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修訂后的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通知
滬府辦〔2024〕3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和《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17號令),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予以公布(附后),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列入清單。其他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等不得以本機構名義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確需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報請主管單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體要根據實際情況,明確起草部門、合法性審核機構、辦公機構的職責權限,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備案、評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等制度。
??三、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調整,并結合機構改革和管理實際,及時核實增減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報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四、區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由各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公布結果報市政府備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通知》(滬府辦〔2019〕122號)同時廢止。
??附件: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市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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