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03〕4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財政局、市房地資源局制訂的《關于對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實行購房貸款貼息政策的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關于對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實行購房貸款貼息政策的若干規定
為繼續促進本市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改善本市商品住宅建設布局,提高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條件的保障力度,從2003年6月1日起,對以貸款方式購買本市自住中低價位商品住宅的中低收入家庭,實行購房貸款貼息政策(以下簡稱“貼息政策”)。現制訂若干規定如下:
一、享受政策對象
凡以貸款方式購買本市一套自住中低價位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且購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財政局每年年初公布的標準(2003年為13250元),并按規定向本市財稅機關申報個人收入并作出誠信承諾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以下簡稱“購房家庭”),可按本規定享受貼息政策。
在本規定政策期內按本市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不享受本規定的政策。
對已按本市房改政策購買過公有住房且面積超過本規定享受政策面積條件的非動遷居民家庭,不享受本規定的政策。
二、享受政策時間
本規定執行期為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具體以簽訂有效的購房合同和貸款合同后,支付購房款并取得購房發票日期的當月為享受貼息政策起始時間。
三、享受政策條件
(一)購買的商品住宅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的,可按本規定享受貼息政策:
1、每平方米單價不超過3500元;
2、建筑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
(二)對購買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單價超過3500元,但總價不超過25萬元的二手房,也可按本規定享受貼息政策。
(三)對購買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單價不超過3500元,但建筑面積超過90平方米、超過幅度在3%以內的,按90平方米計算享受貼息。
(四)享受本規定貼息政策的家庭,在政策期內享受貼息的商品住宅僅限一套。
四、貼息標準
(一)購買不同單價的商品住宅,按可享受的政策期限,依下列標準計算貼息:
1、對購買每平方米單價不超過3000元商品住宅的購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購房貸款總額15%的貼息。
2、對購買每平方米單價在3000元——3500元(含)商品住宅的購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購房貸款總額10%的貼息。
3、對購買每平方米單價超過3500元,但總價不超過25萬元二手房的購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購房貸款總額10%的貼息。
(二)對符合享受貼息政策條件的購房家庭,根據購房后可享受政策期限、貸款金額和所購商品住宅單價、面積等,計算實際享受貼息金額。
五、家庭人員年收入認定
申請享受貼息政策的購房家庭,應如實申報家庭成員的全部年收入。在職職工年收入的申報,由所在工作單位蓋章認定后有效;非在職職工年收入的申報,由購房家庭戶籍所在街道蓋章認定后有效。
六、其他
(一)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用于貼息的資金,由市、區(縣)兩級政府預算安排。今后如國家出臺有關新的財稅政策,則按新政策作相應調整。
(二)享受貼息政策的商品住宅,在政策期內原則上不得轉讓。對所購商品住宅在政策期內提前還清購房貸款的,購房家庭自次月起不再享受貼息。
(三)申請貼息的購房家庭,在申請享受政策和申報家庭成員收入時,應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和漏報。對弄虛作假騙取貼息的購房家庭,除取消其享受貼息資格外,還應追回已享受的貼息,并記錄在個人信用誠信檔案中。
(四)凡申請享受貼息政策的購房家庭,應由本市房產管理部門為其開具公有住房購買情況的證明。
對商品住宅轉讓價格、建筑面積明顯不實的,房產管理部門不予開具公有住房購買情況證明。
(五)本市各有關貸款單位應為購房貸款者提供還本付息的有效憑證,并向財政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本規定由上海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房地資源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