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10〕3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金融辦等十六部門關于推進本市中小企業上市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金融辦、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證監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建設交通委、市環保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國資委、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辦《關于推進本市中小企業上市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關于推進本市中小企業上市工作的實施意見
中小企業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促進本市中小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加快發展,對上海率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具有重要意義,也是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重要內容。為貫徹《國務院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國發〔2009〕19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以及市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現就推進本市中小企業上市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上海市推進中小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
上海市推進中小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召集人,成員單位包括市金融辦、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證監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建設交通委、市環保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國資委、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辦、張江高新區管委會及各區縣政府等。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為特邀單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協調本市中小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和上市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制定相關扶持配套政策;推進落實相關工作;加強與中央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由市金融辦、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和上海證監局共同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二、搞好擬上市企業的培育和改制
要積極培育上市資源,建立市與區縣兩級擬上市中小企業的資源庫。由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縣選擇一批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政策、成長性良好的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企業,分類作為主板(含中小板)、創業板擬上市后備企業并建立資源庫;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選擇一批科技型企業,作為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后備企業。要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后備企業對改制上市實務知識的了解,積極推進本市中小企業實施股份改制。(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證監局、張江高新區管委會、各區縣政府等)
三、督促中介機構提高上市服務質量
要提高中介機構服務企業改制上市的能力和水平。加強對提供上市服務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房地產估價機構等中介機構的指導,督促其搞好企業上市各項服務,提高服務質量。鼓勵本市中介機構積極參與企業改制上市服務工作。根據企業輔導評估驗收情況、上市成功率等建立各類中介機構服務質量評價機制,由企業選擇滿意度高、實力強、信譽好的中介機構。(責任單位:上海證監局、市財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金融辦等)
四、完善跟蹤機制,加強綜合協調
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縣要主動搞好中小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的協調服務。對本市中小企業上市過程中需相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和上報文件等材料的,各有關部門要簡化內部流程,建立綠色通道,落實專門人員,限時辦結。對企業改制上市中遇到的歷史遺留問題,市有關部門及區縣政府要結合實際情況積極研究,協調解決。探索建立專家庫,為擬上市企業提供咨詢意見。要完善中小企業上市跟蹤機制,及時匯總情況,加強與中央有關部門的聯系溝通。(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建設交通委、市環保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國資委、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辦、張江高新區管委會、各區縣政府等)
五、加大對中小企業上市的扶持力度
(一) 市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用好專項資金,對本市中小企業股份改制和通過不同層次資本市場實現直接融資給予扶持。鼓勵區縣政府對中小企業改制上市相關費用給予資助。(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各區縣政府等)
(二) 各區縣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上市扶持政策,支持中小企業進行股份改制和上市發展。(責任單位:各區縣政府)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