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07〕3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關于本市開展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活動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九月十日
關于本市開展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活動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以下簡稱“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切實維護上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現就本市開展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活動(以下簡稱“非法證券活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增強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責任感和迫切感
近年來,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非法證券活動有所抬頭,且手段更加隱蔽。上海作為沿海經濟發達地區,非法證券活動相對頻發,形成了較大的風險隱患。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統一思想,按照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要求,從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高度,提高對打擊非法證券活動重要性的認識,增強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責任感和迫切感。
二、進一步形成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執法合力
(一)明確工作職責。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地方各級政府是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責任主體。市政府已建立由上海證監局、市委政法委、市金融辦、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14個部門和單位聯合參加的上海市打擊非法證券活動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上海地區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聯席會議具體實施。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上海證監局,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由上海證監局負責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組織協調、政策解釋和性質認定;市金融辦配合協調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共同做好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市公安局負責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時立案偵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支持協助行政部門提前介入,共同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未構成犯罪的,由各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進行查處;對同時涉嫌非法發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以及虛假注冊、抽逃注冊資本等其他行為的,市工商局、上海證監局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及時查處;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產權交易所、股權托管中心的管理。此外,各區、縣政府要積極履行職責,做好涉及本轄區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過程中的協調、穩定及善后工作,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原則上以非法證券活動主體注冊地為主,非法證券活動發生地協助配合。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堅決杜絕相互扯皮、推諉觀望的現象。
(二)建立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快速反應機制。要盡快建立情況通報機制,由有關部門及時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相關信息向聯席會議辦公室通報;加強對非上市股份公司、產權經紀機構、產權經紀人等的日常監管,確保及時發現風險隱患;信訪舉報實行“首訪負責制”,各部門在接到信訪舉報后要進行必要的初查,在掌握基本事實的基礎上,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作進一步處理;對案件線索及時處理,構成犯罪的要抓緊進入司法程序,確保非法證券活動得到有效遏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避免引發群體性事件。
(三)加強風險防范,積極建立預警機制。要建立起群眾舉報、媒體監督、政府查處相結合的風險防范和預警機制,引導群眾增強識別能力,強化法制意識,自覺遠離非法證券活動,使非法證券活動無機可乘。
三、落實近期幾項重點工作
(一)對轄區非上市公眾公司開展一次摸底調查,相關部門要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摸底調查。通過摸底調查,掌握本市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總數,并掌握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股份托管、融資需求等情況。
(二)對轄區產權經紀機構開展一次專項清查。相關部門要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這次專項清查。通過專項清查,了解產權經紀公司的產權經紀資質、產交所會員資格、非上市公司股權代理轉讓活動等情況,掌握其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情況,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處置。
(三)對案件涉及金額大、人數多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產權經紀機構開展一次集中整治行動。公安機關要及時介入偵查,上海證監局要及時進行性質認定,各區、縣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妥善處理好善后及其他相關事宜。
(四)對轄區內非上市股份公司、產權經紀、登記及交易機構、證券經營機構和投資咨詢機構、證券從業人員及其他社會公眾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宣傳。要利用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傳媒手段,宣傳《公司法》、《證券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精神,教育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發行證券,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非法證券經營活動,也不得為相關活動提供便利;對已經發生的行為,立即停止并消除影響。要告誡社會公眾,參與非法證券業務活動不受法律保護,使社會公眾自覺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轄區預防、識別和快速反應的監管環境和輿論氛圍。與此同時,可通過發布風險提示函,要求上述機構規范運作并進行自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五)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涉及此類案件的司法救濟途徑,給案件涉及的投資者予以必要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