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05〕3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工會是黨領導下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施行以來,各區縣、各部門積極支持工會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與此同時,本市各級工會充分發揮黨和政府密切聯系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作用,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作用,促進了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貫徹工會法支持工會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90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深入貫徹《工會法》支持工會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繼續發揮工會在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一)支持工會在實施科教興市主戰略、人才強市戰略、迎世博文明行動計劃等工作中,開展多種形式的勞動競賽和立功競賽,以及職工科技創新等活動。
(二)支持工會樹立和宣傳先進典型,進一步搞好勞模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培養、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切實幫助勞模解決實際困難。
(三)支持工會推進職工素質工程,通過技術培訓、技術練兵、技術比武等活動,提高廣大職工的崗位技能和業務素質,加強職工的思想道德建設;監督企業執行關于職工教育經費的規定,保證職工教育經費主要用于一線職工職業培訓。
(四)支持工會廣泛開展“創建學習型組織,爭做知識型職工”活動,共同推動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城市建設。
二、健全完善民主參與機制
(一)不斷拓寬職工群眾民主參與的渠道,建立和完善工會代表職工參與管理經濟、社會、文化事務的制度。進一步健全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政府與工會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向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政策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二)進一步支持工會加大對勞動法律法規的立法參與和法律監督的力度。凡研究制訂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規規章(草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要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研究制訂勞動就業、工資福利、職工教育培訓、職業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及城鎮居民生活保障等與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政策措施,要主動邀請工會代表參加并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研究制訂涉及女職工特殊利益的政策措施時,要聽取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意見。
(三)進一步推進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堅持對國有企業重大決策、生產經營發展規劃、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領導班子建設情況等實行公開制度。
(四)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職工董事、監事制度建設,積極支持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并注意聽取工會的意見。其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職工安置分流、勞動合同變更及經濟補償等內容,必須經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五)進一步支持工會在非公企業探索有利于推進職工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促進非公企業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有效維護職工利益,實現企業的健康發展。
(六)進一步規范工會參加工傷事故調查處理的程序,工會有權依法參加工傷事故調查并提出意見,有關部門對工會的意見要及時研究并給予答復。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的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過程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要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三、建立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各級政府及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多層次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加強經常性的協調和溝通,定期研究和分析經濟結構、產業結構調整和改革改制對勞動關系的影響,直接參與對局部地區具有影響的集體勞動爭議和群體性事件的協調、處理,協商解決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對一些帶有全局性、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提出解決辦法或政策建議。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同級工會組織指導和推動企業完善協調勞動關系的各項制度,建立健全企業勞動合同制度、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工資協商制度等。要加強勞動爭議的調處,與工會和有關方面共同協商、妥善處理企事業單位發生的停工、怠工事件。
四、形成與工會組織經常性的溝通交流機制
市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市總工會的信息溝通。同時,要抓緊完善市勞動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國資委、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衛生局、市醫保局、市質量技監局等部門與市總工會之間的經常性溝通機制,每年(或半年)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相互交流、溝通信息,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區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同級工會組織的信息溝通,逐步建立與工會組織經常性的溝通機制,以及時通報與職工利益和工會工作相關的政策措施,聽取工會的意見。
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搞好有關工作信息的收集、綜合和交流,特別是要搞好有關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報,保證與各級工會組織信息交流渠道暢通。
五、努力為工會組織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
(一)支持在外商投資企業、知名跨國公司、私營企業和律師事務所、中介公司等“兩新”組織中組建工會,對阻撓組建工會,阻撓職工參加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指導、幫助籌建工會的,要依法責令改正或予以處理。
(二)支持工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規定,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或將工會工作機構合并歸屬到其他部門,已經合并或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的要予以糾正。
(三)支持在符合條件的街道、鄉鎮開展建立總工會的試點工作,并為其提供必要的人員編制和辦公設施、活動場所等。
(四)支持工會在新形勢下對組織管理體制的探索,特別是在國有資產管理方式改變、國有資產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轉制改制過程中,要幫助工會進一步擴大對產業工會指導服務的職能,積極探索建立行業性工會。
(五)支持工會依法收繳工會經費,協助工會加大對新經濟組織及勞務人員的工會經費的收繳力度,保證工會組織依法獨立管理經費,使工會經費更好地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工會法》和《上海市工會條例》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
(六)支持工會開展就業援助和幫困送溫暖工作,并從財力和物力上支持建立健全職工援助服務中心、幫扶機構。支持工會舉辦服務職工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工互助保障以及各種豐富職工精神生活的文化體育事業等。各企事業單位要配合工會建立企業內部職工醫療幫困救助機制,加強職業安全健康、勞動保護等。對那些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有利于發揮工會優勢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工會組織承擔,不斷增強工會的服務功能。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