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08〕5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建設交通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的精神,進一步鼓勵和支持住房消費,促進上海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要在積極貫徹國家有關保障性住房建設信貸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措渠道,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積極爭取本市住房公積金閑置資金補充用于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試點,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給。
二、個人轉讓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非普通住房按其轉讓收入與購買該住房價款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轉讓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其轉讓收入與購買該住房價款的差額征收營業稅,非普通住房按其轉讓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
三、對已貸款購買一套住房的居民,為改善居住條件,再貸款購買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執行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優惠政策;符合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條件的,經認定,可按首次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對其他貸款購買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利率等由商業銀行在基準利率基礎上按風險合理確定。
四、對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改善居住條件的,暫按1%稅率征收契稅。
五、購買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家庭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每戶家庭(以2人以上,含2人計算)基本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限額從20萬元提高到40萬元;若有補充公積金的,每戶家庭最高貸款限額為60萬元;對只有一個人參與貸款的家庭,仍執行現行的貸款政策,基本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20萬元,若有補充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限額為30萬元。
六、要科學合理地確定土地供應總量、結構、布局和時序,保持房地產開發用地的持續和穩定。各區縣要在滿足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所需住房用地的同時,確保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應。
七、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合理定價,促進商品房銷售。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特別是在建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對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并重組及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融資和相關金融服務。
八、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監測,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鼓勵住房合理消費。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對利用政策出臺之機伺機抬價和散布虛假信息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上述第2、3、4、5項執行期限,從200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