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委、辦、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結合本市現行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執行情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整年后的剩余月數,以上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個月按照0.083%計發。
??二、凡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實施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對應的月繳費工資指數按照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除以繳費時上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確定。其中,本人在一次性繳費期間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再繳費的月繳費工資指數可以和一次性繳費的月繳費工資指數合并計算。
??三、個人賬戶儲存額從記賬之月起根據國家和本市公布的記賬利率按自然年度計息,見分進角。個人賬戶儲存額未存滿全年的,根據實際存續的月數計息。
??四、參保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按照其周歲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不滿40周歲的按照40周歲確定,超過70周歲的按照70周歲確定。
??五、按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及過渡性養老金,分別見分進角。
??六、單位或者個人按規定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后,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核定養老待遇,從辦理申領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七、繳費年限按1992年底前的視同繳費年限與1993年以后的實際繳費年限之和確定,不含參保人員從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溫特殊崗位折算的工作年限。
??八、參保人員按規定補繳1993年1月起到1997年12月底城鎮養老保險費的,其“虛賬實記”記賬金額根據補繳以后的情況對應確定。
??九、本通知自2021年8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關于實施〈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滬人社規〔2017〕33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