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06〕4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駐滬部隊,武警上海市總隊:
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6〕32號)精神和《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現就做好本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務和對象
由本市接收安置的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數量,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下達的安置任務執行。安置任務分配到各區縣,由各區縣根據實際接收的城鎮退役士兵數量,落實安置指標。2007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開展教育培訓試點的區,可推遲至同年8月底前完成。
凡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區縣安置部門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負責接收安置:
(一)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的;
(二)由于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的士兵退出現役的;
(三)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期的士官退出現役的;
(四)按照有關規定,因政治、身體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現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各區縣要在全面總結近兩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和有關文件的要求,采取鼓勵自謀職業和安排就業相結合的辦法,創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強化服務意識,通過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指導,以及大力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等途徑,進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就業競爭能力,逐步建立與國家和軍隊改革要求相適應、與上海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特點相協調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機制。
(一)合理制訂和落實安置指標分配計劃。各區縣要將2006年冬季城鎮退役士兵安排就業指標及時分解落實到轄區內的接受單位。為了適當緩解區縣之間安置負擔的不平衡,市政府向部分區下達100個統籌指標任務,分別為:黃浦區50個、浦東新區40個、盧灣區10個。有關區要講大局、講紀律,保質保量地完成任務,并于2007年3月底前,將落實統籌指標情況報市安置部門。要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進一步推廣和完善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辦法。當年接受退役士兵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批準,可采取有償轉移的方式承擔安置義務。
(二)強化教育培訓。對入伍前具有高中階段畢業學歷,并要求進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讀的當年度退役士兵,區縣要組織高中課程復習班,所需費用由教育經費予以補助。其中,符合條件的,仍按市教委滬教委學〔2006〕10號文件規定,申請進入本市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的全日制大專(高職)院校就讀。具體招生院校、招生計劃及報名時間等,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另行安排。
對報考本市其他高等院校的退役士兵,按照有關文件的規定實行加分優待。凡進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當年度城鎮退役士兵,予以辦理自謀職業手續,并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助。
各區縣要按照市民政局、市勞動保障局的有關文件精神,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及時為退役士兵建立培訓個人帳戶并發放培訓帳戶卡,鼓勵未就業的退役士兵積極參加政府補貼的職業培訓。在退役士兵與接受單位簽訂《雙向選擇協議書》后,可按照勞動保障部門的有關文件,組織退役士兵參加定向培訓。此外,未就業的退役士兵經推薦,可進入本市青年見習基地接受職業見習。
(三)安排好農村退役士兵的生產和生活。有關區縣要根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和本市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趨勢,創造條件,逐步縮小農村與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差距。有條件的區縣可按照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安置補助標準,向農村退役士兵發放安置補助金。區縣和鎮(鄉)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經費,幫助農村退役士兵克服生產、生活中的特殊困難。入伍前是本市城鎮企業合同制職工的,退役后由區縣安置部門介紹其回原單位就業;原單位撤銷、注銷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鄉)妥善安置。在西藏服役的當年度農村退役士兵,由區縣安排就業或按照規定辦理自謀職業。入伍前是本市城鎮企業合同制職工的和在西藏服役的當年度農村退役士兵要求戶口“農轉非”的,在向安置部門報到后六個月內,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鎮(鄉)政府審核,有關部門按照“土地換保障”三聯動原則,落實社會保障;在經安置部門批準后,由公安部門憑安置部門出具的“農轉非”通知單,為其辦理戶口就地“農轉非”手續。
(四)妥善處理退役士兵中的特殊情況。各區縣要重視搞好傷殘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的安置,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專門安置方案。對立功退役士兵以及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退役士兵,區縣安置部門可在雙向選擇時給予一定的優先權,在指令性保底安置時給予適當照顧。對有特殊困難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幫扶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部分,經區縣安置部門審核后,按85%的比例予以補助,所需經費由區縣財政列支。從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學生,退役后要求復學的,由原征集地的區縣負責接收,并比照自謀職業的補助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不要求復學的,由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時家庭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按照城鎮退役士兵的有關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入伍通知書》和《分配工作單位通知書》一起發的城鎮復員士官,仍回原單位安置;原單位已撤銷,或者瀕臨停業、破產的,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負責重新安置;原單位無上級主管部門、單位的,由區縣酌情安置。
(五)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各接收單位要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并確保退役士兵享受不低于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職工的同等待遇。退役士兵軍齡連同待安置時間一并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與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累計繳費年限。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各接收單位要嚴格執行市勞動保障局滬勞保業一發〔1998〕47號文件的規定,轉業、復員士官服役時未參加社會保險期間,其個人社會保險帳戶儲存額,由社會保險統籌基金予以計入。勞動保障、人事部門要督促、檢查各接收單位按照《暫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規定,落實退役士兵就業后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對退役士兵與接收單位之間發生的各種勞動爭議糾紛,勞動保障、人事爭議仲裁部門要依法受理,依法解決,切實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
各區縣要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及時、足額地發放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有關補助。要嚴格執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對本市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給予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的通知》(滬民安發〔2002〕24號),不得擅自提高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的發放標準。今后,凡區縣制定出臺自謀職業獎勵措施,必須經市民政局批準方可實施。
三、接收安置的工作要求
搞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關系到國防和軍隊建設大局,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各區縣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確保本市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要堅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嚴肅性,堅決糾正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違法行為。
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歧視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單位用人標準為由,拒絕安置退役士兵。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的部門或行業文件,一律不得執行。對完成安置任務有突出貢獻的單位,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謀職業、建功創業的先進典型,要予以表彰。凡未完成安置任務的區縣和單位,不得被評為“雙擁模范城(縣)”和“雙擁”先進單位。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拒絕完成安置任務的單位,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備區
二○○六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