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長寧區衛生健康系統區級科研項目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和《長寧區衛生健康系統科研經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長衛健發〔2024〕42號
區內各醫療衛生健康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和規范長寧區醫學科研管理工作及長寧區醫學科研經費的使用,打造長寧衛生學科、人才優勢,提升長寧醫療衛生科研競爭力,根據《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擴大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健康單位等科研事業單位科研活動自主權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滬科規〔2019〕2號)、《關于印發<上海市市級衛生健康領域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衛財務〔2019〕022號)、《關于印發<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財發〔2023〕4號)等文件精神,我委對《長寧區衛生計生系統醫學科研管理工作實施細則(2017版)》和《長寧區衛生計生系統科研經費管理實施辦法(2017版)》進行了修訂,制定了《長寧區衛生健康系統區級科研項目管理工作實施細則》(見附件1)和《長寧區衛生健康系統科研經費管理實施辦法》(見附件2),現予以印發。
??望各單位能按照新的規定,進一步加強落實,規范經費的使用,切實做好科研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長寧區衛生健康系統區級科研項目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2.長寧區衛生健康系統科研經費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長寧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4月7日
??附件1
長寧區衛生健康系統區級科研項目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不斷提升長寧區衛生健康科研競爭力,進一步優化和規范醫學科研管理工作,特制定《長寧區衛生健康系統區級科研項目管理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區域內醫療衛生健康單位中所有由長寧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衛健委)立項或予以經費資助的科研類項目。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區衛健委根據區域規劃和實際發展需求,做好統籌規劃,科學設置各類科研項目,組織區內相關醫療衛生健康單位開展科研項目的立項、中期考核、結題、變更和監督等各環節工作,組織進行預算審核、經費撥付、剩余經費回收和經費使用審計,組織對各單位的科研督導工作。
??第四條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本《細則》,建立和完善本單位的科研工作管理體系,明確分管領導,指定具體職能科室及專人負責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申報和審批
??第五條 區衛健委科研立項包括評審立項和直接立項兩類。評審立項由區衛健委每年公開組織申報,通過專家評審的方式遴選出立項項目。直接立項由區衛健委根據本區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的需要,經研究審批后予以立項。
??第六條 申報立項的科研項目應緊緊圍繞本單位的業務和學科發展方向,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及較大的科學價值或應用價值。研究內容包括立足于解決常見病、多發病防治康護技術的基礎研究和臨床研究,公共衛生領域和社區衛生服務中亟待解決的難點、熱點問題的研究,以及衛生健康體制改革和發展方面的政策性研究等。
??第七條 項目設置和申報人、申報單位的基本要求:
??(一)項目設置
??1、重點專科、特色???、特色專病等學科建設類項目;
??2、青年項目、公共衛生項目、中醫項目、護理項目、衛生政策等科研項目。
??(二)申報人
??1.項目第一申報人必須是第一執業點為我區醫療衛生健康單位的在職人員。重點專科和特色??频牡谝簧陥笕?,應具備副高及以上技術職稱,年齡當年原則上男性不超過55周歲、女性不超過50周歲。青年課題的第一申報人年齡當年不超過35周歲。
??2.以下情況不得申報:
??(1)承擔二項及以上在研區科委及以上級別項目的。
??(2)近2年內承擔區科委、區衛健委項目結論為不予結題的。
??(3)近3年內有科研誠信問題的。
??(三)申報單位
??1.申報人所在單位應為長寧區內具有醫學科研條件和能力的醫療、健康、預防等實體機構,財務獨立核算,有權與其它單位簽定合同,并有銀行獨立賬戶。
??2.以合作形式聯合申報的項目,需明確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明確知識產權歸屬,項目合作單位以合同形式確認合作關系。
??第八條 申報項目需具有科學性和創新性,避免重復研究。在正式提出立項申報前,涉及倫理問題的研究項目,必須由具有資質的倫理委員會進行倫理審查,并出具倫理審查意見。申報單位應對其科學性、可行性進行審核,嚴格把關,并承諾對項目研究提供保障,單位法人代表必須在申報書上簽署全名并加蓋公章。
??第九條 立項評審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區衛健委受理申報以后,根據受理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符合條件者進入專家評審程序。專家評審分為書面評審和匯報評審兩種方式,由區衛健委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或兩種評審方式進行評審。
??(二)區衛健委在專家評審結果的基礎上,綜合審定入選項目名單并予以公布。
??(三)列入建設計劃的項目將依據《長寧區衛生健康系統科研項目編號規則》進行編號。
第四章 過程管理
??第十條 各項目承擔單位應做好科研全過程管理,包括開題、經費管理、進度管理、中期考核、項目變更等工作。
??第十一條 科研經費管理的具體方案按照《長寧區衛生健康系統科研經費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為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由區衛健委對研究周期為2年及以上的項目統一組織開題。各項目負責人應制定并提交計劃任務書。開題期間應邀請不少于2名高級職稱專家對計劃任務書的內容進行指導。組織財務、科研管理等人員對經費預算的合理性進行審核,由審核負責人簽字確認。單位法人代表必須在計劃任務書上簽署全名并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經費、設備、政策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為建設項目積極創造條件。承擔單位的科研管理部門應定期核查科研工作開展進度,督促項目負責人按計劃實施。
??第十四條 由區衛健委統一組織對研究周期為3年及以上的科研項目進行中期考核評估。中期考核包括科研進度考核和經費使用考核。考核結論包括通過、整改、不通過三類。
??考核結論為整改的課題,由各承擔單位督促項目負責人進行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一個月內未能整改完成的,按不通過結論處理。
??科研進度不及25%的項目,予以不通過結論。未通過中期考核的項目不予結題,終止項目研究,未使用經費按結余經費上交。
??第十五條 科研項目變更
??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有項目周期、研究人員和承擔單位、研究內容、項目經費調整等情況變更,須根據要求報區衛健委備案或審批。項目變更截止于項目到期前3個月,逾期不予受理。項目經費調整按照《長寧區衛生健康系統科研經費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一)關于科研項目周期變更
??對因客觀原因導致科研項目無法按時完成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經審批后方可延期。延期后仍無法按時完成的項目不予結題。
??對科研項目需提前結題的,項目負責人應充分證明已提前完成項目計劃任務目標,經審批后方可提前,并根據結題相關規定做好結題前經費相關工作。
??(二)關于研究人員和承擔單位變更
??項目負責人因故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報區衛健委審批。其他團隊研究人員發生變更的,由單位自行審批并報區衛健委備案。
??項目負責人調往其它區屬醫療衛生健康單位,如更換項目負責人可能導致該項目研究無法繼續進行,基于有利于科研的主旨,可由原單位、項目負責人及新單位三方進行協商,以確定是否轉讓項目或在原單位繼續該項目的研究,并向區衛健委報批。如項目負責人離職導致無法完成科研計劃,應由所在單位向區衛健委提出書面申請終止研究,經區衛健委同意后,撤消其建設計劃,項目單位上交區財政資助的經費余款。
??(三)關于調整研究內容或研究計劃變更
??課題實施期間,科研人員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區衛健委備案。由于客觀情況必須進行研究方向調整的,應于課題中期以前,經2名同專業高級職稱專家簽字認可,報區衛健委審批。如中期考核專家判斷必須進行研究方向調整,并予以整改結論的,整改方案需報區衛健委審批。
第五章 結題驗收
??第十六條 區衛健委對到期的科研課題組織結題驗收。結題驗收包括經費審計、專家評審、結論公布三個環節。驗收結論包括予以結題、延期結題、不予結題。
??第十七條 各科研項目負責人應于課題到期后1個月內提交經費決算表,停止使用項目經費。經費決算表上交后3個月內,由各承擔單位組織完成經費內審,并出具審計報告。經費審計存在問題的項目,應在出具報告后1個月內完成整改。逾期未進行經費審計或審計問題逾期未整改的項目不予結題。
??第十八條 區衛健委組織專家評委對課題研究成果進行結題評審。結題評審采用匯報評審或書面評審的方式。
??(一)結題評審的主要內容:
??1、科研計劃執行、目標完成情況;
??2、取得的成果及發表學術論文的情況,對本學科發展和醫、教、研工作的促進情況;
??3、學術帶頭人、技術骨干和人才梯隊的建設情況;
??4、經費的投入、使用情況;
??5、單位內配套和支持措施的落實情況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6、學術活動開展和新增學術任職等情況。
??(二)項目研究已完成,但研究成果待發表的課題,予以延期結題。待研究成果發表(通知錄用)后予以結題。
??(三)課題結題時應有與研究目標一致的論著或論文發表(項目負責人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項目承擔單位須為第一單位),且發表篇數不得少于項目計劃任務書中承諾的篇數。
??(四)相關論著或論文的發表、成果鑒定、科研獲獎和專利申請等,均應注明“上海市長寧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科研基金資助”。未注明資助來源、與研究內容不符的文章或不在項目執行期內完成研究的文章不得作為項目結題成果。
??(五)各單位應根據結題要求的時間、地點、內容,督促項目負責人完成各項結題評審各項工作。如未按要求做好相關工作的,視為違反結題紀律。
??第十九條 區衛健委綜合專家評審意見、經費審計等情況,最終審定驗收結論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對于驗收結論為不予結題的項目負責人,自其負責的項目到期之日起的2年時間內不得再次申報區衛健委及以上級別的科研項目,必要時追回相應經費。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當年結題項目出現延期、不予結題的項目個數大于25%的,下一周期減少對應類別申報名額1項。對違反結題紀律的單位予以警告,警告數量當年超過2次的,下一周期減少申報名額1項。經費審計發現問題的按照《長寧區衛生健康系統科研經費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如發現受資助項目弄虛作假騙取資助、有相關違反科學道德和學術不端行為的,經核實后,撤消其受資助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區衛健委各類科研項目,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區衛健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17年制定的《長寧區衛生系統醫學科研管理工作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附件2
長寧區衛生健康系統科研經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長寧區衛生健康系統醫療衛生健康單位科研經費管理,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促進我區衛生科技事業發展,推動衛生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根據《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 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滬委辦發〔2019〕78號)、《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擴大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健康單位等科研事業單位科研活動自主權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滬科規〔2019〕2號)、《關于印發<上海市市級衛生健康領域財政科研類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衛財務〔2019〕22號)、《關于印發<上海市財政科研項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滬財發〔2023〕4號)等文件精神,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財務制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區級財政資金資助的科研類項目經費、匹配經費的管理??蒲蓄愴椖堪ɑA研究和臨床研究項目、學科建設項目等。
??第三條 科研經費使用原則: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并實行科研經費專項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嚴格落實財務規定,合理編制預算,規范日常支出,認真做好決算,確保經費全過程管理;完善監督制約機制,突出重點,明確責權,追蹤問效,確??蒲腥蝿枕樌咝瓿伞?/p>
??第四條 長寧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衛健委)主要負責組織專項經費的預算編制、預算執行、決算編報、科研經費使用審計等管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各項目承擔單位是經費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應制定和完善本單位相關配套經費管理制度,落實單位內操作流程,明確項目執行部門、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相關部門的分工,做好預算編制執行、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經費審計等各項基礎性工作。加強對項目實施和經費執行的督促管理。
第二章 經費資助和匹配
??第五條 區衛健委公布區級科研類項目立項名單后,可根據項目研究周期采取一次性全額撥款或“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撥”方式下撥經費。
??對區屬醫療衛生健康單位獲得國家級、市級單位立項資助的科研項目,區衛健委提供匹配資金,匹配比例按照文件要求或根據課題的實際情況。
??非全額撥款單位須安排科研專項資金,按文件要求為區級立項的科研類項目提供匹配資金。
??第六條 市級及以上課題獲得立項后,區屬醫療衛生健康單位在填報計劃任務書之前,須向區衛健委提出經費匹配申請。無計劃任務書的項目,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向區衛健委提出經費匹配申請,過期不再接受申請。
??第七條 區衛健委匹配經費的管理應參照相應項目的規定,由各單位財務部門按會計核算相關要求進行統一核算和專項管理,嚴禁挪作它用;無明確規定的,參照區級科研經費進行管理。按照先統籌資金后匹配資金的使用順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課題到期后應按要求主動上交結余經費。
第三章 經費預算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報項目預算,具體包括總支出計劃、明細支出項目及金額、測算依據等內容,組織相關專業部門負責人對申報預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審核并簽字確認,確保預算編制質量。
??以合作形式開展的科研類項目,由項目單位牽頭編報專項資金預算,以合同形式明確項目單位和合作單位專項資金分配比例、支出內容、自籌經費額度和預算執行要求等事宜,并按合同及時撥付專項資金。合作單位不得再向外單位轉撥經費。項目單位和合作單位對于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類別和要求進行預算編制。科研類項目經費的類別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數據采集費、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臨床研究受試者費用和其他費用等。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試制費用和現有儀器設備升級改造以及外單位儀器設備租用發生的費用。對于使用項目資金購置的單臺/套/件價格在50萬元以上的,用于科學研究和開發活動的科學儀器和實驗設施,應按照《上海市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試劑、實驗動物、部件、外購件、包裝物的原價、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項目單位應加強資源共享,避免重復購置與閑置浪費。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項目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限制,必須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部門)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等有關費用。內部獨立經濟核算部門是指在項目單位統一會計制度控制下實行內部經濟核算和獨立計算盈虧的部門,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費適用項目單位內部價格,即按照實際測試、化驗、加工內容發生的成本進行測算和支付。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科研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出版物/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業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6.數據采集費。用于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問卷調查、田野調查、數據購買、數據分析及相應技術服務購買等費用。
??7.差旅/會議/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國內)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專家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推進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用于與項目建設有直接關系的有關合作與交流費用,包括短期出國專業培訓及外國專家的來訪部分費用。該部分費用由項目單位根據項目實際需要編制并按規定統籌使用,不超過直接費用10%,無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超過10%的,按照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分類提供必要的測算依據,無需對每次會議、差旅做單獨測算和說明。
??8.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生、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學輔助人員等人員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支出標準可參照本市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自主確定。
??9.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專家咨詢費的開支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1500-2400元/人天(稅后),其他專業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900-1500元/人天(稅后),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按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標準上浮50%執行。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按上述標準執行,半天按標準的60%執行,超過兩天的會議,第一、二天按標準執行,第三天及以后按標準的50%執行;以現場訪談或者勘察形式組織的咨詢,按上述會議形式組織的專家咨詢費相關標準執行;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按次計算,每次按照標準的20-50%執行。
??10.臨床研究受試者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用于開展臨床試驗而支付給受試者的費用,包括交通補貼、營養補貼等,不得與其他費用重復支出,相關費用支出標準由項目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11.其他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單位在學科建設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使用自有資金購置(建造)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攤銷費,無法單獨計量的水、電、氣、暖消耗費,項目研究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間接費用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冃еС鍪侵疙椖砍薪訂挝粸榱颂岣呖蒲泄ぷ鞯目冃О才诺南嚓P支出,不納入本單位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項目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應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不得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500萬以下的部分不超過2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5%,1000萬元以上部分不得超過13%。間接費用在預算編制時無需提供預算測算依據。在預算下達后實際執行前,項目單位須制定具體分配方案,并經會議審議通過后方可按經費使用規范執行。
第四章 經費使用和調整
??第十條 科研類項目均應由本單位財務部門建立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獨立核算,按年度做好經費結算。本單位投入配套經費應列入經費賬冊。科研項目組須建立相應的《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登記簿》。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遵照項目計劃任務書規定的預算內容執行。項目負責人應對計劃任務書規定的預算制定調整方案,并根據下列要求提出申請,經審核后方可實施。
??(一)勞務費調增、新增單價50萬元以上的設備,應報送區衛健委審批。
??(二)其他科目費用的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依照單位制定的工作流程進行審核,同時報區衛健委備案。項目結束前三個月內不得進行預算調整。
??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中期考核由區衛健委組織開展,并出具考核意見。中期考核不通過的課題,區衛健委不再下撥后續經費,未使用經費不得繼續使用,按結余經費上交。
??中期考核發現經費使用問題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予以整改結論。中期考核發現經費使用問題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的,予以不通過結論。
??第十三條 對于正在實施過程中的項目,年度結存專項資金由項目單位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
第五章 經費結賬和審計
??第十四條 課題負責人應在科研項目到期后1個月內辦理財務結賬手續,并上交結余經費。
??第十五條 由各承擔單位在課題到期后4個月內對預算執行、經費決算等環節進行經費內審。由區衛健委在課題到期后1年內組織對5萬元及以上項目,及5萬元以下的部分項目進行審計。重點審計是否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對項目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二)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三)截留、擠占、挪用項目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經費。
??(五)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六)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課題)經費。
??(七)虛假承諾配套資金、自籌資金不到位。
??(八)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九)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十)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十一)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科研經費的使用實行課題負責人負責制。課題負責人須對科研經費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實性負責,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切實履行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法人主體責任。項目承擔單位的相關領導、財務審計部門、科研部門對科研經費的合理合法使用負監督管理責任。應定期對科研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配合上級管理部門的專項檢查,對本單位使用和外撥經費情況實行有效監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加強項目經費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現以下問題,減少相關項目承擔單位下一周期立項名額。
??(一)未按要求予以科研資金匹配。
??(二)項目資金使用率低于90%。
??(三)經費使用超過第九條要求的比例或上限支出的。
??(四)經費調整未按第十一條要求進行備案或審核的。
??(五)未按要求及時結賬并上交結余經費的。
??(六)審計發現的其他問題。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現以下問題,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調查,出具調查報告并上報區衛健委。區衛健委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給予以相應處理。涉及違法行為的,追回項目資金,撤銷項目立項,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一)科研項目未按要求專款專用,未建立《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登記簿》。
??(二)截留、擠占、挪用項目經費。
??(三)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經費。
??(四)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
??(五)審計發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 區衛健委不定期組織科研經費督導。對在督導中發現在建項目使用經費不合理的,督促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終止研究,并按本辦法相應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專項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使用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專項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區衛健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2017年制定的《長寧區衛生健康系統科研經費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