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規〔2021〕11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本市機場地區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上海市公共衛生應急管理條例》等有關國際公約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要求,現就加強本市機場地區疫情防控工作作如下決定:
??一、機場地區疫情防控工作堅持“依法履職、分工負責、協同高效”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疫情防控體系,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設立上海市空港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空港委”),統籌協調市政府對機場地區的管理職能。市空港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市政府相關部門、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集團”)和相關區政府、口岸查驗單位、民航管理部門以及主基地航空運輸企業等為成員單位。
??市空港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空港辦”),設在機場集團,市空港辦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市空港辦全面負責機場地區疫情防控等各項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推進落實,以及市政府明確的其他統籌協調職責。
??三、市交通、衛生健康、口岸、公安等部門,浦東國際機場、虹橋國際機場所在地的區政府和口岸查驗單位、民航管理部門、主基地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各自職責指派專人入駐市空港辦,協同做好機場地區疫情防控管理工作,并完成市空港辦指派的任務。
??四、機場地區各駐場單位和境內外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行業和本市的各項疫情防控管理規定,服從市空港辦的統一指揮、協調和管理,切實承擔疫情防控的主體責任。
??五、機場地區各駐場單位和境內外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及時、準確地將員工疫情防控相關信息納入機場地區“健康空港”管理系統。
??六、機場地區各駐場單位和境內外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四指定”“四固定”“兩集中”“兩分離”等要求(具體含義附后),對“人、物、環境”實施嚴格的疫情管控措施。
??七、市空港辦應當督促、檢查各駐場單位和境內外航空運輸企業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和各項防疫措施的情況。發現未落實主體責任和各項防疫措施的,應當予以督促落實,并及時告知或者報送有關部門處理;對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上海海關依法履行國境衛生檢疫職責。口岸查驗單位、民航管理部門和市衛生健康等部門為機場地區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加強培訓、指導和評估。機場地區成立公共衛生機構,按照規定做好疫情相關預防、控制工作。
??本決定自2021年9月8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8日
關于“四指定”“四固定”“兩集中”“兩分離”等要求的含義
??一、“四指定”:對機場直接服務國際入境旅客的相關人員(國際客運保障人員),按照指定工作人員、服務區域、休息區域、行李車及擺渡車要求管理。
??二、“四固定”:對機場直接接觸進口貨物的工作人員(國際貨運保障人員),按照作業人員、作業場所、生產設備、休息區固定要求管理,做到有關貨物專區存放、專車轉運、專人處置。
??三、“兩集中”:對國際客運保障人員、國際貨運保障人員,落實相關工作區域集中、相關作業人員居住集中要求。
??四、“兩分離”:客運航班作業保障與貨運航班作業保障分離,國內航班作業保障與國際航班作業保障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