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05〕3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規劃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規劃管理的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規劃管理的若干意見
為了進一步落實《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規劃條例》)和上海市第五次規劃工作會議精神,加強本市現有及規劃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專用土地的規劃管理,保障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交通,嚴格控制中心城人口規模和建筑總量,增加公共服務設施、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促進中心城功能提升、環境改善和人口疏解,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規劃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按照規劃審批建設項目
各項建設工程必須符合上海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工程項目所在地區的控制性編制單元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已經批準的,必須嚴格按照已批準的規劃執行。
中心城規劃建設要堅持“雙增雙減”,即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減少建筑總量和降低容積率。在項目審批中,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規劃用地性質、規劃建筑容量、建筑高度;郊區規劃建設要切實推進“三個集中”,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規劃用地性質、規劃控制線等各項強制性內容。
對已經批準的規劃確需進行修訂和調整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二、嚴禁隨意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在現有的交通、郵電、環衛等各類市政公用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各類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工廠、倉儲等第二產業的用地上,凡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經批準的規劃執行,不得隨意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對建設項目確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必須經規劃論證,并按照法定程序審批,以確保地區規劃和各專業規劃之間的綜合平衡。確有需要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
經批準的分區規劃、控制性編制單元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其他專業規劃已經確定為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工廠、倉儲等第二產業規劃用地的,凡規劃未經法定程序調整,嚴禁在土地出讓和項目審批中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改變河道藍線,不得隨意填堵河道。
三、嚴格執行《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劃》
根據2003年12月1日新的《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下簡稱《技術規定》)的要求,建筑基地面積大于3萬平方米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詳細規劃,經批準后方可實施項目審批。
建筑基地面積小于或等于3萬平方米的住宅和商業辦公建筑用地,已有經批準的控制性編制單元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執行。尚無上述規劃的,除劃入清理的歷史遺留項目、規劃設計要求已經核定的建設項目外,規劃部門根據基地面積的大小,按照《技術規定》中明確的“內環線以內的住宅建筑容積率控制在2.5以下,商業辦公建筑容積率控制在4.0以下;內外環線之間的住宅建筑容積率控制在2.0以下,商業辦公建筑容積率控制在3.5以下”的標準,并以5%至20%的比率折減后,核定容積率指標。
通過出讓形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出讓合同核定的建筑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指標控制,不再適用任何道路、綠化、開放空間等獎勵政策。
四、嚴格按照清理意見處理歷史遺留項目
已由市、區縣規劃部門明確清理意見的歷史遺留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清理意見進行清理。清理后繼續進行建設的,應在優化方案后實施,不得擅自提高建筑容量,并不再適用任何道路、綠化、開放空間等獎勵政策。對在歷史遺留項目審批中擅自提高建筑容量的行為,一經發現,將及時按照《規劃條例》第七十六條和其它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五、嚴格實施規劃監督檢查
嚴格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對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歷史風貌保護區、建筑敏感區和生態敏感區等特定區域內的違法建筑,一律予以拆除,不得補辦有關規劃手續。對建設工程竣工實施規劃驗收時,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內容進行核查。凡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在建或建成的項目,市或者區縣規劃部門嚴格依據《規劃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