最高200萬元的研發投入補貼。
第四條 鼓勵共建創新平臺提供專業服務。鼓勵重點企業與高校院所合作共建低空經濟創新聯合體等創新平臺,經認定后,給予創新聯合體產學研投入30%、最高200萬元的支持。鼓勵創新平臺開展低空仿真驗證、檢驗檢測、適航認定、職業培訓等專業服務,納入長三角雙創券予以支持。
第五條 支持低空基礎設施建設。支持企業在楊浦區新建或升級改造低空經濟基礎設施,包括低空信息基礎設施(低空CNSD通信/導航/監視/反制、氣象監測、數字底座、監管調度平臺)、地面配套設施(低空航空器起降、備降、停放、智能起降柜機、充換電等)以及全空間無人系統相關基礎設施等。
第六條 引培低空經濟企業。積極引育低空經濟總部型企業,對于新引進的具有總部功能的低空經濟企業或特別優質企業,經認定給予最高1000萬元重大功能性總部項目補貼;對于市級創新型總部企業,按照市級政策規定,給予最高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于被評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市級、區級科技小巨人企業,給予最高30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七條 支持行業協會發展。積極引培對區低空經濟產業聚集、品牌推廣、行業規范、投資促進等方面具有引領帶動作用的行業協會、聯合會、促進會等社會組織。
第八條 創新低空經濟金融服務。引導區屬國有企業、社會資本設立早期投資基金,聚焦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載體和優質低空經濟企業,專注“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低空經濟保險標準建設,支持保險機構推出適用于低空載人航空器的專門險種,建立低空保險快速理賠服務綠色通道。
第九條 支持打造低空經濟品牌活動。對于具有國際影響力、較強品牌知名度的大型活動,經事前認定備案,按實際支出額50%,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扶持。
第十條 建立健全協同服務機制。建立區政府領導牽頭的低空經濟工作專班,協調解決低空經濟發展中的重點事項。工作專班由區科技經濟委、區發展改革委、區商務委、區公安分局、區規劃資源局、區建設管理委、區應急局、區衛生健康委、區綠化市容局、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組成,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加強區與市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建立低空飛行協同管理機制,協調解決區低空飛行領域的空域劃設、飛行活動監管等重大問題。
四、附則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三年。執行期間,可根據區域經濟發展情況、政策實施績效情況,做相應調整。本措 施由區科技經濟委負責解釋,具體實施細則由區科技經濟委會同 相關部門按職能分工制定,并負責扶持政策的績效管理。本政策措施與相關政策重疊交叉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上海市或本區頒布新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