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松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收益分配管理規定》的通知
松農規〔2024〕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上海市松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收益分配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4年1月2日
上海市松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收益分配管理規定
第一條 總則 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收益分配的管理,規范集體收益管理行為,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上海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和《上海市松江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等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定義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入市交易產生的土地增值收入按規定扣除土地前期成本和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后獲得的收入部分。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分配情況納入農村“三資”監管平臺財務核算,接受集體內部審計、區鎮兩級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審計監督和政府監管。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松江區行政區域內的街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街鎮經濟聯合社)和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經濟合作社)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收益部分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四條 使用范圍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按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其入市集體收益部分歸街鎮集體所有(街鎮經濟聯合社)或村集體所有(村經濟合作社),主要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再投資發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本社集體組織成員的生產和生活配套設施條件、民生項目等支出,促進集體經濟發展。
第五條 使用方法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入市獲得的收益應列入當期收益,計入“公積金”和“公益金”用于集體經濟再發展和集體經濟組織公益事業。
集體經濟組織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分成收益通過再投資所取得的收益,納入當年度經營收益,按《上海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提取規定比例的公積金和公益金后,可將其收益按社員份額進行分配。
第六條 程序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分成收益需對外投資、投資開發、購買物業等再投資發展具體用途時,按《上海市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條例》、街鎮經濟聯合社(村經濟合作社)章程中規定的程序,需召開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并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經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形成決議,方可有效,該事項應納入街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的日常指導和監督工作的具體事項。
第七條 監督管理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分成收益資金使用情況應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開、并接受成員的監督。街鎮農經部門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分成收益的實際使用成效進行年度評估。
第八條 核算 區農業農村委指導集體經濟組織核算土地出讓收益。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入市分成收益資金具體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監督。土地前期成本可由屬地政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認定,在土地出讓前地塊成本收益核算情況經出讓人和屬地政府確認后報區農業農村委、區規劃資源局備案。
第九條 責任單位 街鎮農經部門對入市分成收益資金規范性使用進行審核,準確、及時反映所發生的經濟業務。
第十條 法律責任 區各級紀檢監察組織根據區級職能部門的意見和要求,對涉嫌違反相關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單位及個人開展監督執紀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由松江區農業農村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