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日期:2017-10-07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采集或者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應當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