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奉賢區景觀照明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奉府規〔2024〕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海灣旅游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
??《奉賢區景觀照明管理實施意見》已經奉賢區第六屆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奉賢區景觀照明管理實施意見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奉賢區景觀照明管理,美化奉賢夜景,提升景觀照明品質,塑造與奉賢歷史、文化底蘊相適應的城市夜景,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景觀照明管理辦法》(滬府令2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奉賢區景觀照明管理實施意見(草案)》(以下簡稱“意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奉賢區行政區域內景觀照明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定義
??本意見的景觀照明是指利用建(構)筑物、綠化、水體、公共空間、橋梁、裝置等為載體設置的,以裝飾、造景為目的的戶外人工光照。不包括道路功能性照明,廣告、店招等照明。
??本意見的景觀照明設施是指用于景觀照明的器具以及配電、集中控制、監控、節能等系統的設備和附屬設施。
??本意見的設置者是指景觀照明設施的設置主體,包括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經營管理單位。
??第四條 管理原則
??奉賢區景觀照明管理,遵循統籌規劃、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管理部門
??區綠化市容局負責全區景觀照明的指導、協調、監管以及區管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各街鎮人民政府是景觀照明的區域管理責任單位,在區綠化市容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區發展改革委、區經委、區公安分局、區財政局、區規劃資源局、區生態環境局、區建設管理委(區交通委)、區水務局、區文化旅游局、區應急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房管局、區城管執法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意見。
??第六條 規劃實施方案
??區綠化市容局應根據《奉賢區景觀照明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奉賢區景觀照明專項規劃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綠化市容局備案。
??各街鎮可以編制轄區內相關區域以及相關單體建(構)筑物景觀照明設計方案,報區綠化市容局備案。
??實施方案應當劃定景觀照明設置的重要區域、其他區域、重要單體建(構)筑物以及禁設區域。
??實施方案應當確定景觀照明設置的具體建(構)筑物以及公共場所,并明確相應的照明形式、色彩和效果等要求。
??第七條 建設主體
??景觀照明設施可以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按照專項規劃、實施方案與相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設置: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公共場所配套建設景觀照明設施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配套景觀照明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立項、設計、施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二)既有建(構)筑物、公共場所的景觀照明新建、改建、擴建的,由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在各街鎮范圍內建設景觀燈光項目的,由屬地政府投資建設。
??除上述情形外,確需設置景觀照明的,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綠化市容局負責。
??第八條 建設要求
??設置景觀照明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符合光環境指標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二是符合市容、交通、消防和用電安全要求;三是符合建(構)筑物原有風格,并滿足其使用安全要求。
??鼓勵和支持景觀照明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實現景觀照明的智能化監控和實時管理,不斷提高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九條 集中控制要求
??區綠化市容局應當建立并完善區級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重要區域內以及在重要單體建(構)筑物上設置的景觀照明,應當安裝獨立的遠程遙感裝置,并納入區綠化市容局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
??區級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對所納入的景觀照明的開啟關閉、照明模式、整體效果等實行統一控制。
??第十條 土地供應要求
??按照專項規劃、實施方案,重要區域內應當設置景觀照明的,區規劃資源局應當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征詢區綠化市容局意見,明確景觀照明設置要求,并納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要求。
??第十一條 景觀照明載體新、改、擴建要求
??按照專項規劃、實施方案,重要區域內應當設置景觀照明的建(構)筑物、公共場所,以及重要單體建(構)筑物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景觀照明設置要求,同步設計景觀照明。區規劃資源局在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就相關景觀照明設置要求征詢區綠化市容局的意見。
??第十二條 既有設施新改擴建要求
??按照專項規劃、實施方案,重要區域內既有建(構)筑物、公共場所,以及重要單體建(構)筑物的景觀照明,設置者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區綠化市容局應當為設置者提供指導,與設置者協商形成符合條件的景觀照明設計方案。
??重要區域內既有建(構)筑物、公共場所,以及重要單體建(構)筑物的景觀照明,管理部門認為確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設置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要求
??景觀照明的建設要求應當參照景觀照明工程適用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設置者應當嚴格按景觀照明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組織施工,工程施工質量應當符合相關專業驗收規范、標準。
??第十四條 驗收要求
??景觀照明設施的載體新建、改建、擴建的,由主體工程的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發起工程建設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區綠化市容局應當將景觀照明設施是否符合設置要求和設計方案,納入竣工驗收內容。設置者應當依據設計文件及相關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設計、施工、行業主管等單位開展工程驗收。并將相關驗收資料報區綠化市容局備案。
??既有建(構)筑物、公共場所的景觀照明新建、改建、擴建的,由景觀照明設施建設單位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并將相關驗收資料報區綠化市容局備案。
??第十五條 景觀照明運維主體及要求
??景觀照明設施由設置者負責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設置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范等履行維護管理責任,保持景觀照明設施正常運行。區綠化市容局可以會同區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研究并制定政策,對重要區域內以及重要單體建(構)筑物的景觀照明予以電費補貼。
??第十六條 安全管理要求
??設置者應當加強景觀照明的安全檢查和檢測,確保景觀照明運行安全。
??區綠化市容局與區域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加強景觀照明集中控制系統的網絡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臨時遷移、拆除、占用要求
??因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確需臨時遷移、拆除、占用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臨時遷移、拆除、占用方案和恢復設施方案,并與設置者簽訂相關協議后進行施工。
??第十八條 責任追究
??以“誰維護,誰負責”為原則,負責景觀燈光設施的維護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因景觀燈光設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責任主體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妨礙區綠化市容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的,或者盜竊、損毀景觀燈光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意見自2024年1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