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浦東新區公證工作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浦東公證處、臨港公證處、陸家嘴公證處:
??《浦東新區公證工作管理實施辦法》經浦東新區司法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東新區司法局
??2022年7月18日
浦東新區公證工作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公證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管理,促進浦東新區公證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上海市公證工作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浦東新區司法 局監督管理的公 證機構 。
??第三條 浦東新區司法局應當指導公證機構加強機構建設、規范執業活動、提高服務質量、健全內部管理,營造有利于公證事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公證機構依照《公證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司法部和市司法局的規定,接受浦東新區司法局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 公證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及時、便民原則,創新公證服務模式,拓展公益性公證事項范圍,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公證服務需求。
??第五條 公證機構應建立相應的治理結構,實行決策、執行、監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機制,民主管理、規范運作。
??第六條 公證機構應當加強黨的建設,建立完善黨支部參與公證機構決策、管理的工作機制,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 提供相關支 持 ,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公證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二章 內部管理
??第七條 公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管理、檔案管理、投訴處理、年度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等內部管理制度,對公證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
??第八條 公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疑難案件的請示報告、集體研究和檢查督導制度,規范受理程序,指導監督公證員依法辦理重大疑難案件。
??第九條 公證機構應當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為保障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本市中心工作順利推進提供公證 專項服務的;
??(二)涉及公證的群體性事件以及其他 敏感事件的 ;
??(三)本機構公證從業人員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公安機關傳喚、因涉嫌職務犯罪接受監察機關調查的;
??(四)本機構公證從業人員非正常死亡的;
??(五)本機構及所屬公證員具有執業違法違規違紀情況的;
??(六)被法院判決承擔公證損害賠償責任的;
??(七)經復查公證文書被撤銷的;
??(八)應當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規定的重大事項,公證機構應當自該事項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浦東新區司法局。情況緊急的,應當即時報告。
??第十條 公證機構應當建立月度例會制度,并形成會議紀要歸檔。
??第十一條 公證機構應建立公證員助理管理制度,加強對助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嚴禁公證員助理以公證員名義獨立辦理公證業務。
??第十二條 公證機構應建立科學的人事管理制度,合理設置工作崗位,明確各崗位工作職責。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應依法開展業務,不得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降低收費標準、夸大宣傳或者私設分支機構、辦證點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公證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三章 公證質量監管
??第十四條 公證機構應建立健全公證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多層次的風險防控機制 ,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協會關于公證質量的各項規定,依規提取公證賠償基金。
??第十五條 公證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辦證審批制度。除經市司法局批準施行辦證免批的公證事項外,每件公證事項均應當由公證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公證事項未經辦證審批,公證機構不得出具公證文書。
??第十六條 重大、疑難,復雜、新型的公證事項,一名公證員無法辦理的,公證機構可以采取組建公證員團隊方式,合作辦理該類公證事項。采取團隊合作方式辦理公證事項的,團隊全體公證員對該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七條 公證機構應加強內部監督,嚴格規范公證員與中介機構、中介人員的關系,嚴禁其他人員獨立辦理公證事務,嚴禁中介機構、中介人員介入公證程序。
??第十八條 公證機構應當按照本市公證行業信息化整體規劃和布局要求,使用市司法局指定的公證執業辦證系統以及相關硬件操作設備。
??公證執業辦證系統應當運用賦碼監管技術,具備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全流程網上智能辦證和辦證過程音視頻自動留痕功能,實現公證事項辦理節點可查詢、進程可監控、風險可預估、全程可追溯。
??第十九條 公證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通過其網站、公眾號、自助機器、上墻等多種形式供公眾查詢知曉,接受社會監督:
??(一)公證程序規則、服務流程、收費標準、格式文書;
??(二)公證員的教育和職業背景信息;
??(三) 服務承諾、投訴方式等 ;
??(四) 與公證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文件 。
??第二十條 公證機構應當每年組織開展 2次以上公證質量自查。年度考核被評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公證機構,應當每年組織開展4次以上公證質量自查。
??公證機構組織開展公證質量自查的,應當擬定自查工作方案,報浦東新區司法局批準后執行。自查工作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檢查內容、檢查方式、工作步驟等。
??對于近階段被群眾多次舉報、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的公證員以及引發反復投訴的公證事項,公證機構應當予以重點檢查。
??公證質量自查實施完畢后,公證機構應當形成自查工作情況報告,報送浦東新區司法局。自查工作情況報告應當包含自查工作情況、檢查發現的問題、處置意見以及工作打算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因違法違規違紀執業問題或者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公證人員已被司法行政機關予以立案調查,公證機構認為該公證員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 應當暫停其履行職務。
??公證人員在被處罰、處分立案調查期間,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出國(境)或辦理退休手續申請的,公證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不予批準。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浦東新區司法局對監督管理的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的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公證機構組織建設情況;
??(二)公證機構、公證員執業活動情況;
??(三)公證機構、公證員公證質量情況;
??(四)公證員執業年度考核情況;
??(五)公證機構檔案管理情況;
??(六)公證機構財務制度執行情況;
??(七)公證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
??第二十三條 浦東新區司法局對監督管理的公證機構每年進行2次實地檢查,檢查內容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檢查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公證機構通報。
??第二十四條 公證機構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個月份對所屬公證員上一年度辦理公證業務的情況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應當書面告知公證員,并報浦東新區司法局備案。
??經年度考核,對公證員在執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公證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對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浦東新區司法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五條 公證機構應當于每年7月5日前提交半年工作總結、次年1月5日前向浦東新區司法局提交上年度全年工作總結。
??工作總結應包含業務數據分析,及時準確反映業務情況,分析評估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指導后續工作開展。
??第二十六條 公證機構應當向浦東新區司法局提交季度、半年度、全年度業務數據。
??第二十七條 公證員和公證機構的負責人被投訴和舉報、執業中有不良記錄或者經年度考核發現有突出問題的, 浦東新區司法局應當對其進行重點監督、指導,并根據需要約談公證機構負責人。對涉嫌違法的,浦東新區司法局應當及時報送市局。
??第二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公證員辦理公證業務的情況進行檢查,要求公證員及其所在公證機構說明有關情況,調閱相關材料和公證檔案,向相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公證員及其所在公證機構不得拒絕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謊報、隱匿、偽造、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浦東新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