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優化工程建設領域營商環境改革,加快推進工程建設項目投運投產,推動項目早落地、早見效,根據《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推進重大項目建設的若干措施》(滬府規〔2020〕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浦東新區工程建設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告知承諾事項
??對建設單位通過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建設工程聯審共享平臺)申請綜合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規劃資源部門對規劃、土地內容進行驗收時,對規劃核實滿足條件、土地核驗尚需完善相關手續的項目,在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由建設單位書面承諾辦結期限,規劃資源部門按照《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采用告知承諾方式實施竣工規劃資源驗收,實施土地核驗容缺通過,核發《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規劃資源驗收合格證》,并在相關合格證以及決定文件中說明告知承諾的事項。
??規劃資源部門可根據申請人的信用情況作出判斷,對信用情況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不予適用告知承諾。
??二、告知承諾程序
??本審批方式由申請人選擇實施,申請人選擇實行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的,應承諾承擔因未完成土地核驗先行辦理綜合竣工驗收或其他相關條件變化引起的后果。
??建設單位提交綜合竣工驗收申請時,應當勾選規劃土地驗收事項,并提交規劃土地驗收的相關材料。規劃資源部門對于已經符合規劃、土地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同步核發《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規劃資源驗收合格證》。
??對于尚不具備條件完成土地核驗的,建設單位向規劃資源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承諾所需相關要件材料,獲得同意的,簽訂承諾書(樣張附后),上傳聯審平臺。規劃資源部門對竣工規劃資源驗收可予容缺通過,綜合竣工驗收時給予“附條件通過”的驗收結論,注明“尚不具備土地核驗條件,XXXX容缺后補,實施告知承諾審批”等字樣,并出具《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規劃資源驗收合格證》。
??規劃資源部門認定不具備承諾條件的,綜合竣工驗收時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未通過”的驗收結論。
??對于綜合竣工驗收階段土地核驗環節實施告知承諾容缺通過的工程建設項目,在不動產首次登記辦理時設置審批控制環節,規劃資源部門對未完成土地核驗相關整改要求的工程建設項目,不予受理其不動產首次登記。
??建設單位在具備土地核驗條件后,向規劃資源部門申請土地核驗告知承諾監督檢查,對符合條件的,規劃資源部門接收后出具《浦東新區建設工程規劃資源核查意見書》,確定該項目已通過土地核驗。
??三、告知承諾實施范圍
??竣工驗收時涉及地下面積補地價簽訂補充合同的項目,按照相關規定,由建設單位書面承諾辦結時限,具體項目范圍為:
??1、列入市、區重大工程清單項目;
??2、列入征收安置房清單項目;
??3、列入租賃住房清單項目;
??4、列入市、區重大產業項目;
??5、列入“金色中環發展帶”、上海東站等重點區域的重點項;
??6、其它區委、區政府需要重點支持推進的項目。
??四、事后監管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不動產首次登記前落實土地核驗條件,并向規劃資源部門申請土地核驗、取得規劃資源部門出具的《浦東新區建設工程規劃資源核查意見書》,確定該項目已通過土地核驗。對告知承諾時約定補充土地核驗相關材料的,建設單位應當自項目取得《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規劃資源驗收合格證》后在承諾時間內完成承諾內容,承諾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
??對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容缺通過竣工規劃資源驗收的項目,規劃資源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按其承諾期限抓緊整改。對于未按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納入失信企業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浦東新區綜合竣工驗收附條件通過整改承諾書
??附件:
浦東新區綜合竣工驗收附條件通過整改承諾書
??浦東新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項目在??年??月??日的綜合竣工驗收中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
??2、
??3、
??……
??我單位承諾在??天內,完成上述問題的整改工作。
??我單位對上述整改工作做出鄭重保證,保證在承諾時限內按要求完成整改。若現場實際有違以上內容,我單位將承擔一切后果,并自愿接受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理或相應的行政處罰。
??建設單位:(蓋章)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