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新型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發改規范〔2025〕5號
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各區相關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實施《上海市新型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25年5月13日
上海市新型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推動本市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加快提升虛擬電廠、電動汽車充放電、新型儲能等調節能力,根據《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1051號)、《關于加強新能源汽車與電網融合互動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2023〕1721號)、《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發改運行規〔2023〕1283號)、《上海市新型儲能示范引領創新發展工作方案(2025—2030年)》(滬府辦發〔2024〕28號)、《上海市虛擬電廠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滬發改能源〔2023〕293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勵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建設運營的、服務于新型電力系統發展的調節能力,包括:
??(一)虛擬電廠資源聚合平臺。由虛擬電廠運營商建設運營,已接入上海市虛擬電廠運營管理平臺,且在上海市負荷管理系統、電力交易中心完成虛擬電廠準入技術與商務注冊,響應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電網企業”)調度指令,實現調節資源有效聚合、用戶需求有效調控等功能的管理平臺。
??(二)電動汽車充放電(以下簡稱“V2G”)調節能力。由虛擬電廠運營商基于用戶自愿原則所形成的V2G調節能力,包括響應電網企業虛擬電廠調度指令,開展智能有序充電或車網互動等,現階段優先支持目的地停車V2G調節能力建設。
??(三)新型儲能。由新型儲能企業建設運營,符合《上海市新型儲能示范引領創新發展工作方案(2025—2030年)》要求的用戶側儲能或獨立儲能電站。
??第三條(資金來源)
??本辦法涉及的獎勵資金從市級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四條(獎勵方式和標準)
??本辦法采用資金獎勵方式,對符合要求的虛擬電廠運營商、新型儲能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并網項目予以獎勵。其中,2025年獎勵標準適用于2025年9月1日前并網項目,具體如下:
??(一)虛擬電廠資源聚合平臺年度獎勵。對虛擬電廠資源聚合平臺,根據調節能力給予50元/千瓦·年獎勵,每個平臺獎勵上限150萬元/年,獎勵期3年。
??(二)V2G調節能力年度獎勵。對智能充(放)電樁V2G,根據電網企業調節能力考核結果(考核規則另行發布)給予獎勵,獎勵期3年。個人自用非智能充電樁2024年底前完成智能充電樁替代的,可獲得智能充電樁獎勵;2025年及以后完成智能充電樁替代的,不再獎勵。具體標準詳見下表。
??(三)新型儲能獎勵。
??1.度電獎勵。對納入新型儲能示范項目目錄(要求見附件)管理的新型儲能,根據實際放電量給予獎勵,每千瓦時儲能容量的年電量獎勵上限600千瓦時,獎勵期3年。獎勵要求及標準見下表。獎勵電量的起始時間以電網企業電量計量裝置安裝時間(從0開始計量)為準。
??2.高比例先進技術獎勵。對先進技術應用比例達到要求的獨立儲能電站,按照先進技術設備投資高出常規鋰電投資的40%,另行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個項目獎勵上限5000萬元。
??2026年至2028年獎勵標準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逐年遞減:虛擬電廠資源聚合平臺、V2G調節能力項目每年下降5%;新型儲能項目每年下降10%。其中,2026年獎勵標準適用于2025年9月1日(含)至2026年6月30日(含)并網項目;2027年獎勵標準適用于2026年7月1日(含)至2027年6月30日(含)并網項目;2028年獎勵標準適用于2027年7月1日(含)至2028年12月31日(含)并網項目。
??第五條(申報條件)
??本辦法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我市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建設。申報獎勵的企業需符合信用狀況良好的基本條件,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未記載3年內能源、環保領域嚴重失信信息,且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申報獎勵的調節能力均應達到秒級調節能力要求,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虛擬電廠資源聚合平臺。平臺所聚合的調節能力不低于1兆瓦,且不低于電網企業首次認定數值,時長不低于2小時,技術參數滿足《上海電網虛擬電廠接入技術要求》,所屬虛擬電廠運營商完成虛擬電廠準入流程。平臺已接入上海市虛擬電廠運營管理平臺穩定運行6個月及以上,年度最大響應容量占調節能力比重、響應次數占電網調度次數比重、響應電量占電網調度電量比重均達到70%。
??(二)V2G調節能力。V2G調節能力由虛擬電廠運營商負責申報,虛擬電廠運營商應與用戶簽署服務協議,明確雙方責任與義務。虛擬電廠運營商應按年向市發展改革委上報企業智能充(放)電樁推廣目標,市發展改革委經綜合平衡后發布全市推廣目標。智能充(放)電樁可用于替代個人用戶老舊“傻瓜樁”,替代范圍應為個人用戶向電網企業獨立報裝、登記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專為該用戶提供服務的非智能充電樁。智能充(放)電樁也可隨新售車輛同步推廣,虛擬電廠運營商可與汽車銷售企業、個人用戶開展合作。
??1.智能充(放)電樁應滿足《電動汽車智能充電樁智能充電及互動響應技術要求》(DB 31/T1296),通過車樁兼容性、設備充(放)電能力及并網能力、互動響應能力測試,并經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檢測認證。
??2.智能充(放)電樁應滿足電網企業響應考核相關要求,并接入上海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
??3.目的地智能充(放)電樁低谷時段充電量占總充電量比重應達到85%及以上;公共停車場庫智能充(放)電樁低谷時段充電量占總充電量比重應達到60%及以上。
??4.智能充放電樁每年應按電網要求實施不低于10次、不高于20次放電調度。個人用戶若有意愿參與更高頻次放電的,應在與虛擬電廠運營商簽署的服務協議中明確相應責任與義務。
??5.智能充放電樁供貨企業具有較強的供應鏈協同、技術服務和應急處置能力,在上海投運的智能充放電樁平均每500臺配備不少于1名持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作業)的專職技術服務人員,滿足建設運營管理要求。
??6.在公共停車場庫內建設、向電網企業獨立報裝的智能充放電樁,其V2G放電電量可“自發自用”。
??(三)新型儲能。新型儲能項目應符合技術先進性、產業帶動性、用地集約性要求,并納入《上海市新型儲能示范項目目錄》。
??1.技術先進性:符合把本市建設成為新型儲能先進技術應用城市的目標導向,在未來具有良好的技術發展前景。儲能項目應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固態電池、液流電池、鈉離子電池、壓縮空氣儲能等具有高安全可靠性的先進技術。儲能項目所有設備選型合理,經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檢測認證,產品全壽命周期質量水平、循環次數、轉換效率、可利用率達到業內領先水平;系統運行靈活,并具備構網型、友好型、智慧型和集約型特點;所應用技術至少獲得1項創新成果證明(如發明專利等)。
??其中,享受2025年度獎勵標準的,采用先進技術規模容量占項目總容量比例不低于15%;享受后續年度獎勵標準的,應用先進技術規模容量占項目總容量比例要求每年提升10%。
??享受2025年度高比例先進技術獎勵標準的,采用先進技術規模容量占項目總容量比例不低于75%;享受后續年度獎勵標準的,應用先進技術規模容量占項目總容量比例要求每年提升5%。
??2.產業帶動性:符合國家和本市新型儲能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能通過產業發展帶動本市新型儲能應用成本的降低。儲能項目具備創新示范效果,具有可復制性和推廣潛力,能提升應用場景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性,能帶動關鍵材料、核心設備等規模化發展,能推動供應鏈協同,可為制訂行業技術標準提供支撐。
??3.用地集約性:符合本市土地集約利用的總體要求。在符合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固定建筑物內多層布置,提升儲能單位面積能量密度,降低對土地資源的占用。
??4.用戶側儲能項目原則上放電功率不低于1兆瓦,容量不低于2兆瓦時,全部采用先進技術的儲能項目可不受放電功率和容量限制;享受度電獎勵的獨立儲能電站放電功率不低于1萬千瓦,容量不低于2萬千瓦時;享受高比例先進技術獎勵的獨立儲能電站放電功率不低于4萬千瓦,容量不低于8萬千瓦時。
??5.經安全主管部門論證具備條件的氫儲能及氫基能源技術,獎勵方式和標準結合項目實際,按“一事一議”原則另行研究制訂。
??第六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推進新型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發展,開展獎勵資金審核,提出資金需求和資金申請。統籌安排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下達資金計劃。組織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虛擬電廠項目和資源聚合平臺運行情況初審工作,指導區經濟信息化部門開展用戶側儲能示范項目初審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預算和資金撥付審核,組織市發展改革委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運用。
??電網企業負責獎勵資金的技術校核,校核事項包括:各項目秒級調節能力,虛擬電廠資源聚合平臺接入及運行情況,電動汽車充(放)電項目低谷時段充電量占比情況、響應考核情況及個人用戶相關信息,新型儲能項目度電計量情況等。
??第七條(預算編制)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本市新型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建設實際測算所需資金,提出年度資金需求,按要求編制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核后,按規定納入年度預算。
??第八條(資金申報)
??虛擬電廠運營商、新型儲能企業向電網企業提交上一年度獎勵資金申報表,并附相關材料。
??(一)虛擬電廠資源聚合平臺應提供項目合同、發票及銀行付款憑證,投資明細表及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平臺調節能力、年度響應、接入及運行自評估情況。
??(二)V2G調節能力應提供響應能力自評估情況、市級平臺接入證明、設備采購發票、設備供貨企業自評估情況、第三方機構檢測認證報告及專職技術服務人員證明材料、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個人自用非智能充電樁實施升級替代的,還應提交替代完成情況、智能充(放)電樁低谷時段充電量占比及個人用戶獨立報裝充電樁電表戶號及裝表日期。
??(三)新型儲能度電獎勵申請應提供充放電時間、次數、電量及申請資金明細;高比例先進技術獨立儲能電站獎勵申請應提供設備采購合同、到貨清單和設備發票(復印件)。
??第九條(資金審核)
??電網企業對獎勵申報材料進行技術校核。電網企業將校核意見和材料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前,虛擬電廠資源聚合平臺申報材料應通過市經濟信息化委初審,用戶側儲能申報材料應通過區經濟信息化部門初審。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獎勵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按照流程對審核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條(資金撥付)
??市發展改革委對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審核后,下達資金使用計劃,并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要求審核后向企業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監督管理)
??(一)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加強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按照要求依法合規使用財政資金,防止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虛擬電廠運營商、新型儲能企業對獎勵資金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確保獲得獎勵資金的項目安全穩定運行,服務年限至少達到8年。對獎勵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或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服務年限未達到要求的企業,一經查實市發展改革委有權追回獎勵資金,3年內不得申請獎勵資金,并視情節依法依規將相關企業失信信息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三)電網企業應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加強監測管理,配合虛擬電廠運營商、新型儲能企業做好智能充(放)電樁、新型儲能的獨立計量工作,定期匯總項目報裝、電力接入、并網驗收、運行考核、停運退出等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二條(績效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照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跟蹤評估,每年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收益。
??第十三條(附則)
??(一)鼓勵各區根據各自新型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發展需求出臺支持政策。
??(二)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新型儲能示范項目目錄管理要求
??附件
新型儲能示范項目目錄管理要求
??一、目錄申請
??新型儲能企業可在新型儲能項目投產運行后一年以內,向區發展改革部門提交示范項目目錄申請材料。目錄申請材料包括:
??1.新型儲能示范項目目錄申請表。
??2.項目立項文件、工程合同、竣工驗收證明、消防驗收證明(如有)、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3.項目本質安全承諾書、第三方機構檢測認證報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或備案文件、產業帶動性證明材料、土地集約化利用報告(如有)、技術先進性證明材料(如有)。
??4.獨立儲能電站還應提交電網企業出具的并網證明文件、落實新能源項目配置新型儲能要求證明材料(如有)、與新能源項目開發企業簽訂的租賃容量服務協議(如有);用戶側儲能還應提交接入上海市虛擬電廠運營管理平臺相關證明材料、區經濟信息化部門初審意見。
??5.其他必要的支撐性材料。
??二、目錄評審
??各區發展改革部門、經濟信息化部門定期匯總目錄申請材料轉報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目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主要事項如下:
??1.項目投資主體是否符合信用狀況良好的基本條件;
??2.項目備案及立項手續是否完備;
??3.項目建設是否符合消防、住建、質量監督等專業部門管理要求;
??4.項目是否具備產業帶動性、技術先進性及用地集約性;
??5.項目是否落實新能源項目配置新型儲能要求;
??6.市政府有關規定需要評估和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方機構在形成評審意見時要對項目進行排序,并網時間早、應用先進技術比例高、應用先進技術未來發展前景大、與新能源項目開發企業簽訂租賃容量比例高的項目排序在前。評審意見推薦項目規模上限為市發展改革委下達年度建設計劃指標的1.1倍。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等部門對評審意見進行綜合平衡后形成《上海市新型儲能示范項目目錄》,并按年度滾動調整。
??三、目錄公示與發布
??市發展改革委在部門網站對項目目錄予以公示,根據公示情況確認最終結果,在部門網站上發布,并抄送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區發展改革部門、區經濟信息化部門及電網企業。
??列入目錄的項目原則上不做調整。如確需進行調整,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研究討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