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10〕40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推進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批準,《關于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已經發布。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分層次、多渠道、成系統的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市委、市政府部署,現就切實推進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本市青年職工、引進人才和來滬務工人員及其他常住人口階段性居住困難的重要舉措,是引導城市居民合理住房消費、調整房地產市場供應結構、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各區縣、各部門要深刻領會本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重要意義,組織相關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全面領會《實施意見》,統一思想認識,熟悉政策,精心組織,有序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調查摸底,科學規劃。各區縣政府要根據實有人口調查等情況及時進行排摸,分析本轄區內常住人口結構和規模,了解需求現狀,并結合本區縣“十二五住房保障發展規劃”編制工作以及產業發展形態、產業和經濟園區定位、土地利用等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合理布局,認真制訂本區縣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并在今年10月底之前,報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備案。
三、組建機構,健全機制。各區縣政府要抓緊成立從事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和租賃經營管理的運營機構,可以按專業綜合設置或分別設置,切實啟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措、租賃經營等工作。為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投融資渠道,幫助區縣開展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成立市級投融資機構和投資實施機構,引導公積金、保險資金、社會資金等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堅持政企分開,形成投資、建設、經營、管理的市場化運行機制。
四、密切配合,細化政策。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發展改革、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稅務、國資、民政、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經濟信息化、公安、監察等部門要認真按照《實施意見》的規定,密切配合,抓緊研究制訂公共租賃住房的“土地供應辦法”、“公用事業收費優惠政策”、“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住房設計導則”、“租賃信息平臺管理辦法”、“承租人戶口和居住地管理辦法”等配套政策和操作辦法,把各項支持政策落到實處。各區縣政府要因地制宜、規范管理,盡快制訂《實施意見》的實施細則,做好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各項實施準備工作。
五、積極扶持,增加投入。市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要根據實施計劃,加大對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源和資金投入力度。按照區縣為主、市級配套補充的原則,保證政府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資金支持。區縣政府可對運營機構注入部分資本金,建設用地可采取作價入股(不參與租金收益分配)。有條件的區縣可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采取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保障土地的供應,加大扶持力度,盡快完善“退二進三”土地供應辦法,及時啟動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建設一定使用年限的公共租賃住房的試點。各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發展改革、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要及時審核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積極推動房源籌措工作。此外,各區縣政府要結合實際,繼續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含經濟、科技、產業等園區)利用自用土地發展單位租賃房,按照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于單位租賃房建設和使用管理的試行意見》(滬府辦發〔2009〕30號)等規定,規范運行和管理。
六、落實項目,年內試行。各區縣政府要盡快確定實施項目;要按照多渠道籌措房源的要求,結合實際條件,通過本轄區內積極挖潛、跨區域項目合作支持等辦法,做好房源籌措的安排;要選擇幾個不同類型的項目,特別是利用中心城區企業“退二進三”用地建設房源,綜合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房源,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建設一定使用年限的公共租賃住房等項目,經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批準后,先行試點;要抓緊項目前期準備工作,確保年內在籌措、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方面有實質性啟動。
七、明確責任,加強督查。各區縣政府是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責任主體,將公共租賃住房工作情況納入區縣政府政績考核范圍。各區縣政府要盡快明確分管領導,確定主管部門和配合單位,做到責任落實到位。《實施意見》執行過程中,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要會同市監察、建設交通等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部門和區縣,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真正把公共租賃住房工作落到實處。
八、聚焦難點,努力創新。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一項復雜而又艱巨的任務,也是一項新生事物。對引導社會機構和資金積極參與、運用市場機制運營發展、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形成有效的租賃退出管理機制等重點難點問題,要發揮集體智慧,努力破解。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要按照《實施意見》的總體要求,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突出重點、聚焦難點,敢于探索、努力創新,扎實開展工作,著力構建長效機制,推動公共租賃住房各項工作,努力取得明顯成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