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09〕68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今年以來,按照“兩高一少”的要求,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對市政府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新一輪集中清理。在此基礎上,市政府決定第四批取消和調整952項行政審批事項。其中,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207項,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745項。在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中,有60項屬于涉密事項,根據規定另行通知。現將上述取消和調整的892項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各區縣、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管。要根據推進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建設的要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管理制度改革,依法對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和長效管理,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更好地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市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共201項)
一、市發展改革委(11項)
(一)企業債券發行方案初審轉報(調整為一般管理事項)
(二)對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的審批
(三)對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四)對不使用政府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
(五)對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安排的審批
(六)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安排的審批(含初審)(調整為一般管理事項)
(七)對重要行業、重要領域、重大項目和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特大型企業集團(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的初審轉報
(八)收費標準年度審驗(有關內容調整至《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審批(含收費標準年度審驗)》審批)
(九)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的認定轉報
(十)城市基礎設施收費立項的初審轉報
(十一)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還增值稅出具《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含初審)
二、市經濟信息化委(4項)
(一)對購買硝酸銨、氯酸鉀的審查(由公安部門審批)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審核
(三)上海市工商領域對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的審批
(四)上海市工商領域對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三、市商務委(10項)
(一)權限內三資企業項目建議書審批
(二)民營企業對外投資登記
(三)臺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
(四)出料加工業務審批
(五)外商投資企業可行性報告審批
(六)進出口企業(外貿流通企業、生產企業、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營資格核準
(七)設立對臺小額貿易公司審批
(八)輸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簽發
(九)旅游商品小額貿易經營資格核準
(十)權限內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建議書備案
四、市教委(4項)
(一)職業學校跨區、縣招生計劃的審批
(二)民辦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計劃的審批
(三)民辦技工學校招生計劃的審批
(四)教師普通話水平等級的確認
五、市科委(4項)
(一)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企業認定(保留至2012年前對已認定的雙密集企業的復審工作)
(二)因公科技出國或赴港澳任務審批(初審)
(三)科技創業型小企業界定
(四)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認定(初審)
六、市公安局(10項)
(一)客運機動車進港《通行證》
(二)建筑工程消防初步設計審核
(三)核發《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作業證》
(四)申領燃氣助動車操作證
(五)新(改)建公共建筑項目出入口交通設計審核
(六)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爆破器材審批(由國防科工部門審批)
(七)爆炸物品使用、存儲、銷售許可證(由國防科工部門審批)
(八)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證(由國防科工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九)核發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許可證(改為規劃布點管理和備案管理)
(十)外來機動車及駕駛人備案登記
七、市民政局(3項)
(一)殯葬服務代理單位設立、開業
(二)殯葬服務開業審批
(三)對涉外婚姻咨詢機構設立的許可(由市婦聯、市總工會或團市委以群眾團體名義舉辦)
八、市司法局(1項)
考核授予律師資格認可(初審)
九、市財政局(1項)
上海市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購買的審批
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1項)
企業工資集體協議審查(有關審批內容合并至集體合同審查)
十一、市建設交通委(23項)
(一)業主自行發包資格核定
(二)勘察招標文件備案(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勘察招投標情況備案》)
(三)勘察評標委員會備案(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勘察招投標情況備案》)
(四)勘察中標(交易)通知備案(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勘察招投標情況備案》)
(五)設計招標文件備案(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設計招投標情況備案》)
(六)設計評標委員會備案(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設計招投標情況備案》)
(七)設計中標(交易)通知備案(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設計招投標情況備案》)
(八)施工招標文件備案(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施工招投標情況備案》)
(九)施工招標投標評標委員會備案(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施工招投標情況備案》)
(十)施工中標(交易)通知備案(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施工招投標情況備案》)
(十一)監理招標文件備案(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監理招投標情況備案》)
(十二)監理評標委員會備案(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監理招投標情況備案》)
(十三)監理中標(交易)通知備案(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監理招投標情況備案》)
(十四)造價員工作單位變更備案
(十五)設計出圖章核發
(十六)燃氣銷售企業暫停供氣和降低壓力的審批
(十七)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審核
(十八)燃氣供氣站點關閉、遷移審批
(十九)燃氣供氣站點服務人員審批
(二十)公路養路費減免審批
(二十一)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燃氣經營許可》,并作為后置事項)
(二十二)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暫時保留審批,2—3年后逐步實行目錄管理)
(二十三)玻璃幕墻備案(暫時保留審批,后續措施完善后取消)
十二、市農委(9項)
(一)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審查
(二)上海市安全衛生優質農產品核準
(三)獸醫醫療單位獸藥制劑許可證核發
(四)農機維修工人技術合格證書核發
(五)畜禽新品種審定(初審)(由農業部直接審批)
(六)上海市鰻苗準運證
(七)上海市鰻苗收購許可證
(八)上海市蟹苗準運證
(九)上海市蟹苗收購許可證
十三、市水務局(3項)
(一)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審批
(二)核發《臨時排水許可證》
(三)在本市港區、規劃港區工程和利用岸線建設方案的審查(由交通港口部門內部征求水務部門意見)
十四、市文廣影視局(6項)
(一)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文化館建筑設計方案的審批
(二)個體演員申領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三)設立營業性演出場所審批
(四)設立美術品經營單位審批
(五)電視劇制片人資格認定
(六)在本市舉辦全國性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的許可(初審)
十五、市衛生局(9項)
(一)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預防性衛生審核(職業衛生)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預防性衛生審核(公共場所)
(三)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預防性衛生審核(供水單位)
(四)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預防性衛生審核(醫療機構)
(五)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核(學校)
(六)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單位衛生許可證
(七)放射性同位素購置核準(由環保部門進行管理)
(八)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技術合格證核發
(九)單采血漿站許可(衛生部設置規劃中上海不設置單采血漿站,一旦有相關單位或個人在本市設立單采血漿站,衛生行政部門應認定其未經許可開展采供血活動,并依法作出處罰)
十六、市人口計生委(3項)
(一)計劃生育統計調查審批(外部)
(二)計劃生育統計調查審批(系統內部)
(三)計劃生育統計報表審批
十七、市政府外辦(3項)
(一)外國短期臨時來滬采訪記者的審批(有關審批內容合并至《外國人來華簽證通知的審批》)
(二)外國記者在滬采訪的審批
(三)外國記者臨時來華采訪《器材確認函》的辦理
十八、市國資委(2項)
(一)資產置換價格抵扣審批
(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關聯交易(備案)
十九、市地稅局(27項)
(一)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申請困難性減免稅審批
(二)拆本使用發票的許可
(三)使用計算機開票的許可
(四)攜帶、運輸空白發票的許可
(五)發票領購資格的許可
(六)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許可
(七)納稅人繳納車船使用稅確有困難的減免審批
(八)外國企業改變納稅年度的審批
(九)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批
(十)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核準
(十一)申領《發票購用印制簿》
(十二)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審批
(十三)外商投資企業分階段投資或追加投資享受稅收優惠的審批
(十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可行性研究費用列入開辦費核準
(十五)外商投資企業在優惠期內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補稅審批
(十六)外商投資企業特定項目企業所得稅減低稅率的審批
(十七)從事農林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延長減征企業所得稅期限的初審
(十八)從事能源交通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減低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初審)
(十九)對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縮短折舊年限的審批(初審)
(二十)對外國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二十一)企業集中提取技術開發費審批
(二十二)企業跨地域改組、分立、合并整體資產置換的稅收待遇的確認
(二十三)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
(二十四)對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核確認
(二十五)外商投資企業特許使用費預提所得稅減免的審批(初審)
(二十六)外方以優惠利率貸款給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預提所得稅的審批
(二十七)國家銀行和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所得利息符合優惠標準免征所得稅的審批(初審)
二十、市質量技監局(8項)
(一)銷售重要計量器具備案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委會資格認定(由發證部門指定考試機構)
(三)部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鍋爐用無縫鋼管生產許可、鍋爐壓力容器用鋼板生產許可、螺旋焊縫鋼管生產許可、民用船舶生產許可、重要電子元器件生產許可、電子應用儀器及電源裝置生產許可、教學用安全儀器生產許可、油鋸生產許可、鐵路車輛閘瓦生產許可、彈條扣件生產許可、帶電作業工器具生產許可、軋鋼輥生產許可、建筑幕墻生產許可、工業搪玻璃設備生產許可)
(四)棉花收購加工單位質量保證能力資格認定
(五)食品衛生許可證核發
(六)食品生產企業新建、擴建、改建設計審查
(七)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備案
(八)電梯銷售單位銷售電梯產品目錄備案
二十一、市新聞出版局(11項)
(一)出版單位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審批
(二)非出版物經營單位從事出版物儲存、運輸、投遞活動審批
(三)出版物出租單位設立審批
(四)地方或專業性出版物訂貨、展銷活動審批
(五)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含磁盤、只讀類光盤等)改變名稱審批(改為告知性備案)
(六)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含磁盤、只讀類光盤等)改變企業類型審批
(七)設立出版物批發市場審批
(八)報紙出版“號外”審批(改為告知性備案)
(九)報紙變更版數審批
(十)中小學教輔類圖書選題審批
(十一)報紙出版精選本審批
二十二、市旅游局(7項)
(一)旅行社經理資質認證核準
(二)旅行社門市部設立審批
(三)旅行社變更注冊地審批
(四)境內旅行社在境外設立旅游經營機構審核
(五)漂流企業資格核準
(六)設立旅行社分社的許可
(七)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許可
二十三、市綠化市容局(4項)
(一)上海市崇明東灘鳥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通行證的審批(有關審批內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辦理)
(二)對公園舉辦全園性活動的許可(暫時保留審批,待《上海市公園管理條例》2010年修訂后調整取消)
(三)對公共廣告陣地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圖、設置效果圖及其使用合同的備案(暫時保留審批,待《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市政府第43號令)2010年修改后,采取招投標方式進行)
(四)對本市生產一次性塑料飯盒的登記
二十四、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2項)
(一)停止建設和暫停辦理房屋相關手續的審批(作為內部管理行為,在拆遷許可證頒發前,以相關部門會簽和公告的方式)
(二)上海市房屋質量檢測單位推薦(在管理上繼續把符合條件的檢測單位對外公示)
二十五、市交通港口局(14項)
(一)出租汽車營業站及相應的停車場地的關閉或改變用途的審批
(二)營業性非機動車購車審批
(三)進口二手船(客船和危險品船除外)審批
(四)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以及外國國際海運輔助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審批
(五)水路運輸管理費減免事項核準
(六)轉讓碼頭等水域工程設施的核準
(七)碼頭靠泊能力核準
(八)道路貨運代理經營備案
(九)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核(港口公共場所衛生)
(十)港口食品衛生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工商部門《對本市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許可》,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餐飲服務許可》審批)
(十一)新建、改建、擴建水域工程設施審批
(十二)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
(十三)非營業性水路運輸單位臨時從事市內營業性水路貨物運輸、旅客運輸審批
(十四)核發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車輛營運證(暫時保留審批,待國家《城市公交條例》出臺后予以清理)
二十六、市安全生產監管局(4項)
(一)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審查
(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危險化學品登記
(四)國家撥款安排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項目審核
二十七、市糧食局(1項)
陳化糧購買資格認定
二十八、市食品藥品監管局(9項)
(一)輻照食品新品種審批
(二)強化食品審批
(三)特殊營養食品審批
(四)放射性藥品研制立項
(五)癌癥病人麻醉藥品專用卡核發
(六)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藥購用證明核發
(七)麻黃素類產品和單方制劑生產計劃核準
(八)醫療器械新產品證書核發
(九)醫療器械廣告異地備案
二十九、市委宣傳部(市文化事業管理處、市政府新聞辦)(1項)
香港、澳門記者來滬采訪申請
三十、市檔案局(2項)
(一)申請檔案科技項目和科技三項費用資助的審核(初審)
(二)檔案科技成果的審批(初審)
三十一、市郵政管理局(1項)
郵政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改為郵政企業事先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
三十二、市通信管理局(1項)
互聯網信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三十三、原市社會服務局(2項)
(一)行業協會籌備、成立的初審
(二)行業協會變更和注銷的初審本市第四批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共691項)一、市發展改革委(8項)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審批(調整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審批(含收費標準年度審驗)》)
(二)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的核準、初審轉報(并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中)
(三)不需中央政府投資、限額(規模)以下或不涉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企業投資項目核準》、《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審批)
(四)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許可證的核發(暫停審批)
(五)對使用科教興市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的審核(名稱調整為“對使用市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重大項目專項資金(科教興市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的審核”)
(六)對需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的審核(名稱調整為“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初審轉報”)
(七)對限額以上直接利用外資項目項目申請報告的初審轉報(名稱調整為“直接利用外資項目項目申請報告的核轉或者初審轉報”)
(八)對國家鼓勵類內資項目和間接利用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的審批(含初審)(名稱調整為“對國家鼓勵類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的審批(含初審)”)
二、市經濟信息委(15項)
(一)出具進口一、二、三類監控化學品的證明(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二)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三)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審批和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審批30個工作日;初審10個工作日)
(四)對成品油零售經營的許可(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五)對成品油倉儲經營的許可(初審)(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六)對成品油批發經營的許可(初審)(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七)對煤炭經營企業的資格審查(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八)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社會團體登記前審查(由市社團局內部征求市經濟信息化委意見)
(九)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前審查(由市社團局內部征求市經濟信息化委意見)
(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基金會登記前審查(由市社團局內部征求市經濟信息化委意見)
(十一)工業領域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有關內容調整至《工業領域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審批)
(十二)工業領域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有關內容調整至《工業領域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審批)
(十三)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地方臨時資質)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地方臨時資質審批、部臨時資質初審)》審批)
(十四)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部臨時資質)初審(有關內容調整至《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地方臨時資質審批、部臨時資質初審)》審批)
(十五)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地方臨時資質審批、部臨時資質初審)(其中“地方臨時資質審批”的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30個工作日;“部臨時資質初審”的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0個工作日)
三、市商務委(26項)
(一)外商企業投資總額內自用進口機器設備審核(取消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辦理)
(二)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進口設備免稅的審核(取消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辦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及配備件證明(取消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辦理)
(四)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確認﹑考核(取消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辦理)
(五)核發進出口許可證(取消委托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辦理)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機電產品)(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七)對本市審批權限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八)權限以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初審(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九)權限內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十)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生產設備免稅審核(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內自用進口機器設備審核(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進口設備免稅的審核(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十三)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及配備件證明(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十四)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十五)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確認﹑考核(審批期限調整為,先進技術企業:45天;產品出口企業:每一個日歷年度的前4個月內企業提出申請,每年進行一次)
(十六)核發進出口許可證(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十七)部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十八)承包經營中外合資企業或外國(地區)企業受托經營管理合資企業的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十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認定為地區總部的初審和審核(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二十)軟件出口合同登記(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3個工作日)
(二十一)技術進口合同登記(有關內容調整至《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審批)
(二十二)技術出口合同登記(有關內容調整至《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審批)
(二十三)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對本市審批權限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審批》審批)
(二十四)商務領域社團單位登記前審查(由市社團局內部征求市商委意見)
(二十五)商務領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前審查(由市社團局內部征求市商委意見)
(二十六)鮮繭收購資格認定(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四、市教委(20項)
(一)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和終止審批(調整為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和終止審批)
(二)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階段教育、高級中等教育、中等及以下職業技術學歷教育以及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設立審批(下放區縣審批)
(三)對隸屬單位主辦期刊的創辦、終止、增刊、年檢等的審核(不作為審批事項)
(四)中等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刻制、啟用印章審批(下放區縣審批)
(五)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與國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簽署的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書的確認(暫停審批)
(六)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刻制、啟用印章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民辦普通高等學校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和終止審批》審批)
(七)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專科)設立、分立、合并、變更、終止的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含與港澳臺)審批》審批)
(八)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聘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核準(有關內容調整至《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含與港澳臺)審批》審批)
(九)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許可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含與港澳臺)審批》審批)
(十)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中等及以下)設立、分立、合并、變更、終止的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含與港澳臺)審批》審批)
(十一)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章程修改核準(有關內容調整至《高等專科(高職)、本科學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終止審批》審批)
(十二)對在全市范圍舉行普通中小學校校際體育競賽的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市級中小學生競賽活動審批》審批)
(十三)新增學士學位授權單位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新增學士學位授權專業、授權單位審批》審批)
(十四)新增學士學位授權專業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新增學士學位授權專業、授權單位審批》審批)
(十五)碩士學位授權點的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新增碩士學位授權點、授權一級學科、授予單位,博士學位授權點、授權一級學科、授予單位的審核》審批)
(十六)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的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新增碩士學位授權點、授權一級學科、授予單位,博士學位授權點、授權一級學科、授予單位的審核》審批)
(十七)博士學位授權點的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新增碩士學位授權點、授權一級學科、授予單位,博士學位授權點、授權一級學科、授予單位的審核》審批)
(十八)博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的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新增碩士學位授權點、授權一級學科、授予單位,博士學位授權點、授權一級學科、授予單位的審核》審批)
(十九)新增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新增碩士學位授權點、授權一級學科、授予單位,博士學位授權點、授權一級學科、授予單位的審核》審批)
(二十)新增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新增碩士學位授權點、授權一級學科、授予單位,博士學位授權點、授權一級學科、授予單位的審核》審批)
五、市民族宗教委(6項)
(一)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審批(下放區縣審批)
(二)在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范圍內設立商業、服務性網點的許可(由區縣宗教部門審批)(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三)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除跨省市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人員外,其余下放區縣管理)
(四)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除市級宗教團體認定的教職人員外,其余下放區縣管理)
(五)公民確定民族成份(下放區縣審批)
(六)申請“清真”標志牌的審批(除機場、火車站等單位申請“清真”標志牌外,其它下放區縣管理)
六、市公安局(16項)
(一)辦理機動車臨時號牌手續(與《辦理臨時移動證手續》、《機動車抵押登記》合并為《機動車登記》)
(二)辦理臨時移動證手續(與《辦理機動車臨時號牌手續》、《機動車抵押登記》合并為《機動車登記》)
(三)機動車抵押登記(與《辦理機動車臨時號牌手續》、《辦理臨時移動證手續》合并為《機動車登記》)
(四)上海港建筑項目防火設計審核(與單位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審批手續合并為《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五)單位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審批手續(與《上海港建筑項目防火設計審核》合并為《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六)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調整為,其中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由消防機構審核,其他一般建筑工程的設計文件在發放施工許可證后報消防機構備案)
(七)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消防驗收(調整為,其中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竣工后由消防機構審核,其他一般建筑工程竣工后報消防機構備案)
(八)核發《爆破器材保管員作業證》(與“核發《爆破器材押運員作業證》”、“核發《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安全員作業證》”合并為“核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九)核發《爆破器材押運員作業證》(與“核發《爆破器材保管員作業證》”、“核發《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安全員作業證》”合并為“核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十)核發《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安全員作業證》(與“核發《爆破器材保管員作業證》”、“核發《爆破器材押運員作業證》”合并為“核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十一)核定公共汽車、電車行駛路線和站點許可(由市交通港口局內部征求市公安局意見)
(十二)核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有關內容調整至《外國人居留的審批》審批)
(十三)工程建設占用、挖掘道路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道路工程建設交通安全許可(工程建設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審批)
(十四)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道路工程建設交通安全許可(工程建設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審批)
(十五)核發《印鑄刻字準許證》(公章)(有關內容調整至核發《印鑄刻字準許證》(公章、特種印件)審批)
(十六)核發《印鑄刻字準許證》(特種印件)(有關內容調整至核發《印鑄刻字準許證》(公章、特種印件)審批)
七、市民政局(25項)
(一)對養老機構設置的審批(下放區縣審批)
(二)對公墓設立的許可(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三)對骨灰堂設立的許可(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四)對利用外資設立殯葬設施的許可(初審)(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五)對遺體運出本市的許可(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六)對與境外合資、合作舉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七)對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的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30個工作日)
(八)對福利企業資格的認定(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九)對恢復傷殘撫恤的確認(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5個工作日)
(十)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批期限由60個工作日縮短為30個工作日)
(十一)對殯儀館設立的許可(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十二)上海居民與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結婚登記(有關內容調整至《涉港、澳、臺、華僑和外國人婚姻登記》審批)
(十三)上海居民與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離婚登記(有關內容調整至《涉港、澳、臺、華僑和外國人婚姻登記》審批)
(十四)中國公民收養市兒童福利院棄嬰、兒童登記(有關內容調整至《涉外和市兒童福利院孤兒收養登記》審批)
(十五)華僑和港、澳、臺地區居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繼子女登記(有關內容調整至《涉外和市兒童福利院孤兒收養登記》審批)
(十六)外國人收養市兒童福利院棄嬰、兒童登記(有關內容調整至《涉外和市兒童福利院孤兒收養登記》審批)
(十七)對恢復傷殘撫恤的確認(有關內容調整至《對評殘、換證的確認》審批)
(十八)對新評、補評、調整傷殘等級的確認(有關內容調整至《對評殘、換證的確認》審批)
(十九)傷殘人員遺失補證、損壞換證的確認(有關內容調整至《對評殘、換證的確認》審批)
(二十)傷殘人員部隊轉業、退伍換證的確認(有關內容調整至《對評殘、換證的確認》審批)
(二十一)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核準(有關內容調整至《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批)
(二十二)民間組織章程修改核準(有關內容調整至《社會團體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和《基金會登記》審批)
(二十三)社會團體申請籌備(有關內容調整至《社會團體登記》審批)
(二十四)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有關內容調整至《社會團體登記》審批)
(二十五)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有關內容調整至《基金會登記》審批)
八、市司法局(19項)
(一)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申請在內地從事律師執業核準(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二)香港、澳門律師擔任內地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核準(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三)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核準(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五)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審核登記(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人執業核準)(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審核登記(設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七)公證員執業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八)律師執業審核(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九)律師事務所設立審核登記(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十)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審核登記(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十一)法律職業資格認可(初審)(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十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代表執業核準(初審)(審批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
(十三)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核(初審)(審批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
(十四)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代表執業核準(初審)(審批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
(十五)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設立審核(初審)(審批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
(十六)仲裁委員會設立登記(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十七)公證機構設立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十八)申請法律援助審批(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十九)臺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核準(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
九、市財政局(3項)
(一)港口岸線使用費減免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30個工作日)
(二)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5個工作日)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投資者提前收回投資審批(下發區縣審批)
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12項)
(一)職業培訓機構資質審批(下放區縣審批,實施網上年檢)
(二)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的審批〔除國有出資、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外〕(下放區縣審批)
(三)核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通過考核鑒定,發給《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不采用行政審批的方式)
(四)外國人來滬就業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五)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認定(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5個工作日)
(六)外省市職工(家屬)進滬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60個工作日)
(七)特殊工種、因病喪勞提前退休(退職)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一般情況3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下延長30日)
(八)臺港澳人員來滬就業審批(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九)定居國外中國人在滬就業核準(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5個工作日)
(十)留學人員及其家屬來滬工作辦理戶口(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40個工作日)
(十一)《上海市居住證》B證(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30個工作日)
(十二)限定在特定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的審定(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90個工作日)
十一、市建設交通委(65項)
(一)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將初步設計審批與施工圖設計審查歸并一個審查環節,一次審查)
(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在業主委托的情況下,實施并聯審批)
(三)收費公路收費站點設置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四)公路命名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五)貸款道路通行費減免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30個工作日)
(六)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線工程掘路施工計劃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30個工作日)
(七)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認證(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5個工作日)
(八)公路工程檢測機構綜合類乙、丙級的等級評定(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60個工作日)
(九)對在本市銷售燃氣器具的備案(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0個工作日)
(十)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備案(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十一)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個工作日)
(十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的備案(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當場辦理)
(十三)改變或報廢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批準(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國防交通控制用地和工程設施用途的改變或報廢審批》審批)
(十四)國防交通控制用地的審批(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國防交通控制用地和工程設施用途的改變或報廢審批》審批)
(十五)勘察招投標情況備案(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情況備案》審批)
(十六)設計招投標情況備案(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情況備案》審批)
(十七)施工招投標情況備案(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情況備案》審批)
(十八)監理招投標情況備案(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情況備案》審批)
(十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的備案(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情況備案》審批)
(二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報監(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審批)
(二十一)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審批)
(二十二)對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的許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審批)
(二十三)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的許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審批)
(二十四)對建筑企業資質申請、升級、增項、變更的許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審批)
(二十五)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的許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審批)
(二十六)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四個設計與施工一體化資質新設、增項、延續等資質類事項(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審批)
(二十七)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的許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審批)
(二十八)對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許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審批)
(二十九)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審批)
(三十)對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審批)
(三十一)對境外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許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審批)
(三十二)對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資質許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審批)
(三十三)公路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審批(丙級)(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審批)
(三十四)公路工程檢測機構綜合類乙、丙級的等級評定(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審批)
(三十五)對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許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注冊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許可》審批)
(三十六)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變更注冊、延續注冊注銷注冊(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注冊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許可》審批)
(三十七)對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的許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注冊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許可》審批)
(三十八)國家一級、二級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注冊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許可》審批)
(三十九)對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許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注冊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許可》審批)
(四十)國家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注冊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許可》審批)
(四十一)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認證(初審)(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注冊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許可》審批)
(四十二)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燃氣經營許可》審批)
(四十三)城市道路廢棄審批(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城市道路、公路(市道和縣、區道)、橋梁廢棄審批》審批)
(四十四)公路(市道和縣、區道)、橋梁廢棄審批(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城市道路、公路(市道和縣、區道)、橋梁廢棄審批》審批)
(四十五)城市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域內作業許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城市橋梁隧道、公路用地以及建筑控制區內架設、埋設管線以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涵的審批》審批)
(四十六)依附城市橋梁、隧道架設管線許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城市橋梁隧道、公路用地以及建筑控制區內架設、埋設管線以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涵的審批》審批)
(四十七)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審批(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城市橋梁隧道、公路用地以及建筑控制區內架設、埋設管線以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涵的審批》審批)
(四十八)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涵或者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各類管線許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城市橋梁隧道、公路用地以及建筑控制區內架設、埋設管線以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涵的審批》審批)
(四十九)挖掘城市道路許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城市道路、公路掘路審批以及管線掘路計劃的審批》審批)
(五十)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許可(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城市道路、公路掘路審批以及管線掘路計劃的審批》審批)
(五十一)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線工程掘路施工計劃審批(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城市道路、公路掘路審批以及管線掘路計劃的審批》審批)
(五十二)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及公路用地許可》審批)
(五十三)臨時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及公路用地許可》審批)
(五十四)車輛或者車輛載運貨物后的總重量超過城市道路限載或者通行條件的通行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超限運輸車輛行使道路公路許可》審批)
(五十五)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超限運輸車輛行使道路公路許可》審批)
(五十六)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因地下管位等原因無法埋設入地的架空線暫時予以保留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臨時架空線以及架空線入地的審批》審批)
(五十七)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范圍內因工程建設或者舉辦其它活動等原因臨時架設架空線的備案(有關內容調整至《臨時架空線以及架空線入地的審批》審批)
(五十八)收費經營權(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道路經營權的審批》審批)
(五十九)收費經營權、特許經營權質押、轉讓登記(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道路經營權的審批》審批)
(六十)市政特許經營權(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道路經營權的審批》審批)
(六十一)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由市社團局內部征求市建交委意見)
(六十二)基金會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由市社團局內部征求市建交委意見)
(六十三)協會籌備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及設立分支機構前的審查(由市社團局內部征求市建交委意見)
(六十四)城市道路、公路(市道和縣、區道)、橋梁廢棄審批(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六十五)道路經營權的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30個工作日)
十二、市農委(33項)
(一)各類船舶在漁港水域內進行對環境有影響的相關活動的審批(下放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漁港監督局行使)
(二)上海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90個工作日)
(三)農藥登記初審(審批期限由25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四)漁業無線電臺設置審核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7個工作日)
(五)動物、動物產品檢疫證明(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5個工作日)
(六)漁業船舶檢驗(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7個工作日,檢驗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發證書,境外遠洋輪船可延長至15個工作日)
(七)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驗(工廠型式認可(初審))(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7個工作日)
(八)《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審核和審批(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九)水域灘涂養殖許可(區縣審批)(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十)水生野生保護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審核審批(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十一)水生野生保護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審核審批(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十二)農藥廣告審查(下放區縣審批)
(十三)進入本市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進行科學調查、參觀旅游的審批、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進入本市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進行科研調查、參觀旅游的審批、審核》審批)
(十四)外國人在本市進行有關水生野生動物科學考察、標本采集、拍攝電影、錄像等活動的審核及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審核、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進入本市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進行科研調查、參觀旅游的審批、審核》審批)
(十五)進入中華鱘自然保護區從事科研活動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進入本市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進行科研調查、參觀旅游的審批、審核》審批)
(十六)水生野生動物特許運輸證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水生野生動物特許運輸、捕捉,以及經營利用、馴養繁殖審批》審批)
(十七)水生野生保護動物特許捕捉證審核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水生野生動物特許運輸、捕捉,以及經營利用、馴養繁殖審批》審批)
(十八)水生野生保護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審核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水生野生動物特許運輸、捕捉,以及經營利用、馴養繁殖審批》審批)
(十九)水生野生保護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審核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水生野生動物特許運輸、捕捉,以及經營利用、馴養繁殖審批》審批)
(二十)核發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有關內容調整至《核發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審批)
(二十一)拖拉機駕駛證核發(有關內容調整至《核發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審批)
(二十二)核發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有關內容調整至《核發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審批)
(二十三)核發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有關內容調整至《核發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審批)
(二十四)在漁港水域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的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各類船舶在漁港水域內進行對環境有影響的相關活動的審批或核準》審批)
(二十五)在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有關內容調整至《各類船舶在漁港水域內進行對環境有影響的相關活動的審批或核準》審批)
(二十六)在漁港內的航道、魚池、錨地和停泊區從事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的審批作業(有關內容調整至《各類船舶在漁港水域內進行對環境有影響的相關活動的審批或核準》審批)
(二十七)各類船舶在漁港水域內使用焚燒爐和化學消油劑,進行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鏟及油漆、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舶水上拆解等作業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各類船舶在漁港水域內進行對環境有影響的相關活動的審批或核準》審批)
(二十八)漁業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的核發(有關內容調整至《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審批)
(二十九)漁業船舶普通船員專業基礎訓練合格證的核發(有關內容調整至《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審批)
(三十)內河漁業船員證書的核發(有關內容調整至《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審批)
(三十一)海洋漁業船員證書的核發(有關內容調整至《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審批)
(三十二)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核、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許可及實驗活動審核審批》)
(三十三)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許可及實驗活動審核審批》)
十三、市環保局(5項)
(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核準(由市綠化市容局一口受理,抄告環保,同步審批,限時辦結,一口反饋)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實行備案、核準制的項目,取消申請材料“可行性報告或項目建議書或情況說明”)
(三)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實行備案、核準制的項目,取消申請材料“可行性報告或項目建議書或情況說明”)
(四)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有關審批內容合并至《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含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危險化學品專業處理單位的認定)》)
(五)危險化學品專業處理單位的認定(有關審批內容合并至《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含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危險化學品專業處理單位的認定)》)
十四、市規劃國土資源局(22項)
(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批(企業投資項目取消申請材料“項目建議書”)
(二)設計范圍和規劃設計要求核定(企業投資項目取消申請材料“項目建議書”)
(三)竣工規劃驗收審批(取消申請材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海市建設項目(工程)檔案驗收合格證》”)
(四)居住區名稱的審批(取消申請材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批(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地名審批》同步受理、簡化收件、并聯審批、一次取件)
(六)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批、《地名審批》同步受理、簡化收件、并聯審批、一次取件)
(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批(在土地劃撥項目中與《國有土地劃撥審批》同步受理、簡化收件、并聯審批、一次取件)
(八)國有土地劃撥審批(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批同步受理、簡化收件、并聯審批、一次取件)
(九)劃撥決定書核發(與《建設用地批準書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同步受理、簡化收件、并聯審批、一次取件)
(十)建設用地批準書核發(與《劃撥決定書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同步受理、簡化收件、并聯審批、一次取件)
(十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1)在土地劃撥項目中與《劃撥決定書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核發、換發》同步受理、簡化收件、并聯審批、一次取件。(2)取消涉及投資審批的申請材料〕
(十二)規劃竣工驗收(與《建設工程檔案驗收認可》同步受理、簡化收件、并聯審批、一次取件)
(十三)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備案(地質災害易發區的一般建設項目,非易發區的大部分項目免于地質災害評價)
(十四)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批(臨時項目,零星項目(建制鎮個人建房、簡棚屋建房),工業區內通用廠房、普通倉庫等項目,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構)筑物項目等,在核定規劃設計要求并充分告知應盡事項后,免于審核設計方案。原審核設計方案時應呈報表現的內容,在施工圖的總平面圖中應予表現,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時一并審核)
(十五)劃撥決定書核發、補發(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7個工作日)
(十六)建設用地批準書核發、補發(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7個工作日)
(十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批(審批期限由40個工作日縮短為30個工作日)
(十八)測繪資質審批(含初審)(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十九)采礦許可證審批(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二十)勘察許可證審批(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二十一)變更建筑物使用性質的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
(二十二)無線通信網建設的審核(由市無線電管理局內部征求市規土局意見)
十五、市水務局(26項)
(一)核發《河道臨時使用許可證》(取消申請材料“該項目的立項批復”)
(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施工方案的審核(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或者擴大排水(污)口的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只需提交簡要分析材料的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四)核發《河道臨時使用許可證》(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五)在黃浦江防汛墻保護范圍內工程及堆物的審批(審批期限為20個工作日,對僅涉及堆物的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六)采伐護堤護岸林木的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七)河道管理范圍內樹木遷移的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八)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壓的審批(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九)建設項目節水設施設計方案的審核(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十)原水引水管渠保護范圍內實施建設工程的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十一)核發《排水許可證》(審批期限20個工作日,日排水量<1000立方米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十二)合流污水輸送干線中段放泄的審批(審批期限由7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十三)在重要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施工的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十四)利用河道堤頂或者平臺兼做道路的審批(下放區縣審批)
(十五)核發《河道臨時使用許可證》(除蘇州河、黃浦江以外河道,下放區縣審批)
(十六)在河道管理范圍及堤防安全保護區內從事有關活動的審批〔(1)除蘇州河、黃浦江以外河道,下放區縣審批;(2)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十七)河道管理范圍內樹木遷移的審批(除涉及市管河道管理范圍內樹木遷移外,下放區縣審批)
(十八)《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的審批(下放區縣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十九)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下放區縣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二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或者擴大排水(污)口的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核》審批)
(二十一)在黃浦江防汛墻保護范圍內工程及堆物的審批(其中《在黃浦江防汛墻保護范圍內工程的審批》,有關內容調整到《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核》審批;《在黃浦江防汛墻保護范圍內堆物的審批》,有關內容調整到核發《河道臨時使用許可證》審批)
(二十二)核發《取水許可證》(地表水)(有關內容調整至(核發《取水許可證》)審批)
(二十三)核發《取水許可證》(地下水)(有關內容調整至(核發《取水許可證》)審批)
(二十四)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核發《取水許可證》)審批)
(二十五)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設施驗收審批》審批)
(二十六)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保持設施驗收審批》審批)
十六、市文廣影視局(47項)
(一)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許可(舞廳)(非涉外項目下放區縣審批)
(二)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許可(卡拉喔凱廳、卡拉喔凱包房)(非涉外項目下放區縣審批)
(三)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許可(音樂茶座、音樂餐廳)(非涉外項目下放區縣審批)
(四)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許可(臺球室)(非涉外項目下放區縣審批)
(五)設立音像制品網上經營單位許可(由新聞出版部門審批)
(六)設立音像制品批發單位許可(由新聞出版部門審批)
(七)設立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許可(設立全國性音像制品連鎖單位項目為初審)(由新聞出版部門審批)
(八)設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批發、零售、出租)企業許可(設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發企業為初審)(由新聞出版部門審批)
(九)邀請境外藝術家合作從事藝術創作并演出、展覽項目的審批(邀請5名以上境外藝術家從事藝術創作并演出、展覽項目為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十)引進和承接境外文化藝術展覽項目審批(展覽作品在120件以上的項目為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十一)出訪演出、展覽項目審批(出訪人員80人以上、展覽作品120件以上項目為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十二)申請與境外影視機構合作攝制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的許可(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十三)廣播電臺、電視臺開辦群眾參與的廣播電視直播節目的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十四)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赴境外租買頻道、辦臺審批(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十五)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從業人員的資格核準(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0個工作日)
(十六)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許可(連鎖經營單位)(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十七)設立演出經紀機構許可(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
(十八)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許可(初審)(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十九)臺灣地區投資者在本市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許可(初審)(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二十)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許可(初審)(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二十一)廣播電視新聞采編人員、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認定(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二十二)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許可(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二十三)遷建廣播電視設施的許可(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二十四)單位申領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的許可(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二十五)《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許可證》的核發(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5個工作日)
(二十六)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許可(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影視集團開辦視頻點播業務許可為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二十七)對申請《電視劇制作許可證(乙種)》的核發(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5個工作日)
(二十八)設立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5個工作日)
(二十九)引進和承接境外非營業性演出項目的審批(引進和承接外國和臺灣地區非營業性演出項目為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三十)赴境外采訪(包括采訪國際組織)、拍攝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的許可(初審,其中采訪、拍攝一般題材廣播電視節目的為終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三十一)境外人員及機構參加廣播影視節目制作審批(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三十二)舉辦中外電影展、電影節,參加境外電影展、電影節電影片審批(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三十三)舉辦國際性廣播電視交流、交易活動批準(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三十四)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的許可(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三十五)引進用于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境外電影、電視劇及其他廣播電視節目審批(初審,其中以非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境外其他廣播電視節目為終審)(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三十六)設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的許可(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三十七)公共文化設施拆除或改變功能、用途的許可(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三十八)設立電影發行單位許可(審批期限由60個工作日縮短為45個工作日)
(三十九)設立營業性電影放映單位許可(含外商投資電影院)(審批期限由60個工作日縮短為45個工作日)
(四十)公共文化館設置使用登記(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5個工作日)
(四十一)公共圖書館合并、分立、撤銷登記(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四十二)公共文化館合并、分立、撤銷登記(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四十三)公共圖書館設置使用登記(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5個工作日)
(四十四)單位申領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的許可(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四十五)遷建廣播電視設施的許可(由規劃部門在選址(核提規劃設計要求)階段內部征求文廣部門意見)
(四十六)公共文化館變更館址、館名的備案(有關內容調整至《公共文化館設置使用登記》審批)
(四十七)公共圖書館變更館址、館名的備案(有關內容調整至《公共圖書館設置使用登記》審批)
十七、市衛生局(12項)
(一)省內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批準(與《跨省或運往國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批準(初審)》,合并為《運輸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批準(跨省或運往國外為初審)》)
(二)跨省或運往國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批準(初審)(與《省內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批準》,合并為《運輸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批準(跨省或運往國外為初審)》)
(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包括一次性衛生用品、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四)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許可(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五)現制現售水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六)醫療機構設立配置制劑室審核(由市藥監局內部征求市衛生局意見)
(七)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初審)(由市藥監局內部征求市衛生局意見)
(八)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核(職業衛生)(由規劃部門、建設部門內部征求衛生部門意見)
(九)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核(公共場所)(由規劃部門、建設部門內部征求衛生部門意見)
(十)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核(供水單位)(由規劃部門、建設部門內部征求衛生部門意見)
(十一)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核(醫療機構)(由規劃部門、建設部門內部征求衛生部門意見)
(十二)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核(其他類)(由規劃部門、建設部門內部征求衛生部門意見)
十八、市人口計生委(2項)
(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證書核發(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十九、市國資委(4項)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備案(部分管理方式調整)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5個工作日)
(四)農資指定經營(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二十、市地稅局(1項)
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和注銷、換證、停業和復業、外出經營報驗)的核準(審批期限30日,開業和變更縮短為7個工作日)
二十一、市工商局(8項)
(一)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三)企業集團設立登記(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四)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五)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營業的許可(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審批期限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1個工作日)
(七)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八)經紀人執業注冊(審批期限由15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
二十二、市質量技監局(47項)
(一)工程設備監理工程師注冊(移交市設備監理協會)
(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隨國家質檢總局調整而調整)
(三)計量標準器具核準(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四)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五)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審批期限由16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六)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七)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八)進口計量器具檢定(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5個工作日)
(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8個工作日)
(十)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資格審批(區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8個工作日)
(十一)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資格審批(授權檢驗機構)(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8個工作日)
(十二)特種設備設計單位許可(D級壓力容器)(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十三)特種設備設計文件許可(實施主體:授權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一般鍋爐審批期限由15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散裝鍋爐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8個工作日)
(十四)特種設備制造單位資格的許可(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十五)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資格許可(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十六)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資格許可(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十七)特種設備使用登記(10臺次審批期限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3個工作日,10—50臺次審批期限由15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50臺次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5個工作日)
(十八)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監督檢驗及定期檢驗(實施主體:授權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一般特種設備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8個工作日,大型特種設備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8個工作日)
(十九)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資格的許可(氣瓶檢驗機構核準證)(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二十)計量校準實驗室認可(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二十一)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省級發證審批期限由60個工作日縮短為50個工作日)
(二十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省級發證審批期限由60個工作日縮短為50個工作日)
(二十三)建立社會公正計量行(站)的許可(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二十四)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檢驗單位和人員資格認定(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二十五)場(廠)內機動車輛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許可(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二十六)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許可(審批期限由45個工作日縮短為40個工作日)
(二十七)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發證的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5個工作日)
(二十八)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的確認與發放(審批期限由3個工作日縮短為2個工作日)
(二十九)中國名牌產品標志備案(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5個工作日)
(三十)銷售進口特種設備(機電類)備案(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5個工作日)
(三十一)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告知(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個工作日)
(三十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受理及審核(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5個工作日)
(三十三)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受理和審核(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5個工作日)
(三十四)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注冊(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三十五)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注冊(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三十六)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7個工作日)
(三十七)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市、區縣審批)(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三十八)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區縣審批)(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三十九)食品委托加工備案(下放區縣審批,審批期限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4個工作日)
(四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下放區縣,審批審批期限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4個工作日)
(四十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復原乳生產液態奶備案(下放區縣,審批審批期限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4個工作日)
(四十二)中小企業計量檢測保證能力評定(下放區縣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四十三)外省市工程設備監理機構在本市開展工程設備監理業務的備案(移交行業協會)
(四十四)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資格審批(區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有關內容調整至《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資格審批》審批)
(四十五)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資格審批(授權檢驗機構)(有關內容調整至《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資格審批》審批)
(四十六)場(廠)內機動車輛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特種設備制造單位資格的許可》和《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資格許可》等審批)
(四十七)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許可(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二十三、市新聞出版局(50項)
(一)核發外商投資印刷經營許可證(取消申請材料“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審批可錄類光盤生產設備引進、增加、更新〔取消申請材料“項目可行性報告”(含項目目的意義、市場需求分析、投入產出分析、打算引進設備清單和價格、技術工藝特點、廠房和配套設施情況、項目計劃進度等)〕
(三)核發圖書出版許可證(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四)核發報紙出版許可證(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五)核發期刊出版許可證(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六)核發新聞記者證(報紙初審、期刊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七)審批期刊出版增刊(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0個工作日)
(八)審批報紙出版增期(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0個工作日)
(九)審批報刊設立駐滬記者站(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十)境外圖書出版合同登記(審批期限由15個工作日縮短為7個工作日)
(十一)復制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審批期限由15個工作日縮短為7個工作日)
(十二)出版和復制境外電子出版物、計算機軟件、電子媒體非賣品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審批期限由15個工作日縮短為7個工作日)
(十三)境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登記(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7個工作日)
(十四)進口圖書在滬印制備案(審批期限由5個工作日縮短為4個工作日)
(十五)核發印刷經營許可證(審批期限由60個工作日縮短為30個工作日)
(十六)核發外商投資印刷經營許可證(審批期限由60個工作日縮短為45個工作日)
(十七)核發復制經營許可證(包括只讀類初審、可錄類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十八)審批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業務(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0個工作日)
(十九)審批承接境外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計算機軟件、電子媒體非賣品等復制業務(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0個工作日)
(二十)審批可錄類光盤生產設備引進、增加、更新(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二十一)審批加工貿易項下光盤進出口(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0個工作日)
(二十二)審批被關閉光盤廠生產線和被查繳非法光盤生產線處理(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二十三)審核只讀類光盤生產設備引進、增加、更新(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二十四)圖書、期刊印制委托書的備案(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5個工作日)
(二十五)審核設立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包括從事網上銷售、連鎖經營和讀者俱樂部業務)(初審)(審批期限由15個工作日縮短為12個工作日)
(二十六)審核舉辦境外出版物的展覽(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二十七)核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包括出版物批發、網上發行和區域性連鎖經營;自辦發行)(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二十八)審核設立全國性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初審)(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二十九)核發音像制品出版許可證(初審)(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三十)核發電子出版物出版經營許可證(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三十一)核發互聯網出版許可證(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三十二)核發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三十三)審批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電子出版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三十四)審批無音像制品出版權的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三十五)審批無電子出版物出版權的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三十六)審核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初審)(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三十七)審核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三十八)設立音像制品網上經營單位許可(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4個工作日)
(三十九)設立音像制品批發單位許可(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4個工作日)
(四十)設立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單位許可(設立全國性音像制品連鎖單位項目為初審)(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4個工作日)
(四十一)設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批發、零售、出租)企業許可(設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發企業為初審)(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4個工作日)
(四十二)承接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業務的備案(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個工作日)
(四十三)審批一次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有關內容調整至《審批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含一次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連續性報型、刊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審批)
(四十四)審批連續性報型、刊型內部資料出版物(有關內容調整至《審批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含一次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連續性報型、刊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審批)
(四十五)審批復制計算機軟件、電子媒體非賣品(有關內容調整至《審批復制計算機軟件、電子媒體、音像制品非賣品》審批)
(四十六)審批復制音像制品非賣品(有關內容調整至《審批復制計算機軟件、電子媒體、音像制品非賣品》審批)
(四十七)審核圖書出版年度計劃(含圖書、音像、電子出版,含補報計劃)(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40個工作日)
(四十八)《審核出版重大選題(含圖書、期刊、音像、電子、網絡出版,含專題報批)〔初審〕》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40個工作日)
(四十九)《審批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含一次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連續性報型、刊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審批(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五十)《審批復制計算機軟件、電子媒體、音像制品非賣品》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二十四、市體育局(2項)
(一)開辦武術學校審批(下放區縣審批)
(二)開辦少年兒童體育學校審批(下放區縣審批)
二十五、市旅游局(12項)
(一)旅游景區等級評定(移交上海旅游行業協會)
(二)旅游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評定(移交上海旅游行業協會)
(三)國內旅行社設立許可(國內旅行社設立許可與國際旅行社設立許可合并為旅行社設立許可)
(四)國際旅行社設立許可(國內旅行社設立許可與國際旅行社設立許可合并為旅行社設立許可)
(五)國際旅行社經營出國旅游業務的許可(調整為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許可)
(六)組團社每年組織出國旅游人數安排的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七)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名單表確認(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個工作日)
(八)旅游線路經營權許可(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九)旅行社組織外國旅行團入境簽證確認(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個工作日)
(十)臨時導游證的核發(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5個工作日)
(十一)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名單表確認(有關內容調整至《組團社每年組織出國旅游人數安排的審批》審批)
(十二)導游等級考核(有關內容調整至《導游證的核發》審批)
二十六、市知識產權局(3項)
(一)專利廣告出證(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拿到專利登記簿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日)
(二)專利代理機構申報初審(審批期限由60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
(三)專利資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60個工作日)
二十七、市綠化市容局(77項)
(一)林木品種審核(有關審批內容合并至對林木品種的審核和審定)
(二)對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有關審批內容合并至對林木品種的審核和審定)
(三)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核發(與對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實施“一口受理、簡化收件、同步審批、一次取件”)
(四)對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核發(與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核發,實施“一口受理、簡化收件、同步審批、一次取件”)
(五)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的許可(補充申請材料“國外引進植物有害生物風險評估”)
(六)外引進植物有害生物風險評估(調整為對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許可的申請材料)
(七)植物產地檢疫的許可(與植物調運檢疫的許可,實施“一口受理、簡化收件、同步審批、一次取件”)
(八)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的許可(有關審批內容合并至“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的審批(二級許可、一級審核)”)
(九)對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的審核(有關審批內容合并至“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的審批(二級許可、一級審核)”)
(十)對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核發(有關審批內容合并至“國家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審批(二級許可,一級審核)”)
(十一)對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審核(有關審批內容合并至“國家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審批(二級許可,一級審核)”)
(十二)對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審核(有關審批內容合并至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審批)
(十三)對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許可(有關審批內容合并至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審批)
(十四)對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出省運輸證明的核發(與運輸、郵寄、攜帶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動物及其制品出市境的審批及準運證核發,實施“一口受理、簡化收件、同步審批、一次取件”)
(十五)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審核(與對進出口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審核,實施“一口受理、簡化收件、抄告相關、一次取件”)
(十六)對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野生植物的審核(與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審核,實施“一口受理、簡化收件、抄告相關、一次取件”)
(十七)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審核(與對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野生植物的審核,實施“一口受理、簡化收件、抄告相關、一次取件”)
(十八)對在林業系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方案的審核(有關審批內容合并至“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方案審批(地方級許可、國家級審核)”審批)
(十九)對在林業系統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生態旅游方案的許可(有關審批內容合并至“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方案審批(地方級許可、國家級審核)”審批)
(二十)對在林業系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的審核(有關審批內容合并至“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審批(地方級許可、國家級審核)”審批)
(二十一)對在林業系統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的許可(有關審批內容合并至“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審批(地方級許可、國家級審核)”審批)
(二十二)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核準(由市綠化市容局一口受理,抄告環保,同步審批,限時辦結,一口反饋)
(二十三)單獨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市管環衛設施)設計和建設方案備案(下放區縣審批)
(二十四)單獨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市管環衛設施)竣工驗收結果備案(下放區縣審批)
(二十五)戶外非廣告設施(市管的非廣告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設置的審批(下放區縣審批)
(二十六)城市建筑垃圾處置(分批排放、回填)核準(下放區縣審批)
(二十七)對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許可(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二十八)在合適狩獵的區域建立固定狩獵場所的許可(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二十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審批(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三十)對公園停閉的許可(下放區縣審批)
(三十一)對利用微生物處理設施處置廚余垃圾的審批(下放區縣審批)
(三十二)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許可證的核發(下放區縣審批)
(三十三)對遷移樹木的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對遷移、砍伐樹木的許可》審批)
(三十四)對砍伐樹木的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對遷移、砍伐樹木的許可》審批)
(三十五)對移植古樹名木的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對遷移、砍伐樹木的許可》審批)
(三十六)對移植古樹后續資源的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對遷移、砍伐樹木的許可》審批)
(三十七)對占用已建成綠地的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占用已建成綠地和調整公共綠地內部布局、服務設施設置的許可》審批)
(三十八)對調整已建成公共綠地內部布局的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占用已建成綠地和調整公共綠地內部布局、服務設施設置的許可》審批)
(三十九)對公園內商業服務設施設置的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占用已建成綠地和調整公共綠地內部布局、服務設施設置的許可》審批)
(四十)對公園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備案(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占用已建成綠地和調整公共綠地內部布局、服務設施設置的許可》審批)
(四十一)對新建公園規劃的許可(由規劃部門內部征求綠化市容部門意見)
(四十二)對國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的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對林業植物檢疫的許可(實施主體為法規授權的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審批)
(四十三)對植物產地檢疫的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對林業植物檢疫的許可(實施主體為法規授權的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審批)
(四十四)對植物調運檢疫的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對林業植物檢疫的許可(實施主體為法規授權的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審批)
(四十五)對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特許獵捕證的核發(有關內容調整至《對陸生野生動物獵捕、狩獵的許可》審批)
(四十六)對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狩獵證的核發(有關內容調整至《對陸生野生動物獵捕、狩獵的許可》審批)
(四十七)對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特許獵捕證的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對陸生野生動物獵捕、狩獵的許可》審批)
(四十八)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審批(二級許可,一級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許可》審批)
(四十九)對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的核發(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許可》審批)
(五十)對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審批(二級許可、一級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的許可》審批)
(五十一)對上海市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許可證的核發(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的許可》審批)
(五十二)對庫(圈)存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標記的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利用的許可》審批)
(五十三)對外來陸生野生動物物種野外放生的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引進、放生陸生野生動物的審核》審批)
(五十四)對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的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引進、放生陸生野生動物的審核》審批)
(五十五)對采集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對采集、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許可》審批)
(五十六)對出售、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對采集、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許可》審批)
(五十七)對采集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對采集、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許可》審批)
(五十八)對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對進出口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審核》審批)
(五十九)對進出口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對進出口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審核》審批)
(六十)對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野生植物的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對進出口珍貴樹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審核》審批)
(六十一)對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對進出口珍貴樹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審核》審批)
(六十二)對出口珍貴樹木或其制品、衍生物的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對進出口珍貴樹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審核》審批)
(六十三)對紫杉醇及紅豆杉產品加工和出口申請的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對進出口珍貴樹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審核》審批)
(六十四)對在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生態旅游方案審批(地方級許可、國家級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在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許可》審批)
(六十五)對在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審批(地方級許可、國家級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在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許可》審批)
(六十六)對關閉、閑置、拆除或者遷移、改建環境衛生設施的許可(一口受理,抄告環保,同步審批,限時辦結)(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市級環境衛生設施或者垃圾處理場(廠)設立、關閉等的許可》審批)
(六十七)對設立垃圾處理場(廠)或者處理設施的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市級環境衛生設施或者垃圾處理場(廠)設立、關閉等的許可》審批)
(六十八)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市管區域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或者宣傳品、標語的張貼、懸掛的許可》審批)
(六十九)對臨時張貼、張掛(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市管區域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或者宣傳品、標語的張貼、懸掛的許可》審批)
(七十)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服務的許可》審批)
(七十一)對船舶垃圾接受作業的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服務的許可》審批)
(七十二)對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資質等級核定(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服務的許可》審批)
(七十三)對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批(由規劃部門內部征求綠化市容部門意見)
(七十四)對配套建設的地下建筑物化糞池和其他特殊規格化糞池初步設計方案和建造方案的審批(由規劃部門內部征求綠化市容部門意見)
(七十五)對公共陣地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圖、設置效果圖的備案(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公共廣告陣地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圖、設置效果圖及其使用合同的備案》審批)
(七十六)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公共陣地使用合同的備案(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公共廣告陣地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圖、設置效果圖及其使用合同的備案》審批)
(七十七)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變更的備案(有關內容調整至《對公共廣告陣地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圖、設置效果圖及其使用合同的備案》審批)
二十八、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6項)
(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許可(二、三級和新設立企業資質委托區縣審批)
(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修繕、裝修、改造方案審批(與《優秀歷史建筑改變(調整)使用性質、拆除、遷移、調整保護主體范圍審批》,合并為《優秀歷史建筑改變(調整)使用性質及內部設計使用功能和修繕(裝修改造)審批》)
(三)優秀歷史建筑改變(調整)使用性質、拆除、遷移、調整保護主體范圍審批(與《優秀歷史建筑保護修繕、裝修、改造方案審批》,合并為《優秀歷史建筑改變(調整)使用性質及內部設計使用功能和修繕(裝修改造)審批》)
(四)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五)房屋拆遷許可(拆遷期限的延長)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房屋拆遷許可審批》審批)
(六)房屋拆遷范圍變更手續的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房屋拆遷許可審批》審批)
二十九、市交通港口局(74項)
(一)核發公共汽車和電車從業人員服務證件(取消服務證年審時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復訓考試合格證”)
(二)出租汽車車輛租賃服務企業經營資質許可(換證由一年一次改為三年一次)
(三)自有校車、租賃校車備案(1.審批條件調整為“自有校車:(1)已通過學校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2)具有符合校車條件的車輛;(3)具有符合校車駕駛人條件、經行業職業培訓合格的駕駛員;租賃校車:(1)已通過學校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2)具有符合校車駕駛人條件、經行業職業培訓合格的駕駛員;(3)租賃校車的經營者應具有從事客運的經營許可;(4)從事校車業務的租賃車輛應取得客運車輛營運證并具有符合校車條件的車輛;(5)學校與租賃校車經營者已簽訂《車輛租賃合同》”;2.申請材料中“《上海市中小學、幼托園所校車登記申請表》”調整為“《上海市中小學、幼托園所校車信息登記表》”;3.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5個工作日;4.除市中心區外,下放區縣審批)
(四)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作業(取消申請材料“1.建設基地土地權屬證件(復印件);2.有效期內的作業項目方案設計批準文件(復印件);3.深基坑設計、施工安全性報告技術評審意見”)
(五)省際道路客運標志牌發放(取消申請材料“1.車輛行駛證復印件一份;2.車輛道路運輸證復印件一份”)
(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取消審批條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增加經營范圍的辦理條件:已持有本市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
(七)港口岸線使用審批(與《港口岸線臨時使用審批》、《改變港口岸線使用人和使用功能、使用范圍審批》,合并為《港口岸線使用審批(包括港口岸線臨時使用審批,改變港口岸線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圍審批)》)
(八)港口岸線臨時使用審批(與《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改變港口岸線使用人和使用功能、使用范圍審批》,合并為《港口岸線使用審批(包括港口岸線臨時使用審批,改變港口岸線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圍審批)》)
(九)改變港口岸線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圍審批(與《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港口岸線臨時使用審批》,合并為《港口岸線使用審批(包括港口岸線臨時使用審批,改變港口岸線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圍審批)》)
(十)港口經營許可(進行集裝箱內河港口作業的港口經營許可下放浦東新區審批)
(十一)港口工程初步設計審批(與《港口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批》,合并為《港口工程設計審批》)
(十二)港口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批(與《港口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合并為《港口工程設計審批》)
(十三)非機動渡船渡工適任證書簽發(與《非機動船舶駕長適任證書簽發》、《船員任職資格證書簽發》、《游艇駕駛員適任證書簽發》,合并為《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簽發》(包括非機動渡船渡工、非機動船舶駕長、內河游艇駕駛員))
(十四)非機動船舶駕長適任證書簽發(與《非機動渡船渡工適任證書簽發》、《船員任職資格證書簽發》、《游艇駕駛員適任證書簽發》,合并為《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簽發》(包括非機動渡船渡工、非機動船舶駕長、內河游艇駕駛員))
(十五)船員任職資格證書簽發(與《非機動渡船渡工適任證書簽發》、《非機動船舶駕長適任證書簽發》、《游艇駕駛員適任證書簽發》,合并為《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簽發》(包括非機動渡船渡工、非機動船舶駕長、內河游艇駕駛員))
(十六)游艇駕駛員適任證書簽發(與《非機動渡船渡工適任證書簽發》、《非機動船舶駕長適任證書簽發》、《船員任職資格證書簽發》,合并為《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簽發》(包括非機動渡船渡工、非機動船舶駕長、內河游艇駕駛員))
(十七)水路運輸經營者合并、分立或變更經營范圍審批(審批內容調整至《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上海市市內運輸)審批》)
(十八)船舶臨時國籍證書簽發(有關審批內容調整至《船舶國籍證書簽發》)
(十九)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路經營權的許可(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二十)暫停或者終止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路營運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二十一)核發公共汽車和電車從業人員服務證(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承諾為當場辦理)
(二十二)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路行車作業計劃備案(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承諾為當場辦理)
(二十三)出租汽車客運服務企業(含個體戶)經營資質許可(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二十四)出租汽車車輛租賃服務企業經營資質許可(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二十五)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二十六)省際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二十七)省際道路客運標志牌發放(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0個工作日)
(二十八)道路旅客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
(二十九)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經營許可(客貨運輸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三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三十一)核發道路危險貨運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7個工作日)
(三十二)道路危險貨運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變更服務單位備案(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5個工作日)
(三十三)道路貨物運輸(除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承諾為當場辦理)
(三十四)核發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7個工作日)
(三十五)核發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審批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7個工作日)
(三十六)港口設施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6個工作日)
(三十七)水運工程監理單位丙級資質認定(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6個工作日)
(三十八)港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6個工作日)
(三十九)港口經營許可(除理貨業務)(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1個工作日)
(四十)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認定(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1個工作日)
(四十一)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上海市市內運輸)審批(含經營者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范圍)(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四十二)新增市內水路運力審批(審批期限由4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四十三)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服務業務審批(審批期限為20個工作日,承諾除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審批為15個工作日外,其他為7個工作日)
(四十四)通航水域禁航區劃定、航道(路)劃定、交通管制區劃定、錨地劃定、安全作業區劃定的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四十五)通航水域內沉船沉物打撈作業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四十六)在港口水域內進行采掘、爆破等活動的許可(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四十七)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材料類乙、丙級和結構類乙級的等級評定(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四十八)水運工程質量鑒定(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四十九)水運工程質量報監(審批期限由15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
(五十)出租汽車車輛租賃服務企業經營許可(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五十一)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上海市市內運輸)審批(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五十二)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服務業務審批(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五十三)港口岸線使用審批(包括港口岸線臨時使用審批,改變港口岸線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圍審批)(一、區管航道內的港口岸線,下放區縣審批;二、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港口岸線臨時使用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4個工作日;三、改變港口岸線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圍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6個工作日)
(五十四)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業審批(除外港港區外下放區縣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3個工作日)
(五十五)建設港口衛生除害處理專用場所審批(除外港港區外下放區縣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五十六)建設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場所審批(除市管港區外下放區縣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五十七)修建或者設置沿跨內河航道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與通航有關的設施審批(除市管航道外,下放區縣審批)
(五十八)省際客運中級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委托行業協會管理)
(五十九)機動車特約維修經營備案(移交行業協會)
(六十)機動車維修企業工時定額、工時單價備案(移交行業協會)
(六十一)變更公共汽車和電車線路營運及站點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路經營權的許可》審批)
(六十二)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路行車作業計劃備案(有關內容調整至《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路經營權的許可》審批)
(六十三)出租汽車客運服務企業(含個體戶)經營資質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出租汽車客運服務企業(含個體戶)經營資質和車輛營運證核發》審批)
(六十四)核發出租汽車車輛營運證(有關內容調整至《出租汽車客運服務企業(含個體戶)經營資質和車輛營運證核發》審批)
(六十五)出租汽車車輛租賃服務企業經營資質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出租汽車車輛租賃服務企業經營資質和車輛營運證核發》審批)
(六十六)核發租賃汽車車輛營運證(有關內容調整至《出租汽車車輛租賃服務企業經營資質和車輛營運證核發》審批)
(六十七)省際道路客運標志牌發放(有關內容調整至《省際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作為線路經營權取得后的變更環節)
(六十八)道路旅客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有關內容調整至《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作為企業許可證取得后的車輛證件發放環節)
(六十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有關內容調整至《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作為企業許可證取得后的車輛證件發放環節)
(七十)道路貨物運輸(除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配發(有關內容調整至《道路貨物運輸(除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審批,作為企業許可證取得后的車輛證件發放環節)
(七十一)港口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衛生部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核發審批)
(七十二)國家航道上的隧道、管道(線)、架空電纜等其他跨河、臨河建筑物的通航凈空盡度和技術要求的審批(有關內容調整至《修建或者設置沿跨內河航道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與通航有關的設施審批》)
(七十三)除交通部審批以外的其他國家航道上修建橋梁的通航凈空尺度和技術要求審核(有關內容調整至《修建或者設置沿跨內河航道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與通航有關的設施審批》審批)
(七十四)港區范圍內供水單位衛生許可(有關內容調整至衛生部門《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審批)
三十、市安全監管局(4項)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審批期限由45個工作日縮短為35個工作日)
(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5個工作日)
(三)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許可(審批期限由60個工作日縮短為30個工作日)
(四)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許可(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5個工作日)
三十一、市民防辦(2項)
(一)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核(由規土、建設部門內部征求民防部門意見)
(二)結建民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由建設部門內部征求民防部門意見)
三十二、市政府合作交流辦(1項)
外省市駐滬單位、人員組成全市聯誼性社會團體資格審查(由市社團局內部征求市合作交流辦意見)
三十三、市糧食局(2項)
(一)糧食收購資格(審批期限由15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
(二)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許可(初審)(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三十四、市食品藥品監管局(1項)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核發(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三十五、市編辦(1項)
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三十六、市文管委(2項)
(一)拍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審批(有關審批內容合并至拍攝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含市級)的審批)
(二)拍攝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批(有關審批內容合并至拍攝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含市級)的審批)
三十七、市保密局(2項)
(一)對外經濟合作提供國家秘密資料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二)制作、復制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認定(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20個工作日)
三十八、市煙草專賣局(1項)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審批(不再列入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
三十九、市檔案局(13項)
(一)對重大科研項目檔案的驗收(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二)對檔案館征購涉及國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國有檔案的許可(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承諾為當場辦理)
(三)對延期向社會開放檔案的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承諾為當場辦理)
(四)對延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五)對提前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六)對利用未開放檔案的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七)對設置綜合檔案館的審核(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八)對設置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的審核(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九)對制定專業檔案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的審批(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十)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與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表審批(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
(十一)政府部門或單位與外國團體和組織簽訂含有利用檔案內容的協定備案(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十二)城市建設檔案館接收規定范圍以外檔案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十三)對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企事業檔案館收集范圍的審核(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四十、市氣象局(4項)
(一)施放氣球作業人員資格認定(移交市氣象學會)
(二)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移交市氣象學會)
(三)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作業活動許可(審批期限由2個工作日承諾為一般情況下當場辦理)
(四)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
四十一、市郵政管理局(5項)
(一)郵政企業暫時停止或限制辦理郵政業務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二)仿印郵票圖案及制品審批(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三)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5個工作日)
(四)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審批(審批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撤銷審批(審批期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5個工作日)
四十二、市通信管理局(1項)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年檢實施網上年檢)
四十三、市無線電管理局(6項)
(一)制式無線電臺(站)強制備案(歸并到“無線電臺(站)設置審批)
(二)無線電臺(站)設置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0個工作日)
(三)無線電臺(站)呼號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0個工作日)
(四)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衛星地球站審批(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0個工作日)
(五)無線電發射設備進關核準(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0個工作日)
(六)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初審)(審批期限由未規定承諾為1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