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06〕3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局、市人口計生委、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編辦、市勞動保障局、市建設交通委、市農委、市規劃局、市房地資源局制訂的《上海市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06年—2008年)》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06年-2008年)
學前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學前教育,對促進兒童身心和諧發展,實現教育均衡發展,提高國民整體素質,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義。在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本市學前教育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全市已初步形成0-6歲學前教育整體、系統、科學的一體化管理體制;通過積極探索面向社區提供多種形式的學前教育服務機制,構建起多元化投資、公辦和民辦幼兒園共同發展的格局;確立了以兒童發展為本的學前教育課程改革方向,培育了一支愛崗敬業、具有良好專業素養的保教隊伍,擁有了一批具有較高辦學水平的學前教育機構,學前教育質量不斷提高。但隨著本市經濟社會迅速發展,市民對優質學前教育需求空前提高,加上城市布局調整、新一輪人口出生高峰到來,本市部分地區面臨著學前教育資源不足的問題。為了切實解決學前教育在發展中資源不足的問題,進一步提高學前教育質量,特制訂本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貫徹《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教育綜合改革率先基本實現上海教育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滬委〔2004〕12號)和《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積極推進本市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做到確保公益、促進均衡、提升內涵、激發活力。結合社會主義新郊區新農村建設,切實提高郊區農村學前教育水平;完善學前教育體系,為每個適齡兒童提供辦園條件基本均衡、入園機會均等的學前教育;擴大優質學前教育資源,為學前兒童及其家長、看護人員提供有效的教育服務,使從出生至6歲的兒童健康成長。
二、目標
總體目標是:用3年左右的時間,合理布局本市學前教育資源,普遍改善本市各級各類幼兒園的辦學條件,合理配置保教人員,整體提升保教質量,基本滿足市民多樣化學前教育需求。
具體目標如下:
(一)本市98%以上具有上海戶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適齡兒童能夠就近接受3年學前教育;讓3歲以下兒童的家長及看護人員每年接受4次以上有質量的科學育兒指導。
(二)全市各類幼兒園園舍建設基本達標。80%以上幼兒園達到1988年教育部制定的《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教基字〔1988〕108號)標準或2005年本市頒發的《普通幼兒園建設標準》(以下簡稱“05標準”)。其余幼兒園幼兒活動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小于2平方米,戶外活動場地基本滿足兒童活動的需要。各級各類幼兒園的設施設備符合相關規定和安全、衛生的要求。
(三)幼兒園保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85%以上專任教師達到大專以上學歷,其中20%達到本科以上學歷。幼兒園教師、保健教師、保育員、營養員按規定配置,并持有符合崗位要求的專業崗位證,具備學前教育的正確理念和較高的專業素養。形成一支面向社區指導家庭科學育兒的專業人員隊伍。
(四)幼兒園每班學生人數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鼓勵有條件的中心城區實施小班化教育。
(五)靈活多樣的學前教育服務網絡形成。80%以上的幼兒園辦學水平普遍提高,辦學質量較高,家長滿意,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度。
(六)幼兒具有健康活潑、好奇探索、文明樂群、勇敢自信、有初步責任感等良好基本素質。
三、主要措施
(一)明確工作職責,建立目標責任制
1.堅持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市里加強對全市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宏觀規劃、政策制定、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扶持較為困難的區縣推進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區縣政府為本區縣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主要責任者,區縣教育、財政、建設、人事等相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鄉鎮政府承擔發展農村學前教育的責任,負責籌措經費,提供場所設施,努力改善辦學條件,推進多種形式的學前教育服務。
2.建立和完善市、區縣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定期協調解決學前教育事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統籌市、區縣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工作。要落實市、區縣、鄉鎮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能,做到專人負責,分工到位,定期檢查,限期完成。
3.科學規劃,整體推進。各區縣要把本計劃的目標要求納入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中。區縣教育部門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結合上海市“1966”城鎮體系規劃的制訂與實施以及人口出生變化的情況,因地制宜地制訂和完善本計劃的實施方案和年度實施計劃,在優化布局結構、滿足兒童就近入園、加強保教隊伍建設、提高幼兒園保教質量等方面有具體措施。
(二)合理調整布局,多途徑實施園舍建設
1.新建小區要按照市政府批轉的《關于加強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和管理的意見》(滬府發〔2006〕2號)以及《城市居住地區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落實幼兒園的規劃布局,并嚴格按照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居住區公建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做到同步設計、同步建造、同步交付使用。在幼兒園自規劃起至竣工驗收的整個建設過程中,教育部門有參與權。
將建成的住宅公建配套教育設施納入教育資源的管理范疇,確保教育資源不流失。
2.統籌調整教育資源,促進幼兒園園舍條件符合標準。要盤活區域內的教育資源,通過改建擴建、校舍置換、拆并,以及縮小規模、減少班額等方式,擴大生均面積。對已挪作他用、布局上又十分需要的托幼園舍,應限期收回。對原先小區尚未建設的園所,應盡快建設。
3.新建園舍原則上按照“05標準”進行設計和建造。改建、擴建的園舍可以參照“05標準”建造。幼兒園規模應從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學前教育規律出發,嚴格控制在15個班級以內。
4.確保學前教育資源使用的有效性、公益性。對布局調整中出現的暫時性閑置園所資源,必須嚴格控制轉性為經營性開發,應優先安排用作本區域3歲前兒童活動基地或學前兒童活動場所。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積極探索小班化教育,研究教育資源的最佳配置與有效使用,為人口出生高峰的到來做好儲備。
5.幼兒園設施設備按照《上海市學前教育機構裝備規范(試行)》(滬教委基〔2006〕68號)以及相關的衛生、安全標準配備,保證兒童日常生活和保育教育的需要。現代信息技術設備的配置應當滿足教育教學以及家長與幼兒園溝通的需要,并得到有效應用。
(三)優化人員配置,切實提高幼兒園保教人員素質
1.市、區縣教育部門要把握幼兒園保教人員的需求動態,通過市、區縣協調聯動,搞好幼兒園保教隊伍的培養,使幼兒園保教人員先培訓后上崗。
2.市教育部門要根據學前教育發展需要,擴大幼兒園保教人員培養渠道。通過師范等高校自主定向培養和委托培養,招聘高校應屆畢業生進行幼兒師資專業培訓等方式,拓展并增加幼兒園教師與保健教師的培養渠道與數量。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增設相關專業,發展社會人員職業培訓,加快對幼兒園保育員、營養員以及從事3歲以下學前教育服務育嬰師等人員的培養。
3.市和區縣相關部門要采取傾斜政策,穩定幼兒園保教隊伍。
要鼓勵和吸引高校畢業生到郊區農村幼兒園任教,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2004學年至2006學年本市農村學校招聘優秀應屆高校畢業生的意見》(滬教委人〔2004〕53號)的精神,對到農村偏遠地區幼兒園任教的應屆高校畢業生給予資助津貼;按照《上海市政府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滬教委學〔2005〕191號)的規定,對自愿到郊區農村偏遠地區幼兒園任教的本市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且簽訂5年以上合同者,給予“上海市大學生支援服務西部計劃和去郊區鎮校任教獎勵金”;通過提供一定的住房優惠等措施,吸引外省市高等院校學前教育專業的優秀畢業生到本市郊區農村任教,穩定在郊區農村任教的教師隊伍。同時,通過人事掛靠、人員資金下撥等方式,保證幼兒園保育人員享受相應的待遇,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
4.完善幼兒園保教人員專業發展和教師素質評價機制。重視幼兒園新教師上崗實習工作,加強新教師的上崗培訓。完善幼兒園保教人員職后培訓機制和激勵機制,促進教師的自主發展、自我提高。
加快骨干園長與骨干教師的培養,并納入到本市“名師、名校長培養工程”中。積極探索以園為本、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的培訓方式。
繼續加強城區與郊區師資對口交流,通過園長、教師帶教、對口科研課題指導、教研活動交流等,提高郊區幼兒園園長與教師管理和教學水平。
(四)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保教質量
1.積極推進幼兒園課程改革。確立以兒童發展為本的理念,加強幼兒園保育教育的實踐研究與教育行為的研究,突出素質啟蒙教育,注重兒童的潛能開發和個性發展。探索適合兒童的教育,開展各種有益兒童身心發展的活動,培養兒童形成健康活潑、好奇探究、文明樂群、勇敢自信、有初步責任感的良好基本素質。
2.以點帶面,區域推進學前教育改革。發揮示范性幼兒園在辦學思想、教育管理、隊伍建設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使其成為本市課程改革、教育研究、師資培養的基地,發揮其對薄弱園所的指導作用和在區域學前教育中的輻射作用。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逐步構建起覆蓋全市的學前教育信息網絡服務體系,為學前教育工作者和家長提供信息化的學前教育服務平臺。各區縣要結合區域特點,推進區域內學前教育質量的整體提高。
3.加強與國內外學前教育的交流。搭設與國內外學前教育交流的平臺,通過舉辦上海學前教育國際論壇、學前教育年會、專題研討會等方式,加強學前教育在政策、理論、實踐等多方面的交流溝通,開拓視野,促進學前教育的改革與創新。
(五)改革辦學體制和機制,發展靈活多樣的學前教育模式
1.實施以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幼兒園辦學體制。區縣政府要科學合理確定教育部門辦園和社會力量辦園的比例。在政府承擔主要辦學責任的基礎上,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學前教育,為每個適齡兒童提供入園機會,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兒童的入園需求。
2.鼓勵有資質的社會公益團體、基金會、事業法人等舉辦幼兒園。通過引入優質教育資源,投入資金,搞活機制,提高學前教育整體辦學水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法實施細則》,加強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和辦學理念的引導,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的發展,不斷提升民辦幼兒園的整體辦學層次。積極推進集體性質單位、企事業單位舉辦幼兒園的改革進程。
3.深化幼兒園辦學體制改革。在幼兒園中積極推進現代學校制度建設,健全和完善幼托機構法人制度,實施園長負責制,逐步實現所有權與辦學權的分離。積極探索社會監督評價機制,不斷提高家長、社會對幼兒園辦學的滿意度。
(六)整合各方資源,普及0-3歲嬰幼兒科學育兒指導
1.建立和完善0-3歲嬰幼兒科學育兒指導體系。區縣政府要統籌教育、衛生、人口計生部門和婦聯等力量,依托街道、鄉鎮,建立和完善面向0-3歲嬰幼兒的家長和看護人員普及科學育兒指導的管理網絡和工作機制。建立和完善以社區為依托,以學前教育機構為中心,向家庭輻射的科學育兒指導服務體系。加強區縣早教指導中心的建設和人員配置。開展靈活多樣的科學育兒指導,滿足0-3歲嬰幼兒和家長多樣化的學前教育服務需求。區縣財政、教育部門對開展公益性、普及0-3歲嬰幼兒科學育兒指導的幼兒園給予經費支持。
2.普及科學育兒的指導。市、區縣相關教育部門和單位要運用腦科學的研究成果以及相關的科學理論,積極宣傳科學育兒的理念,努力探索0—3歲嬰幼兒身心發展的特點和教養規律,研究促進他們身心健康發展的適宜環境、教養內容和教養方式,提高學前教育的科學性。加強對有特殊需要的兒童學前教育與康復的研究與實踐。
(七)增加資金投入,保障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順利實施
1.加大對學前教育發展財政經費的投入力度。各區縣及鄉鎮每年要從財政經費中安排專項經費,用于推進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和幼兒園建設。同時,各區縣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多渠道籌措資金,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資助學。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實施本計劃成績突出的區縣給予獎勵。
2.完善學前教育的收費政策。在調查幼兒園辦學成本的基礎上,由教育、財政、物價部門共同研究,建立和完善公辦幼兒園辦學成本分擔機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通過加大財政經費投入力度以及依法多渠道籌措資金,逐步提高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標準。
3.加強對本計劃目標落實情況的督導。依據本計劃目標要求和本市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由市教育督導部門制定學前教育督導標準,對區縣的實施進程和階段目標進行督導,對涉及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教育資源配置、教育質量提高、教育經費投入與籌措、科學育兒指導服務人員的待遇落實等事項,開展專項督導。各區縣要對鄉鎮和幼兒園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以保證本計劃的順利實施。
對實施本計劃中作出顯著成績、檢查驗收達標的區縣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4.加強對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宣傳。大力宣傳學前教育的意義和學前教育的成績,形成支持學前教育的良好氛圍,促進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衛生局
上海市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