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虹口區產學研合作項目實施細則》已于2022年11月7日經區科委黨委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虹口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2年11月25日
虹口區產學研合作項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創新驅動轉型發展戰略,助力上海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鼓勵產學研深度合作,促進創新成果轉移轉化,依據《虹口區加快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意見》(虹發改規〔2021〕5號)等相關政策,結合區域發展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區產學研合作項目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的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先進制造與自動化等八大高新技術領域范圍。
第三條 虹口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科委”)會同虹口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發改委”)、虹口區財政局(以下簡稱“區財政局”)負責區產學研合作項目的立項、評估和監管等工作。
區科委會同區發改委負責政策制定和社會信用體系管理工作。
區財政局會同區科委負責資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和撥付。
第二章 支持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 在虹口區范圍內設立,符合信用管理要求的非上市企業。
第五條 申請區產學研項目的承擔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研發人員人數不低于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
(二)上年度的科研投入經費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主營業務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比例不低于5%;
2.主營業務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比例不低于4%;
3.主營業務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或專有技術等);
(四)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簽訂的產學研合作項目合同或協議;
(五)產學研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化、產業化前景;
(六)具有科學合理的運營、管理和研發團隊,較為完善的財務制度,較強的市場應變能力和靈活的創新激勵機制,良好的信用等級和誠信記錄。
第三章 支持方式與實施周期
第六條 虹口區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專項資金對區產學研合作項目給予相應資助,具體如下:
(一)資助金額:按不超過產學研項目建設總投資的5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家,專項資金采取后補助支持方式;
(二)資金用途:資助資金用于圍繞產學研合作開展的科研活動,如技術攻關、關鍵技術的二次開發、企業技術中心(實驗室)建設、人才引進與培養、市場策劃、技術咨詢等創新活動。
第七條 區產學研合作項目實施周期為1年,項目實施期滿后由區科委統一安排驗收。
第四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區科委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度向社會公開發布區產學研合作項目申報通知,明確開展申報工作的具體事項和相關要求。
第九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均可按每年通知要求進行申請填報。企業應對所提供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五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條 區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參照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評審立項,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擇優形成擬立項名單并向社會公示。經公示沒有異議的,按程序研究同意后,辦理立項手續;對有異議的進行復核審查,情況屬實的取消立項資格。
第十一條 獲得立項的區產學研合作項目承擔單位,由區科委發放“虹口區產學研合作項目”立項證明。
第六章 管理與驗收
第十二條 區產學研合作項目實施期結束后,區科委會同相關部門組織企業開展項目驗收,對承擔單位提交的驗收申請與總結報告等材料進行專家評審。
驗收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和“結題”。“優秀”、“良好”、“合格”分別按10萬元/家、8萬元/家、5萬/家給予資金資助;“不合格”、“結題”的,不予資金資助。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區科委會同區相關部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十五條 2022年1月1日起至施行之日期間的項目,可以適用本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