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鸸芾碇行摹⑹芯蜆I促進中心,各經辦銀行: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2020〕21號)《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階段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銀發〔2020〕122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就業促發展工作的實施意見》(滬府規〔2020〕10號)等文件精神,全力支持復工復產和創業就業,推動經濟社會有序穩定發展,現就進一步做好本市創業擔保貸款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擴大覆蓋范圍
??(一)加大對受疫情影響群體的支持。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下列群體可按規定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或創業組織創業擔保貸款:一是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的個體工商戶;二是貸款購車專門用于出租運營的個人;三是符合條件的出租車、網約車企業或其子公司。此外,對已享受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且已按時還清貸款的個人,在疫情期間出現經營困難的,可再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二)將依托平臺就業的勞動者納入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支持范圍。對貸款購車加入網絡約車平臺的專職司機等依托平臺就業的勞動者,可申請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按期還本付息的,享受財政貼息支持。
??二、降低申請門檻
??降低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創業組織吸納本市戶籍勞動者就業的比例下調為不低于15%(職工超過100人的比例下調為8%)。
??三、允許合理展期
??對已發放的創業組織和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的創業組織和個人,可向經辦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最長不超過2021年3月31日,展期期間財政給予正常貼息。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并可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
??四、降低利率水平
??經辦銀行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利率應適當下降,利率上限不超過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50BP。具體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和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和借款企業協商確定。4月15日前已發放和已簽訂合同但未發放的貸款,仍按原規定執行。
??五、合理分擔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發放的個人、創業組織和創業前創業擔保貸款利息,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的創業組織承擔,剩余部分財政給予貼息。
??六、簡化審批程序
??推行電子化審批,逐步實行一網通辦、全程線上辦理。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可通過創業孵化示范基地、院校創業指導站、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地區群團組織、風險投資機構、經辦銀行等推薦的方式拓展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渠道。各部門應進一步減少審批流轉層級,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務,探索建立各部門“多審合一”“并聯審批”的模式,進一步提升服務效率。優化整合人社部門、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擔保中心”)與經辦銀行辦理流程,鼓勵經辦銀行開展貸前輔導,并充分依托互聯網信息技術,通過大數據、交叉信息驗證等方式前置開展征信和貸前調查工作。銀行可以自主開展貸前調查或通過擔保中心委托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在申請資料齊全的前提下,人社部門資格審核原則上應壓縮在7個工作日內,經辦銀行貸款受理至批復原則上壓縮在4個工作日內,擔保中心盡職調查原則上壓縮在3個工作日內,經辦銀行收到擔保意見后,原則上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放款。確需辦理反擔保、抵押等手續的可適當延長。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補充完善的手續和資料。
??七、提升創業擔保貸款擔保資金效能
??各相關部門要簡化擔保條件和手續,合理提升創業擔保貸款擔保資金代償比例和效率。實行創業擔保貸款擔保資金放大倍數與貸款還款率掛鉤機制,創業擔保貸款上年到期還款率(上年累計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金額/上年累計到期貸款應回收金額)達到90%以上的,本年可適當提高放大倍數至擔保資金存款余額的10倍。
??八、強化統籌協調與激勵約束
??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人社部門要完善協作機制,加快健全完善創業擔保貸款分類統計制度,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資格審核、貼息、貸款發放等數據。人社部門負責做好資格審核工作。擔保中心和經辦銀行按季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財政部門、人社部門報告創業擔保貸款發放使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強化普惠金融定向降準考核、專項金融債發行、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等外部激勵約束,引導經辦銀行提升服務質效;財政部門負責做好創業擔保貸款擔保資金、財政貼息等管理工作,明確創業擔保貸款擔保資金來源和補償機制,強化考核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九、政策銜接
??本通知印發前已生效的創業擔保貸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本通知無明確規定的,仍按照《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印發〈上海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財發〔2018〕6號)、《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利息補貼工作的通知》(滬財發〔2019〕6號)等原有相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