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滬公靜通字〔2023〕16號
各派出所、業務部門:
現將《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規范(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工作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分局法制支隊聯系。
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
2023年3月20日
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充分發揮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積極作用,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律師執業權利”,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提出意見、提交材料以及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等權利。
第三條 分局各辦案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法治思維,嚴格落實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服務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機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保障律師行使執業權利。
第二章 建立歸口接待律師機制
第四條 分局各辦案部門要建立健全歸口接待律師機制,暢通公安、律師交流渠道,統一規范做好服務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各項工作。
第五條 分局將設立專門律師接待窗口(以下簡稱“統一接待窗口”),并由分局法制支隊派員入駐,歸口受理律師提出的相關業務。
分局各派出所及辦案部門應當在本部門設立律師接待窗口或專門區域,安排專人接待律師。
第六條 設立律師接待窗口或專門區域的部門(以下簡稱“各相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加強軟硬件建設,可以新建,也可統籌使用現有對外服務窗口和接待室等場所開展律師接待工作。律師接待窗口和專門區域應當安裝覆蓋全區域的聲像監控系統。
第七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安排法治素養好、責任心強的專門人員,負責做好律師身份核驗、接收材料、流轉辦件、反饋情況、臺賬登記等工作,并加強對相關人員的日常培訓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在辦公場所張貼、網上渠道公布等形式,主動對外公開負責接待律師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做好動態更新,并及時向分局法制支隊報備。
第九條 受理律師提出的相關業務,應當核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對證件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并填寫《律師接待臺賬》;對證件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應提供的相應證件。
第三章 依法保障律師了解案情權
第十條 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案件有關情況,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并記錄在案。
第十一條 辯護律師申請了解案件情況,接待人員應當填寫《律師接待登記表》,記錄律師相關信息及需要了解案件等情況。
第十二條 分局各辦案部門對辯護律師了解屬于本部門辦理案件情況的申請,應當場受理,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對辯護律師了解非本部門辦理案件情況的申請,應告知其向相關部門接待窗口或者該部門所在單位統一接待窗口提出。
第四章 依法保障律師提交意見材料權
第十三條 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意見、提交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聽取、接收,根據情況進行核實,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十四條 辯護律師提交與案件有關意見、材料的,接待窗口工作人員應當場接收,了解律師提交材料的目的、材料的來源和主要內容等情況,填寫《律師接待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第十五條 各接待窗口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移交承辦民警,至遲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移交情況應當記錄在《律師接待臺賬》中。
第五章 依法保障律師會見權
第十六條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
第十七條 分局監管部門應當完善律師會見預約機制,優化會見預約平臺,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分局各辦案部門應當按照市局有關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律師遠程視頻會見機制,在公安派出所或其他執法辦案場所開設遠程會見室,加強軟硬件建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保障律師通過遠程視頻會見系統與看守所在押人員進行會見,進一步滿足律師會見需求、提高會見效率。
第六章 依法保障律師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分局各辦案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律師收集、調取與承辦法律事務相關信息等其他應予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條 律師持本市、區人民法院開具的“調查令”,至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業務的,民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核驗相關證件、材料后進行辦理。
第二十一條 律師至公安派出所申請查詢人口信息的,民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核驗相關證件材料后進行辦理。
第二十二條 分局各辦案部門在提供、調取相關信息時,應當依法告知律師承擔收集、調取信息行為及保管、使用所取得信息的法律責任,并規范做好相關臺賬登記工作。
第七章 配套保障
第二十三條 市局法制總隊應當會同監管總隊等部門,加強針對性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及時優化調整相關工作制度機制,提升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能力水平。
第二十四條 分局法制支隊負責對各派出所及辦案部門的律師權利保障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參照本規范,進一步壓實工作責任、細化操作流程、明確具體要求,確保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由法制支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