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4號令發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外地施工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二、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
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協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在滬建筑施工企業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的組織實施。市公安、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保險管理工作。
三、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
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或者進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使用外來從業人員之日起30日內,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四、第八條修改為:
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自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當月起,按月向市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繳納綜合保險費。
五、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
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12﹒5%的比例,繳納綜合保險費。其中,外地施工企業的繳費比例為5﹒5%。
六、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本市建立綜合保險基金。綜合保險基金主要用于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及運營費等。
七、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
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連續繳費滿一年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證,其額度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7%。
八、第十七條修改為: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憑本人身份證、勞動手冊、老年補貼憑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或者老年補貼待遇的手續。
九、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
對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可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未繳納金額一至二倍的罰款。對逾期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滯納金或者罰款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