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員會關于推進本市港口岸電設施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浦東、寶山、閔行、金山、奉賢、嘉定、松江、青浦、崇明交通主管部門,市交通委執法總隊,市港航中心,上港集團,上電科(集團)公司,各港口經營人,各岸電供電企業,各水路運輸經營者,各船舶代理人: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綠色港口,推進綠色、低碳航運業發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家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綠色交通發展、交通強國行動等決策部署,現就進一步推進本市港口岸電設施高質量發展,推進港口岸電設施建設和使用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進港口岸電設施建設
??(一)根據《交通運輸部水運局關于注冊使用長江經濟帶港口岸電設施服務系統的通知》要求,力爭在2023年11月底前實現本市2000噸級(含)以上碼頭泊位標準化岸電設施全覆蓋。
??(二)本市為低壓小容量岸電適用船舶提供靠泊服務的碼頭泊位(油氣化工碼頭除外),應根據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港口和船舶岸電設施建設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3年底完成標準化岸電設施泊位全覆蓋??坎创坝?20v低壓岸電使用需求的,相關港口可結合《上海港低壓岸電船岸對接標準化建設技術規范》,開展變壓轉接箱等設施的加裝工作,相關選裝工作應在2024年上半年完成。
??(三)各區港口管理部門和市港航中心應根據以上要求對各自轄區內的碼頭泊位(上港集團所屬碼頭泊位除外)開展摸底排查,發現岸電設施未完全覆蓋泊位建設、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未開展檢測或認證、與船舶岸電使用需求不匹配、未接入“上海港岸電數據平臺”(以下簡稱“岸電平臺”)情況的,應組織相關港口經營人以泊位為單位制定岸電設施改造計劃。對部分閑置泊位提出暫緩岸電設施改造申請的,在完成改造前不得啟用無岸電泊位開展港口作業。
??(四)上港集團應按上述要求,對集團各碼頭泊位摸底排查并制定改造計劃。
??(五)11月23日前,各區港口管理部門、上港集團應將泊位岸電改造計劃報送至市港航中心,并定期在每月23日更新改造進度。
??二、完善岸電數據平臺基礎數據庫建設
??(一)上海電器科學研究所(集團)有限公司應根據“長江經濟帶港口岸電設施服務系統”要求,完善“岸電平臺”港口岸電基礎數據庫,并盡快完成“岸電平臺”與“長江經濟帶港口岸電設施服務系統”“長江干線港口和船舶岸電監管與服務信息系統”的數據對接。
??(二)各區港口管理部門、市港航中心、上港集團應在11月底前,組織相關碼頭企業根據“岸電平臺”提供的基礎數據電子表,核對企業現有基本信息,并對缺項部分補充完善。
??三、實行“岸電電子交接單”制度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上海港全面實行靠港船舶“岸電電子交接單”工作制度,由上海市港航事業發展中心、各區港口管理部門、上港集團組織相關港口和航運企業開展具體工作。
??(二)經靠上海港的船舶或其代理人應按要求通過“滬上岸電”微信小程序向靠泊碼頭提出岸電使用申請或填寫不使用岸電的具體原因(具體填報要求參見“滬上岸電”微信小程序),首次使用時還應準確錄入船舶受電設施設備配備情況及主要技術參數等信息。
??(三)碼頭港口經營人或岸電供電企業有義務向靠港船舶告知“岸電電子交接單”使用要求,并通過“岸電平臺”或“滬上岸電”對岸電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記錄和確認。靠港船舶未使用岸電的,港方應認真分析具體原因,因船港(船舶受電設施符合相關標準的前提下)岸電設施不匹配導致多次未能使用岸電的,港方應及時組織增建符合船舶使用要求的岸電設施。對于符合要求的港口岸電設施可按《上海市鼓勵靠泊船舶使用岸電扶持辦法》申請相關運營補貼。
??(四)相關執法部門應通過“岸電平臺”對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情況進行監控,結合“岸電電子交接單”填報內容和實際調查情況,確定岸電應用未用情況的責任主體,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