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05〕2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2004年12月10日,市政府作出了《關于調整本市食品安全有關監管部門職能的決定》,并從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理順職能調整后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職責,現就本市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調整中有關事項作如下通知:
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和市質量技監局可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根據《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食品衛生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
二、對盒飯生產、銷售和食品流通環節采用現場即制即售方式的經營活動,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監管;對食品生產企業利用生產區域開設門市部從事的銷售活動,由質量技監部門進行監管。
三、區縣質量技監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食品衛生法》行使管理職能,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當事人除了可向市質量技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外,也可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行使食品衛生監管職能時,應當統一著裝,制服臂章字樣為“中國食品藥品監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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