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05〕2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國務院辦公廳《若干意見》),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規范和監督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和國務院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就有關工作作了具體規定。國務院辦公廳《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基本內容和工作要求。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要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標準,進一步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活動,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確保依法行政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各級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必須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提高依法執政能力、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要按照中央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要通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快推動政府職能轉變,促進政府管理創新,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
二、明確本市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貫徹落實《綱要》、國務院辦公廳《若干意見》和《上海市貫徹實施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
(二)基本原則
一是立足實際、注重實效,以切實解決本市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為出發點。
二是實行“兩個結合”,即要與政務公開、政風評議、公務員目標管理等現行管理制度相結合,做到相互銜接;充分發揮市政府委辦局與區縣政府的作用,做到條塊結合,共同推動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
三是突出重點、穩步推行,加強對重點領域和重點部門的督促和指導,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和深化。
(三)工作目標
各級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科學的執法理念與正確的責任意識得到確立和不斷強化;執法依據、執法職權、執法程序、執法標準和執法責任更加明確、科學,行政執法監督制約機制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逐步健全、不斷完善;行政執法的合法化、規范化程度不斷提高,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受到有效制止和糾正,行政執法績效突出的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得到及時表彰和獎勵,形成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環境。
三、確定本市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任務
(一)依法界定執法職責
1、梳理執法依據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本市行政執法依據的梳理,制定具體方案,組織區縣政府以及市政府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對其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梳理。其中,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本系統內市和區縣、鄉鎮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依據一并進行梳理,并將梳理結果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同時下發區縣行政執法部門。
區縣政府法制辦負責本區縣行政執法依據的梳理,制定相應方案,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區縣政府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區縣行政執法部門)對其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梳理。區縣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梳理的基礎上,對自身以及區縣、鄉鎮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依據作出梳理,并報送區縣政府法制辦和市級行政執法部門。
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區縣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依據,由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梳理后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國務院部門在滬機構的執法依據,由其梳理后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行政執法依據的梳理應當做到分類清晰、編排科學。市和區縣政府法制辦按照權限分工,分別對有關單位報送的執法依據進行審核、確認,并將梳理結果以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2、分解執法職權與確定執法責任
由市和區縣編制部門會同法制部門、人事部門根據執法依據的梳理結果,梳理“三定”方案,確定同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職權與執法責任,指導、協調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機構內部的執法職權分解與執法責任確定工作。
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機構要根據編制部門確定的執法職權與執法責任,將本部門、本機構的執法職權分解到內設執法處室,編制行政執法處室職責說明書,明確其執法責任。
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機構根據崗位的配置情況,將本部門、本機構的執法職權分解到具體的執法崗位,按照行政執法的具體環節確定行政執法人員的崗位責任,依據行政執法人員的職位,編制執法崗位職責說明書,在此基礎上,建立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分解執法職權時,要做到科學合理、協調配合、相互銜接,避免職權交叉、重復。
(二)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
1、對行政執法部門與行政執法機構進行評議考核
由市和區縣人事部門會同組織部門、監察部門、法制部門制定評議考核方案、明確評議考核標準,組織對同級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執法職權、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并根據考核情況和測評結果,確定考核分值與等次。
將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情況的外部評議納入政風測評體系。市和區縣政風測評部門要將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系密切,人民群眾關注度比較高的行政執法部門作為重點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測評;對其他行政執法部門5年內輪評一次。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可以組織對區縣行政執法部門的評議考核。評議考核在每年12月份前完成,并將評議考核結果通報區縣政府。
市和區縣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所屬行政執法機構的評議考核。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區縣行政執法機構,由市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評議考核。
對行政執法部門與行政執法機構的評議考核,要在開展傳統的案卷評查等的基礎上,積極探索科學、公正的評議考核方法,充分利用現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評議考核的公正性與準確性。
2、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評議考核
將行政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納入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評議考核體系。由市和區縣人事部門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制定行政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辦法,明確評議考核主體、評議考核程序、評議考核結果的確定以及行政執法人員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加強對行政執法部門相應工作的指導。
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評議考核方案、評議考核標準與指標,明確評議考核的指導原則、內容、方法,對所屬行政執法人員中的非領導成員行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對行政執法人員中領導成員的評議考核,由主管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
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做到組織考評、個人自我考評、互查互評相結合,日常評議考核與年度評議考核相結合,通過案卷評查等,考核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績效等情況。考核結果應當作為調整行政執法人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三)落實行政執法責任
將行政執法責任的落實納入本市行政過錯責任落實和追究內容。由市監察委會同市政府法制辦起草本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政府規章草案,對需要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的行政執法中的行政過錯,以及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若干意見》規定給予行政處理的行政執法中的行政過錯作出規定,明確過錯的表現情形、認定以及責任追究等實體和程序的內容。
市和區縣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執法部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的監督檢查。市和區縣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健全本部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制度。
四、細致做好有關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市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與市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領導小組合署辦公,負責本市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
各區縣政府要成立由辦公室和法制、監察、編制、人事等相關責任部門組成的推行工作機構,落實工作人員,搞好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跟蹤檢查、督促落實。
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機構要制定和完善本系統、本單位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并組織落實。
(二)完善推進機制
本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推行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和市監察委牽頭,會同市編辦、市人事局共同組織落實。各區縣、各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相應明確牽頭部門和責任部門。各責任部門應當在明確分工的基礎上,相互配合,認真研究本地區、本部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計劃、方案,建立健全相關工作規范和程序,加強對下級部門相關工作的指導,形成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各責任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局面,推動行政執法責任制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三)確保工作進度
1、梳理執法依據
區縣政府、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依據的梳理于2006年1月31日前完成,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依據的梳理于同年2月28日前完成。
2、分解執法職權與確定執法責任
市和區縣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機構內部的執法職權分解與執法責任的確定,于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
3、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
建立健全對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機制,于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并于同年12月31日前,完成一次對本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評議考核。
4、落實行政執法責任
2006年3月31日前,出臺本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政府規章并組織實施,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工作制度。
本市已經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試點的區縣和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的要求,及時進行調整。未開展試點的單位要抓緊做好各項準備,以順利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推行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