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區律工委,各律師事務所:
為指導和規范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提升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引入律師公益法律服務的質效,促進全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上海市司法局《關于促進和規范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實施意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金山實際,區司法局制定了《金山區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引入律師公益法律服務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供查閱參考,請各律師事務所遵照執行。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區司法局。
附件:金山區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引入律師公益法律服務工作指引
上海市金山區司法局
2022年6月28日
附件
金山區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引入律師公益法律服務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范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提升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引入律師公益法律服務質效,促進全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上海市司法局《關于促進和規范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實施意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金山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律師從事公益法律服務,應當依法依規,勤勉盡責。各律師事務所應當積極組織、支持本所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在活動時間、經費場地、績效考核等方面給予必要的保障,調動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的積極性。
第三條 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引入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應協調相應的工作經費和工作保障。
第四條 區司法局、區律工委負責組織、鼓勵、引導律師事務所、律師不斷豐富公益法律服務形式和產品。
第二章 規范引入
第五條 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引入律師公益法律服務前,要及時將公益法律服務事項、運行管理機制和相關律師事務所、律師名單告知區司法局,征求區司法局意見。
第六條 區司法局完成審核后,及時將公益法律服務工作建議及相關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信用情況反饋相關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如存在行政處罰立案調查、停止執業等不適格情況和應當回避情形,提出暫緩引入建議。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與相關黨政機關、群團組織簽訂書面法律服務合同,對服務內容、方式、工作條件等進行約定,規范服務流程,保障服務質量。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服務領域,指派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律師。
第三章 服務管理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律師應當堅持正確政治立場,充分發揮專業作用,協助黨政機關、群團組織開展信訪接待、信訪突出疑難矛盾化解、重大突發案(事)件處置等工作,積極參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及其他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有關工作,為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依法全面履行職能提供專業意見或者法律服務。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律師應當加強對公益法律服務開展情況的跟蹤管理,注重保存相關工作記錄,如實規范統計開展公益法律服務情況。
第十條 律師在提供公益法律服務過程中,不得借機違規承攬業務;不得通過明示或暗示與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存在特殊關系,以不正當方式承攬業務、開展營銷。
第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定期檢查和督促律師履職盡責情況,對律師履職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復雜問題應當及時組織集體討論,確保出具的法律意見專業、全面,不斷提升公益法律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 相關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在律師履職過程中,要提供相關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做好疑難問題處置時相關政策口徑的溝通提示。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或違反行業規范、職業道德的,黨政機關、群團組織應及時報區司法局,由區司法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理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市律師協會處理。
第四章 效果評估
第十四條 鼓勵律師針對服務中發現的共性問題、突出問題,撰寫律師觀察意見,提出改進方向。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律師應當在年度考核、納稅申報中,如實填寫公益法律服務情況。
第十六條 相關黨政機關、群團組織要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開展公益法律服務工作的管理,建立考核與退出機制,有關情況以年度報告形式報區司法局,重大情況及時報區司法局。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情況將作為評先選優、年度考核、推優入黨、遴選社會職務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指引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