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03〕2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根據市領導的意見,現將《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關于進一步科學規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第十二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關于進一步科學規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第十二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關于科學規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25號)下發后,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積極調整,努力將防治工作納入依法、科學、規范、有序的軌道,取得了明顯成效。同時,也反映現有的一些防治措施需進一步調整。為進一步科學規范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持實行政府對防治工作的統一領導,繼續保留指揮協調組織形式,保持應急處理機制和能力,工作方式由應急轉入常態,具體工作由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承擔。既要確保做好經常性防治工作,又要做到一旦發生疫情,能夠迅速啟動應急工作體系,及時、有效控制疫情。
二、堅持實行出入境旅客填寫《健康申明卡》并檢測體溫制度。取消國內旅客填寫《健康申報卡》的制度。調整國內旅客體溫檢測辦法,對跨省(區、市)出行旅客只在出發地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檢測體溫,對省(區、市)內出行旅客不再檢測體溫。撤銷臨時設置的交通衛生檢疫站(點),交通工具消毒工作按日常管理制度執行。
體溫異常旅客處置原則:體溫在37.5℃至38℃(以水銀體溫計測試腋下體溫為準,下同)的出境旅客和國內旅客暫緩登乘交通工具,由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旅客衛生檢疫點作進一步觀察、檢診和登記,對無其他非典型肺炎相關癥狀(如咳嗽、呼吸困難等)者準予繼續旅行,并做好跟蹤觀察的相關工作;體溫超過38℃的出境旅客和國內旅客不得登乘交通工具,由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衛生檢疫點登記后送指定醫院作進一步檢查,診斷為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按有關規定隔離治療、留驗。有關衛生檢疫點對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觸者要按規定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報告。
三、在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前提下,可恢復正常的社會公共活動。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和商場、餐飲、文化娛樂場所等人口密集場所要堅持日常消毒、通風做法。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托幼機構、工廠、建筑工地等集體生活單位對有發燒癥狀人員要采取檢查措施,及時發現和報告疫情,并按有關規定采取隔離措施等加以控制。
四、在綜合性醫院保留預檢分診點,繼續做好發熱患者檢查和轉診治療工作,繼續保留隔離的傳染性呼吸道疾病門診(原發熱門診),方便患者就醫,嚴防醫療機構內疫病傳播。
確定適當數量醫療條件好、治療水平高、符合傳染病治療要求的綜合性醫院,作為收治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患者的后備醫院,保留基本隔離設施、必要的救治和防護設備,既用于平時,又備急需。
加強醫務人員傳染病隔離、消毒、防護知識,重點傳染病診斷和治療原則、傳播特點、預防控制知識,以及法定疫情報告程序和方式等培訓,保證應急醫療救治工作需要。
五、堅持并改進現行疫情監測報告制度,醫療機構要安排專人負責疫情報告工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安排專人對口負責醫療機構疫情監測,嚴格疫情監測報告措施,及時做好流行病學追蹤調查和處理工作,務必做到對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要用制度形式將過去行之有效的疫情監測、報告、處置辦法和措施固定下來,并不斷完善,長期堅持下去。
六、大中小學校要根據本校實際情況恢復正常校園管理辦法。對進城務工農民不得設置任何務工障礙,由接受單位和所在街道承擔疾病預防工作;要繼續改善農民工生活工作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發生和蔓延。
七、定期組織開展傳染病執法監督檢查,督促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落實非典型肺炎綜合防治措施。堅持開展群眾性愛國衛生運動,改善公共環境衛生,鏟除疾病滋生蔓延條件。積極進行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使廣大群眾了解和掌握傳染病防治知識,改變不良衛生習慣,提高健康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八、集中非典病毒資源,統一建立國家非典型肺炎病毒樣本庫。加強P3實驗室建設統一規劃,從嚴審批,嚴格管理,堅決制止各行其是、盲目建設。
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
200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