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辦法》的通知
滬府規〔2024〕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上海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進一步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更好地促進發展、保障民生,規范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通過居住登記享有相關民生服務事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在本行政區域內辦理居住登記及其相關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日常生活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辦理居住登記的實際地址,應當以規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部門核準的門弄號為準。
??第四條(居住登記)
??本市戶籍人員中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戶分離人員,可以辦理居住登記;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有多個居住地的,應當選擇一個經常居住地,作為辦理居住登記的實際地址。
??辦理居住登記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符合相關政策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享受相關民生服務事項。
??第五條(租賃房屋條件)
??居住在租賃房屋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辦理居住登記的房屋,應當符合《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實施的綜合協調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及其相關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與人口導向政策相匹配的財力分配和保障機制。
??市房屋管理局負責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研究制定居住登記享有相關民生服務事項的政策,做好相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政府職責)
??各區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實施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負責落實在其行政區域內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后的相應服務具體事項。
??第八條(申請)
??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應當前往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通過本市“一網通辦”平臺申請辦理居住登記。
??第九條(所需材料)
??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申請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個人戶口卡》或加蓋單位人事(或保衛)部門印章的《集體戶口個人信息頁》復印件等有效身份證明;
??(三)居住房屋產權證明、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房屋有效權證,由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或單位人事(或保衛)部門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申請辦理居住登記時提供的各類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對弄虛作假的不予辦理登記。能夠通過數據互認共享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第十條(受理)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居住登記辦理申請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受理;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十一條(憑證及有效期)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理居住登記辦理申請后,經審核,對符合辦理要求的,制發蓋有人口業務專用章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憑證》。
??《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憑證》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二條(電子證照)
??公安部門負責將《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憑證》電子證照信息歸集至本市“一網通辦”平臺。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臺使用電子證照。電子證照效力等同于實體證照。
??第十三條(憑證補領)
??有效期內《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憑證》損壞難以辨認或丟失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前往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請補領。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核實身份后當場補辦,并加蓋人口業務專用章。補辦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憑證》有效期自原辦理之日起算。
??第十四條(重新辦理)
??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辦理居住登記后居住地發生變化或《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憑證》有效期屆滿的,可以前往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通過本市“一網通辦”平臺,重新辦理居住登記。
??第十五條(注銷)
??已辦理居住登記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回戶籍地居住、戶籍遷入居住地或不在本市居住的,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前往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通過本市“一網通辦”平臺,提交《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注銷申請表》,申請注銷居住登記。
??有關部門在工作中發現并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抄告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該公安派出所要求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注銷居住登記信息:
??(一)登記人辦理居住登記后非實際居住的;
??(二)登記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登記的;
??(三)登記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登記要求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救濟)
??對注銷情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復核。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予以復核。申請人居住情況經復核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抄告申請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該公安派出所要求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恢復已注銷的居住登記信息。
??第十七條(委托辦理)
??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辦理、補領、注銷《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憑證》。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系未成年人的,由其監護人代辦。
??委托他人代辦的,應當提供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委托書。監護人代辦的,應當提供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監護關系證明。
??第十八條(房屋出租人義務)
??房屋出租人應當配合本市戶籍人戶分離的承租人辦理居住登記。
??第十九條(社區綜合協管隊伍任務)
??社區綜合協管隊伍在開展社區內實有人口、實有房屋基礎信息的日常采集中,對發現未辦理居住登記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應當做好政策宣傳。
??第二十條(信息共享和保密義務)
??本市依托市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完善“專業采集、一口整合、專業維護、資源共享”的機制,以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規范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地信息管理。
??任何單位、工作人員對在開展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辦理、服務管理中知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違規查詢、使用或泄露。
??第二十一條(違規處罰)
??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在非實際居住地辦理居住登記,騙取相應居住地服務事項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者居住或不按照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發現辦理居住登記中有違反《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情形的,由房屋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過渡條款)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回執)》繼續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2月19日。
??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可以持《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回執)》或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前往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換領《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憑證》,有效期至2025年2月19日。
??第二十三條(施行期限)
??本辦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辦法〉的通知》(滬府規〔2019〕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