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
現將《上海市黃浦區臨時設攤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1日
上海市黃浦區臨時設攤實施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臨時設攤管理,維護經營秩序,加快培育和形成經濟發展新動力,依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關于進一步規范設攤經營活動的指導意見(試行)》(滬綠容規〔202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一、總則
(一)定義與分類
臨時設攤是指按照本意見和臨時設攤方案依法依規臨時設置攤檔進行經營的活動。臨時設攤分為兩類:
1.臨時零星設攤(以下簡稱“零星設攤”)是指在特定點位單獨設置攤檔進行經營的活動。
2.臨時集中設攤(以下簡稱“集中設攤”)是指在特定區域集中設置一定數量的攤檔進行經營的活動。
(二)適用范圍
臨時設攤管理應當遵照本意見規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及要求。
(三)管理原則
臨時設攤管理應當在不影響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遵循下列原則:
1.科學規劃和有序開放的原則;
2.維護市場秩序和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
3.居民自愿申請和社會幫扶救助相結合的原則;
4.規范設攤和嚴格執法的原則;
5.政府監管、企業運營和個人參與的原則。
(四)管理職責
區人民政府負責臨時設攤管理的總體規劃、組織保障和政策支持。
區綠化市容局負責設攤有序開放工作的協同推進和監督指導。
區商務委負責根據商業服務網點布局和民眾實際需求,指導開展臨時設攤的商業布局。
區建管委負責交通站點、樞紐功能配套的綜合協調和管理。
區公安分局負責執法保障,維護社會秩序,對妨礙公務、抗拒執法以及使用交通工具占道設攤、影響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依法處置。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對臨時設攤的經營活動依法實施指導、監督和執法。
區城管執法局負責臨時設攤管理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
區房管局、區城運中心和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臨時設攤有序開放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及南京路步行街管理辦公室、人民廣場地區管理辦公室、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豫園地區管理辦公室、田子坊地區管理辦公室、新天地地區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風景辦”)負責統籌推進本區域的臨時設攤管理工作,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整合行政管理力量,形成管理合力,對亂設攤行為依法管理和執法。
二、臨時設攤的設置
(一)臨時設攤方案的要求
街道辦事處、風景辦應當科學制定本轄區的臨時設攤方案。臨時設攤方案應當與區域功能發揮相結合,滿足社會需求,避免對居民生活、市容環境和交通安全等造成不利影響。設攤經營范圍應與既有商業布局不重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臨時設攤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在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以及學校、醫院、交通樞紐、重大活動場所100米范圍內不得開展設攤經營活動;
2.在“一江一河”主要河道兩岸、主要景觀區域、主要道路兩側嚴格控制臨時設攤點。經論證確實需要臨時設攤的,可設置以輕食餐飲、文化體驗為主的特色攤點,打造既能滿足市民需求,又能體現“上海味”“時尚潮”“國際范”的特色;
3.攤點設置應當符合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侵占損壞綠地,不得影響道路正常通行,不得損壞交通設施,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區域,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
4.臨時設攤占用公共部位、公共空間或業主共有部位的,應當符合《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
5.以服務基本民生為主,發揮公建配套菜市場的功能,季節性集中上市的自產自銷農副產品、水果的設攤采取入場入室經營;
6.完善社區服務功能,有需求的小區可以在住宅物業管理的公共區域內設置小型修理攤、為民服務修理流動隊;
7.臨時設攤經營時間應綜合考慮本轄區群眾購買需求及經營過程中對環境、交通等可能產生的影響,同一設攤點可安排早市、日市、夜市三種;
8.進一步推動假日集市、夜間集市的發展,根據區域功能定位和商業發展需要,集中設置攤位;
9.對早點攤以引入飲食店、標準化菜場等室內經營為主,一時難以入室的,可以規劃設立固定早點攤。
(二)臨時設攤方案的確定
街道辦事處、風景辦在擬定臨時設攤方案后,應當及時在設攤點周邊及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30日。
街道辦事處、風景辦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臨時設攤方案。臨時設攤方案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或者影響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及時調整。
臨時設攤方案應報區城管執法局審核備案。區城管執法局會同區綠化市容局、商務委、市場監管局、建管委、公安分局、房管局等部門從市容環境、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進行審核。臨時設攤方案審核通過后,街道辦事處、風景辦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三)臨時設攤運營主體的確定
臨時設攤運營主體(以下簡稱“運營主體”)負責對臨時設攤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開展日常管理。運營主體應當具有經營主體資格。
街道辦事處、風景辦根據臨時設攤方案,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本轄區的運營主體,指導、監督運營主體依法有效管理臨時設攤活動。
(四)臨時設攤運營主體的責任
運營主體應當落實城市管理、市容環境、消防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責任;加強對參與設攤活動的個人、單位及團體的管理與服務。
(五)零星設攤經營者條件
個人、單位及團體可以參與臨時設攤經營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予以安排: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2.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
3.領有殘障手冊的殘障者。
(六)零星設攤經營者的確定
運營主體根據設攤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受理申請并審查,于15日內確定零星設攤經營者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申請人不服從安排或者放棄的,可作下一輪安排。攤位數少于申請人數的,運營主體可以采取公開搖號方式確定經營者。
經營者確定后,運營主體應當及時將信息報街道辦事處、風景辦。街道辦事處、風景辦建立動態信息數據庫,對臨時設攤經營情況實行數字化、智能化動態監測。
(七)攤位公示牌編制發放及記載內容
運營主體應當及時編制和發放攤位公示牌。攤位公示牌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攤位公示牌的編碼和設攤攤位的位置;
2.零星設攤經營者的姓名、地址及照片;
3.攤位經營的時間、經營范圍;
4.攤位公示牌的有效期。
(八)集中設攤經營者
集中設攤經營者應當具有相關營業執照或攤位公示牌。
(九)攤位的攤檔設立
街道辦事處、風景辦應當按照臨時設攤方案,指導運營主體設立和管理攤檔。
三、監督管理
(一)經營設備設施
經營者應當將設施設備放置在攤位的界線內,不得將設施設備用于經營以外的用途。
經營者不得違法使用擴音裝置招攬生意。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噪聲不得超出本市相關噪聲標準,不得產生油煙、異味,不得影響周邊商戶及居民的生產生活。
(二)環境衛生
經營者應當按規定設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對廢棄的液體按環保要求排放,維護攤位周邊整潔衛生。
(三)設攤經營規范
經營者在設攤經營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規定地點、規定時間、規定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2.攤檔不得固定于地面或建筑物、構筑物,結束經營活動時應及時將攤檔搬離;
3.經營的食品以及相關工具、容器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不得存放危險性油料和易燃易爆物品;
5.攤位公示牌或營業執照應當放置在攤位的醒目位置;
6.攤位不得挪作他用;
7.不得糾纏他人或妨礙、騷擾他人;
8.遇有重大活動保障的需要,應按要求暫停設攤或撤攤;
9.不得有其他妨害市容環境衛生、交通安全、公共秩序等違法行為。
(四)誠信評定
支持運營主體結合日常管理、執法檢查、社會各方意見等情況,定期對經營者評定誠信等級,制作和發放誠信等級牌。
(五)日常管理
運營主體應當加強對臨時設攤經營情況的日常管理,及時發現和勸阻違法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立即報告街道辦事處、風景辦或其他相關管理部門。
運營主體應當協助相關管理部門受理、處置消費者糾紛。
(六)監督執法
街道辦事處、風景辦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臨時設攤經營活動的監管指導,建立快速督辦機制,強化聯合執法和管執聯動,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四、臨時設攤的變更、退出及撤銷
(一)攤位公示牌的延期及變更
攤位公示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經營者向運營主體申請續期。未申請續期的,運營主體可以將攤位安排給新的經營者。
需要更改攤位公示牌內容的,由經營者向運營主體申請變更。
(二)收回攤位公示牌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營主體應當取消攤位公示牌:
1.擅自變更經營品種、地點、時間的;
2.申請事項有虛假不實的;
3.將攤位出租或者轉讓的;
4.在經營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經責令整改后,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5.不配合街道辦事處、風景辦或相關管理部門管理,情節嚴重的。
(三)臨時設攤區域的取消
臨時設攤區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風景辦依法予以撤銷,運營主體和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1.根據市政建設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已不適合設攤的;
2.存在拒不履行整改,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情形。
五、信息共享
臨時設攤管理應當納入“一網統管”平臺。街道辦事處、風景辦會同區城運中心制作設攤區域分布圖,詳細標明設攤地點、設攤類別、攤位公示牌編碼、設攤時段等情況,實現互聯互通、及時預警、分類派單、一鍵指揮、快速整改的閉環管理流程。
六、設攤管理宣傳及效應評價
(一)宣傳引導
街道辦事處、風景辦以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宣傳臨時設攤有序開放的目的、意義;加強與市民群眾、經營者、專家等社會各方的交流互動;加強嚴禁亂設攤的宣傳,注重對有序設攤的正面引導。
(二)效應評價
區城管執法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臨時設攤情況、管理機制和管理成效進行測評,并形成綜合評價報告。
七、解釋權
本意見由黃浦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八、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意見自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