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08〕52號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本市水污染防治的需要,除青浦區按照環境保護部第28、30號公告要求執行國家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外,自2009年2月1日起,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制漿造紙、雜環類農藥、電鍍、羽絨、合成革與人造革、發酵類制藥、化學合成類制藥、提取類制藥、中藥類制藥、生物工程類制藥、混裝制劑類制藥和制糖等12個工業行業項目(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日期為準),向環境水體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執行已公布的國家排放標準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相關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詳見附件)。
特此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相關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
二、雜環類農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523—2008)
三、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
四、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1—2008)
五、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2—2008)
六、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3—2008)
七、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4—2008)
八、提取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5—2008)
九、中藥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6—2008)
十、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7—2008)
十一、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8—2008)
十二、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9—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