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寶山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寶科委〔2021〕9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
為打造上海科創中心主陣地,進一步促進我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發展,突破行業共性與關鍵技術、加快科技成果的轉移、輻射和擴散、增強本區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區科委制定了《寶山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寶山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1年9月18日
寶山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滬委辦發〔2019〕78號),規范和加強寶山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區工程中心”)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參照《上海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辦法》(滬科規〔2019〕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工程中心是寶山區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工程化研究與開發、突破行業共性與關鍵技術、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增強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的重要基地,為促進本區創新驅動發展發揮基礎性功能作用。
第三條區工程中心是依托企業、科研院所、高校或其他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機構建設的科研實體,擁有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發隊伍,具有較完備的工程化綜合配套條件,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成果轉化能力和行業服務能力,并與國內相關企業聯系緊密,對本行業發展有引領作用。
第四條區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一)圍繞本區科技、經濟與社會發展,開展重大共性與關鍵技術的工程化研發,為產業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標準、工藝、裝備和新產品,提升行業、領域的技術創新能力。
(二)實行開放服務,接受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試驗和成套技術服務,并提供技術咨詢等服務。
(三)培養和集聚高層次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提供工程技術人才培訓。
(四)加強與重點實驗室等其他類型研發基地的協同聯動,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寶山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科委”)是區工程中心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區工程中心建設和發展的總體規劃、發展計劃、相關政策,指導區工程中心的建設與運行。
(二)批準區工程中心的建立、調整和撤銷,對區工程中心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評估,協調區工程中心之間的協同合作。
第六條依托單位是區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提供區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中所需的經費支持與相關條件保障。
(二)聘任區工程中心主任和技術委員會主任。
(三)對區工程中心的運行績效進行年度考核,配合區科委做好檢查。
第三章 申報與組建
第七條申請區工程中心建設的基本條件:
(一)在本區注冊登記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或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其他機構,可獨立或聯合申請組建區工程中心,聯合組建的區工程中心須附有聯合組建協議書。
(二)依托單位在本行業領域內的技術水平處于領先地位,擁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基礎和一定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具備承擔區級重大科技項目的能力。
(三)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工程技術帶頭人1-2人,擁有相對穩定和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發人員5人以上。
(四)具備一定的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其中,相對集中的工程技術試驗場地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必要試驗儀器、檢測工具、工藝裝備和軟件不少于10臺/套(不包括生產用設備和軟件),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芯片、人工智能、生物醫藥、軟件、創意設計及研發服務類等企業不低于150萬元)。
(五)擁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具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其中,依托單位為企業的,其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4000萬元,重點支持行業可適當放寬。研究開發費用占年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200萬元;依托單位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機構的,近三年內在同一技術領域內轉化的技術成果不少于3項。
第八條組建區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依托單位按照區科委當年度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線上提交《寶山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申報書》,并附區工程中心組建方案等相關附件。
(二)區科委組織專家對申請組建的區工程中心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三)區科委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擇優認定,并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滿后公布區工程中心組建名單。
第九條經批準組建的區工程中心,正式列入本區工程中心序列并享受相應經費支持。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條區工程中心應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運行機制。
第十一條區工程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和技術委員會咨詢制。
第十二條區工程中心設立技術委員會,由國內同行業科技界、企業界權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單位主要工程技術骨干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區工程中心的發展規劃,審議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工作計劃、評價工程設計試驗方案,提供技術經濟咨詢及市場信息等。
技術委員會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每屆任期三年,人數為五至九人單數不等,其中依托單位成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技術委員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每次會議實到人數不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條區工程中心主任的主要職責是:針對行業、領域的共性與關鍵技術,提出研究開發或工程化項目計劃,確定每年開展的研究、開發或工程化項目。
區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單位聘任,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四條區工程中心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構成,其中固定人員比例不低于50%。區工程中心需設專職秘書崗位。
第十五條區工程中心應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積極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十六條區工程中心應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區內外科技合作及科普展示教育,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單位開展技術交流與研討。
第十七條參照《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及配套辦法的相關規定,區工程中心須向社會開放有關儀器、設備及成套試驗裝備。
第十八條區工程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對主要利用區工程中心的技術條件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區工程中心名稱。軟件著作權登記、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區科委每年對部分區工程中心進行現場檢查,主要形式包括:聽取區工程中心主任工作報告、考察區工程中心、召開座談會等。
第二十條區工程中心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設立分支機構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經技術委員會會議論證,由依托單位書面報區科委審核。
第五章 評估與撤銷
第二十一條區科委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區工程中心進行定期評估。三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每年開展一至兩個領域的區工程中心評估。評估主要對區工程中心在評估周期內的工程化研究開發、科技成果及影響力、開放共享與合作交流、運行管理與發展等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
區工程中心按照“合格”、“不合格”兩類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應在一年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況報告,整改評估未通過或不參加整改評估的區工程中心將不再列入寶山區工程中心序列。評估結果向社會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區工程中心資格:
(一)不接受區科委的檢查、監督、考評等;
(二)評估未通過或不參加整改評估的;
(三)依托單位自行要求撤銷其區工程中心資格;
(四)依托單位被依法終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區工程中心統一命名為“寶山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區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年9月1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