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的通告
滬府規〔2024〕7號
為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市政府決定調整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告適用于裝配有柴油機從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業、企業廠(場)內作業、農業生產和園林作業、機場地勤服務等作業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主要包括以下機械類型: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高空作業車、牽引車、擺渡車、場內車輛、移動式發電機等。
??二、實施時間和區域
??(一)自2024年6月1日起,本市所有區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 20891—2007)中的國Ⅰ及以前標準(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外環線(含)以內區域使用的機械排放,應滿足《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中的Ⅲ類限值要求。
??(二)自2024年7月1日起,外環線(含)以內區域和嘉定新城、青浦新城、松江新城、奉賢新城、南匯新城等五個新城區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 20891—2007)中的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 17691—2005)中的國Ⅳ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場內車輛。在該區域內使用的機械排放,應滿足《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中的Ⅲ類限值要求。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本市所有區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 20891—2007)中的國Ⅱ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 17691—2005)中的國Ⅳ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場內車輛。
??三、管理要求
??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符合本通告規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內鼓勵使用電動、氫能等清潔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執行應急搶險任務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禁用限制。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本通告自2024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