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06〕2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本市使用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市使用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試行辦法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本市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滬府〔2006〕12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現制訂《本市使用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試行辦法》如下:
一、已經按照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因患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急性、亞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手術等各類重大疾病,在獲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社會救助,并且已經按照《上海市醫保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實施辦法〉的通知》(滬醫?!?004〕126號)規定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后,家庭生活仍然嚴重困難的,本人可以申領部分或者全部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以下簡稱“個人帳戶儲存額”)。
參保人員申領個人帳戶儲存額的,應當到本人本市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服務中心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審核參保人員的領取條件,對符合規定的,服務中心應當根據申請,結合具體情況確定申領個人帳戶儲存額的比例,比例分別為25%、50%、75%或100%。經服務中心核準后,參保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手續。
參保人員按照本條規定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后,原選擇不領取基礎養老金的,應當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將其基礎養老金的領取方式調整為按月領取。
二、已經按照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因死亡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中的一人可以作為代領人申領參保人員死亡時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已經死亡參保人員沒有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其他經法定程序確定的繼承人,也可以作為代領人申領參保人員死亡時的個人帳戶儲存額。
代領人應當到已死亡參保人員本市戶籍所在地的服務中心提出申請,服務中心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審核代領人的領取條件,經服務中心核準后,代領人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手續。
在辦理申領手續的過程中,發現符合代領條件的人員之間存在爭議的,服務中心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暫停辦理申領手續。
代領人在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后,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分割事宜。繼承人之間存在爭議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符合《通知》規定的范圍,尚未辦理申領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因死亡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其死亡時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的申領可以按照本《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執行。
四、個人帳戶養老金按月均攤領取,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參保人員按月領取的金額,根據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公布的年收益率以及均攤領取月數確定。
五、個人帳戶儲存額的使用,政策性強,涉及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保證參保人員在特殊情況下能夠及時領取個人帳戶儲存額。有關部門要按照個人帳戶儲存額主要用于保障人員年老后基本生活的指導思想,積極探索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多種用途。市勞動保障局要在本《試行辦法》的基礎上,抓緊研究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操作辦法。
本《試行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