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做好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保)的實施工作,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滬府規〔2019〕18號,以下簡稱《辦法》)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參保登記
??(一)符合《辦法》規定的人員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戶口簿等材料到城鄉居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二)參保人員登記的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個人繳費
??(一)參保人員按自然年度自主選擇繳費檔次進行繳費。
??(二)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城鄉居保待遇(以下簡稱養老金)年齡的,到齡當年可以繳納本年度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養老保險費)。
??(三)參保人員在職保停止繳費的,停止繳費當年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三、集體補助
??村集體(社區)、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到指定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四、補繳續繳
??(一)參保人員未滿60周歲,可以補繳中斷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二)本市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養老金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農村戶籍參保人員,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養老金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城鎮戶籍參保人員,在不足年份繳足養老保險費的,年滿60周歲,也允許一次性補繳,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三)城鄉居民年滿60周歲,參加城鄉居保后繳費年限(含職保、原鎮保繳費年限)不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的,可以繼續按年繳費至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
??(四)補繳標準由參保人員按辦理補繳費手續時當年的繳費標準自主選擇。
??(五)補繳費不享受政府補貼,繼續按年繳費期間享受政府補貼。
??五、養老保險待遇領取
??(一)已享受職保、征地養老待遇的人員,不能享受養老金。
??(二)本市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養老金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農村戶籍參保人員,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養老金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城鎮戶籍參保人員,在不足年份繳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本市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養老金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農村戶籍參保人員,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養老金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城鎮戶籍參保人員,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四)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戶口簿等材料到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經辦機構審核后,自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五)領取養老金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服刑的,停止發放養老金。服刑期滿后,本人應攜帶相關材料到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辦機構審核后,自辦理申請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六)養老金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六、個人賬戶管理
??(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負責管理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于記入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含對應的利息)。
??(二)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繳費部分;區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的補貼、為重度殘疾人及貧困人員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的養老保險費記入政府補貼部分;村集體(社區)、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的補助或資助記入集體補助部分。
??(三)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具體利率每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自然年度計息;參保人員當年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從記入個人賬戶的次月起開始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存滿全年的,根據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算年利息;未存滿全年的,根據實際存續的月份數乘以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計算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利息后見分進角。
??(四)市社保中心每年向參保人員提供個人權益記錄。參保人員可以到經辦機構或通過互聯網渠道查詢本人個人賬戶信息。
??(五)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其個人賬戶對應項目的儲存額余額中相應扣除,除出現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情況外,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
??七、轉移接續
??(一)參保人員繳費期間戶籍所在區發生變化的,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戶口簿等材料到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將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新戶籍所在區。
??參保人員領取養老金期間戶籍所在區發生變化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不再轉移,由區(含鄉鎮)財政承擔的基礎養老金部分繼續由原戶籍所在地區(含鄉鎮)財政承擔。
??(二)參保人員繳費期間戶籍從外省市遷入本市的,應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戶口簿等材料到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辦機構審核后,將外省市城鄉居保關系以及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轉移至本市。
??八、復核和注銷
??(一)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開展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工作,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進行處理。
??對確認喪失領取待遇領取資格的,經辦機構停發其養老金。
??對尚需核實人員,經調查核實仍無法聯系到本人的,經辦機構暫停發放其養老金,對核實后發現仍然具備領取待遇資格的,從暫停發放之月起補發并續發養老金。
??(二)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家屬應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經辦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三)以偽造有關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金的,經辦機構應及時封存被多領、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并負責追回被多領、冒領的養老金。
??多領、冒領的養老金追回后,經辦機構方可辦理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和喪葬補助金等支付手續。
??九、新老制度銜接
??(一)參保人員的本市新農保、城居保個人賬戶銜接至城鄉居保個人賬戶,新農保、城居保繳費年限視作城鄉居保繳費年限。
??(二)參加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人員,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辦法》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按照老農保規定計發的標準低于《辦法》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按照《辦法》規定發放基礎養老金;高于《辦法》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先按照《辦法》規定發放基礎養老金,高出部分再發放過渡性養老金。
??具體辦法按照市政府批準的各區新農保試點實施方案執行。
??(三)老農保女性務工人員年滿55周歲,符合老農保養老金領取條件的,可到經辦機構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在其年滿60周歲前,按照老農保有關規定領取養老金。
??老農保女性務工人員年滿60周歲,原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繼續發放;原領取的養老金扣除個人賬戶養老金后,標準低于《辦法》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按照《辦法》規定發放基礎養老金;標準高于《辦法》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先按照《辦法》規定發放基礎養老金,高出部分再發放過渡性養老金。
??具體辦法按照市政府批準的各區新農保試點實施方案執行。
??(四)新農保基金中的“原統籌基金”分區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
??“原統籌基金”主要用于過渡性養老金發放,老農保的基金轉移,以及老農保女性務工人員55周歲至60周歲期間的老農保基礎養老金發放等。
??“原統籌基金”使用完畢后,由區(含鄉鎮)財政繼續承擔“原統籌基金”部分支出的金額。
??十、與原鎮保養老金計發辦法銜接
??(一)參保人員轉入職保并按原鎮保規定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的城鄉居保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原鎮保繳費年限,其中,參保人員的新農保(含老農保)繳費年限按本市原規定由經辦機構一次性折算為原鎮保繳費年限。
??城鄉居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不含已按上款規定予以折算的金額)轉入原鎮保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原統籌基金”不再轉移。
??(二)參保人員達到養老金領取年齡,可以申請將原鎮保繳費年限轉入城鄉居保,合并計算為城鄉居保的繳費年限,按規定計發養老金;原鎮保養老統籌基金不再轉移。
??十一、基金管理
??(一)養老保險費收繳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市社保中心負責城鄉居保基金財務核算工作,負責編制城鄉居保基金財務報表,并按要求做好相關報表的報送工作。
??(二)各區經辦機構應在市社保中心的指導下做好本區城鄉居保基金政府補貼資金計劃的編制工作,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核后報送市社保中心。政府補貼資金計劃應包括基礎養老金、喪葬補助金、個人繳費補貼、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補貼、原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人員享受的100元補貼和一次性補貼等項目的人數與金額,以及代繳的重度殘疾人、貧困人員養老保險費補貼的人數與金額。
??(三)基礎養老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節日補助費和原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人員享受的100元補貼由市財政局分項目統一撥付至市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區承擔部分次年通過市與區財力結算予以上解;個人繳費補貼、代繳的重度殘疾人及貧困人員養老保險費補貼、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補貼等由區財政局分項目撥付至市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并在撥款憑證上注明“城鄉居保-××補貼項目”。
??當年度政府補貼資金應于年初預撥至市社保基金財政專戶,次年清算,清算資金列入下年度基金預算。
??十二、經辦管理
??(一)市社保中心負責組織指導本市各級經辦機構開展城鄉居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本市城鄉居保基金市級管理以及財務統計工作;制定本市城鄉居保業務、財務、安全、風險等經辦管理制度;負責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工作;參與城鄉居保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對區經辦機構的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二)區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保的參保登記、個人賬戶建立、繳費核定、補助和資助核定、養老金核定、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對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的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三)服務中心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個人繳費、養老金領取資格及個人賬戶變更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信息;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服務中心要發揮居(村)委會的作用,指導居(村)委會協助辦理城鄉居保相關事務。
??十三、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
??《關于實施〈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人社農發〔2014〕18號)、《關于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小城鎮社會保險銜接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人社農發〔2014〕32號)、《關于實施<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二)》(滬人社農發〔2014〕49號)、《關于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基金財務處理有關實施意見的通知》(滬財社〔2014〕59號)、《關于調整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標準的通知》(滬人社規〔2017〕37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