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
《普陀區加快發展科技金融產業實施意見》已經區政府2021年11月2日第1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2021年11月11日
普陀區加快發展科技金融產業實施意見
為加快推進普陀區科技金融產業高質量發展,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著力打造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特色金融示范區,根據《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十四五””規劃》(滬府發〔2021〕15號)、《加快推進上海金融科技中心建設實施方案》(滬府辦規〔2020〕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經研究,制定本意見。
一、扶持對象
本意見適用于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在普陀區,信用記錄良好,經認定的科技金融企業、金融功能性機構和其他企業。資產管理行業、融資租賃業(包括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具體扶持辦法另行制定。
二、扶持方式
(一)推進產業集聚
1、對新引進的重點科技金融企業,經認定,按企業類型、實繳注冊資本和業務模式,給予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的落戶資助。
2、對新引進的科技金融企業和金融功能性機構,經認定,在本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不超過實際購房價款的2%,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助;在本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根據實際租賃面積,按不超過年租金的50%,給予年度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以三年為限。
3、對新引進的重點科技金融企業及金融功能性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經認定,每人給予最高20萬元的安家資助;在上海購置自有住房的,經認定,每人另外給予最高30萬元的住房資助。
(二)提升融資服務
1、對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給予最高不超過400萬元的資助;對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創新層)掛牌交易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5萬元的資助;對企業在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E板、N板)掛牌交易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區外未上市企業遷入本區后,從正式遷入之日起2年內完成上市的,另給予10萬元資助。
2、上市公司通過配股、增發、可轉債等形式再融資且融資金額累計50%以上用于投資本區企業或項目的,實際投資金額在5億元以下的,按投資額1‰給予資助;實際投資金額在5億元(含)以上的,按投資額2‰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符合本區產業導向且已完成股改的企業通過公司債、企業債、短融中票、資產證券化產品等直接融資方式融資的,給予融資費用50%的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鼓勵區內地方金融組織加大對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對設立運營滿3年以上,日常經營規范良好,支持區內中小微企業融資的地方金融組織,給予融資金額1%的風險補償資助,年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優化金融生態
1、支持科技金融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實現資源整合和外溢發展,對于并購重組引進區外金融類機構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資助;對于引進上市公司的,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資助。
2、支持在本區設立各類金融功能性機構,對新引進的金融功能性機構,經認定,按照機構類型和級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落戶資助。
3、支持在本區舉辦具備品牌影響力的科技金融論壇、峰會、展會等活動,經認定,根據活動級別,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鼓勵研究機構等金融智庫開展科技金融理論研究,根據課題級別,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資助。
三、使用管理
(一)區金融辦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流程和細則,落實項目審核、跟蹤、評估等工作。本政策條款若與上海市、普陀區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二)各重點地區投資促進中心負責為申報單位提供扶持項目申請、形式審查等服務,在區金融辦完成項目審核后負責向申報單位答復,并配合區金融辦做好項目管理服務工作。
(三)區財政局負責編制下一年實施本意見的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負責按程序執行相關扶持資金的撥付,在項目過程中會同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本意見按照《普陀區產業政策績效評估管理辦法》,實行績效評估管理。
四、附則
(一)扶持對象享受本區各類獎勵、資助等扶持資金總和原則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內實現的區域貢獻為限。對在我區運營時間超過三年,并申請本意見所涉項目資金的企業,應將其區域貢獻作為參考扶持依據。
(二)實行產業專項資金全過程信用管理。申請本政策扶持的企業或機構,將接受信用審查,過去三年內存在嚴重失信行為或違法行為的,取消申請資格。企業或機構在享受扶持過程中存在失信行為,經查實的,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市、區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扶持對象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經查實的,將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資金并追繳資金,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本意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