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10〕41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分別制訂的《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儲備庫管理暫行辦法》等四個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儲備庫管理暫行辦法》、市財政局制訂的《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財務監理管理暫行辦法》、市建設交通委制訂的《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市審計局制訂的《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儲備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了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強化市級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支出(以下簡稱“市級建設財力”)的統籌平衡,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決定》、《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項目儲備庫)
需由市級建設財力平衡的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納入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項目儲備庫”)。列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決策時應當優先考慮。
第三條(責任分工)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儲備庫項目的審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市有關部門、各區(縣)發展改革委負責儲備庫項目的初審和申報工作。
第四條(申報時間)
儲備庫項目的申報實行集中申報。每年8月1日至8月30日,由市有關部門和區(縣)發展改革委根據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的具體要求,集中上報申請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
其他時間,市有關部門和區(縣)發展改革委可申請對所上報項目進行補充、調整。
第五條(申報要求)
市有關部門、區(縣)發展改革委應當向市發展改革委上報申請進入儲備庫項目的基本信息材料,主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背景、建設類型、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投資匡算、資金來源等基礎信息。
本市建設交通領域項目,由市建設交通委統籌平衡后統一上報。
申報部門所報項目超過2個的,申報部門應當根據項目的重要性、成熟度等對申報項目進行排序。所報項目存在關聯的,涉及多部門協調的,申報部門應當事先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做好項目的統籌平衡和資源共享。
第六條(儲備庫項目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儲備庫項目的成熟程度和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對儲備庫項目實施分類管理,動態調整。
根據項目的成熟程度,儲備庫項目分為甲、乙、丙、丁四類,各類項目實施由丁類向甲類逐級升等制度。項目具體分類及升等條件如下:
丁類項目:入庫項目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方向,但尚未納入有關規劃的項目,分類為丁類項目。
丙類項目:入庫項目符合國家和本市宏觀調控政策,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發展建設規劃,屬于市委、市政府的重點工作,擬近期啟動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分類為丙類項目。
乙類項目:丙類項目中,項目建議書獲得批準的,升等為乙類項目。
甲類項目:乙類項目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獲得批準的,升等為甲類項目;丙類項目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獲得批準的,或者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獲得批準的,升等為甲類項目。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項目儲備庫與市級建設財力投資計劃的銜接工作,甲類項目納入年度市級建設財力投資計劃后,自動從儲備庫中轉出;丁類項目在2年內無法升等為丙類或其他類別項目的,自動調整出儲備庫。未列入儲備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進入市級建設財力投資計劃。
申報部門可以通過儲備庫信息系統,查詢項目分類和升等情況。
第七條(入庫項目的前期費用預安排)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進入儲備庫的項目進行遴選,對項目總投資大且工程復雜、社會涉及面廣的項目,啟動項目前期工作,并列入年度擬開展前期研究的項目清單。
列入清單的項目,其申報部門應當向市發展改革委上報前期費用估算。前期費用,由市發展改革委商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同意后,在市級建設財力中預安排。
第八條(前期費用的使用范圍和撥付)
前期費用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等編制費,勘察設計費,招標代理費,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等費用。具體取費標準,按照國家、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項目前期費用按照項目實際情況,可分別在項目建議書階段、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安排。
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前期費用的撥付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前期費用的列支和監督)
項目前期費用在項目建議書批復后,按照相關規定計入建設成本。
對已安排前期費用但未獲批準或者批準后又被取消的項目,其發生的前期費用經市審計局組織審計后,由使用單位報市財政局批準后作核銷處理。已經安排的前期費用如有結余,其結余資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繳國庫,嚴禁挪作他用。
前期費用的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附則)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財務監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進一步提高本市市級建設財力資金的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實規范本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財務(投資)監理(以下簡稱“財務監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市級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支出(以下簡稱“市級建設財力”)安排的投資項目,實行財務監理制。
本辦法所稱的財務監理制,指市財政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選擇專業化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財務監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進行全過程的資金監控、財務管理、投資控制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條(監理原則)
財務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觀性的原則,開展財務監理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四條(職能分工)
市財政局是本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實施財務監理制的職能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財務監理機構的委托、監督、指導和考核等工作。
項目主管部門(包括行政主管部門、市級政府性投資機構、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公司等)負責協助市財政局開展對財務監理機構的委托、監督、指導和考核等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財務管理職責。
項目單位負責配合財務監理機構開展工作,及時向財務監理提供有關的文件材料和現場辦公的必要條件,并有權向財務監理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議和要求,參與對財務監理機構的考核。
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和上海市建設工程咨詢行業協會按照各自職能,對財務監理機構進行自律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財務監理的內容和職責
第五條(工作內容)
財務監理機構負責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自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復后至通過政府審計及竣工財務決算期間、全過程的資金監控、財務管理、投資控制(含工程價款結算審核)及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條(資金監控)
財務監理機構負責的資金監控工作主要包括:
(一)協助項目單位編制年度、月度資金用款計劃,并對所編制的計劃予以審核同時出具書面意見。
(二)協助項目單位對建設資金進行專戶管理,督促項目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建設資金,防止出現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的行為。
(三)審核各類費用的支出,確保各項開支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建設資金的流失和占用。
(四)審核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預留款、工程變更簽證等工程用款,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七條(財務管理)
財務監理機構負責的財務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全過程參與指導基建會計核算,協助項目單位制定相關的財務制度、規定。
(二)協助項目單位正確設置會計科目,指導項目單位規范財務核算方法,參與并審核各類財務報表的編制。
(三)審定項目的總預算以及分年度的基建支出預算,并及時出具書面審核報告。
(四)核對項目的月度支出,每季度提交投資執行情況分析報告、每年提交年度完成投資分析報告。項目全部完成后,審查全部費用,審核項目總造價,對照項目實際造價與總概算進行分析,向項目單位提供總結算審核報告。
(五)協助項目單位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物資采購、保管、領用三個環節的管理及財務核算。
(六)協助項目單位正確編制工程竣工決算,協助通過政府審計及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第八條(投資控制)
財務監理機構負責的投資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一)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
協助項目單位對擴初設計概算進行預審,提出初步設計的技術經濟分析和優化建議,特別是針對影響造價的主要因素做出具體分析、修正,并出具相應書面意見供項目單位參考。
(二)前期階段的投資控制
審核建設項目的前期費用,并出具相應的書面意見。
(三)招標階段的投資控制
1.參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設備采購等招標工作,對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進行審核,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2.參與合同談判,對合同中有關合同價、付款、變更、索賠等條款的合理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3.預判工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確定因素,如漲價、設計變更、不可預見費等內容,并出具相關書面意見。
4.參與有關工程項目的詢價與審核,并出具相關的書面意見供項目單位參考。
(四)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1.制定現場控制造價步驟與措施。
2.協調配合與工程監理單位(質量、進度控制)的工作,嚴格簽證制度。
3.參加工程例會和項目單位要求參加的其他工作會議,隨時掌握工程進展的實際情況,實施造價控制的跟蹤管理。
4.審核施工單位上報并經工程監理單位認可的每月完成工作量報表,并提供當月付款建議書,經項目單位認可后,作為支付當月進度款的依據。
5.收集工程施工的有關資料,了解施工過程情況,協助項目單位及時審核因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發生的費用,相應調整預算控制目標;計算因設計變更、項目單位指令而產生的工程費用的增減,與承包單位商討合理的合同外工程變更金額,避免不合理的費用支出。
6.根據施工階段的每月工作量與付款,核定各項變更費用,會同項目單位辦理工程總結算。
7.及時預警項目單位可能發生的工程費用索賠問題,向項目單位提供專業評估意見、估算書及反索賠咨詢服務,以保證項目單位在合同上的利益。當有關合同方提出索賠時,為項目單位提供確認、反饋索賠等咨詢意見。
8.協助項目單位檢查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編制合同執行情況專題報告,提供整套合同、結(決)算報告及各項費用匯總表交項目單位歸檔。
9.審核施工圖預算。
10.對項目需要采購或者核定價格的材料、設備等,及時根據合同及有關規定進行詢價或審核,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11.做好工程鋼筋及預埋件計算審核工作。
12.做好對采購材料、設備合同執行情況等內容的定期檢查。
(五)竣工結算階段的投資控制
及時審查施工單位遞交的分部或整體工程價款結算,公正、合理地確定單項工程的造價,并提出審查結果書面報告(包括甲供料、設備價款、施工用水、用電的審核抵扣等)。
第九條(績效評價)
財務監理機構協助項目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對項目建設后的經濟、政治、社會、生態等效益實施客觀公正的績效評價,就評價結果出具書面績效評價報告,并及時提供給市財政局。
第三章財務監理的準入和選擇
第十條(準入條件)
財務監理機構的主體可以是造價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以及由造價咨詢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組成的聯合體。其中工程價款結算咨詢業務的承接,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務監理機構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造價咨詢公司取得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3年以上,會計師事務所成立滿3年以上。
(二)配備從事工程概算、預(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20人以上,并且配備有取得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注冊會計師資格等資格的專業人員。
(三)近3年內未發生過違紀違規行為,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專業素質,且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制度齊全完善。
(四)接受委托承擔項目財務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專業素質高,職業道德好,并且在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執業行為。
第十一條(委托主體)
根據市級建設財力的投資方式,財務監理機構的委托主體分下列3種情況:
(一)市級建設財力以資本金注入、貼息等方式投入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委托財務監理機構。
(二)市級建設財力以投資補助方式投入的,區縣實施項目由各相關區縣財政部門負責委托財務監理機構,其他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委托財務監理機構。
(三)市級建設財力以直接投資方式投入的項目,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明確的建筑安裝工程投資金額大小,分兩種情況進行委托:
1.建筑安裝工程投資金額為1.5億元以上的項目,由市財政局和項目主管部門共同委托財務監理機構。
2.建筑安裝工程投資金額為1.5億元及以下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共同委托財務監理機構。
(四)市級建設財力投資的信息化項目等特殊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報經市財政局同意后,可不委托財務監理機構。
第十二條(選擇程序)
為保證財務監理機構產生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并保持財務監理工作與財務監理機構業績考核的連貫性,財務監理機構的選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財務監理的收費和標準
第十三條(費用標準)
財務監理的收費標準,參照《財政性投資評審費用及委托代理業務補助費付費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1〕512號)的收費標準,以及《上海市建設工程造價服務和工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滬建計聯〔2005〕834號)中“施工階段全過程造價控制”的收費標準執行。具體合同金額,按照評標的結果確定。
第十四條(費用構成)
財務監理費用與財務監理的工作質量考核掛鉤,財務監理費用應在合同中明確分為年度基本費用、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質保金三部分,委托主體應在10%到20%的范圍內留存委托費用作為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質保金。
財務監理委托合同,原則上采取閉口式合同(其中工程造價審核收費按照《上海市建設工程造價服務和工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實施后發生的概算調整,財務監理費用不得增加。由于委托主體原因造成工作量增加的,財務監理機構可與委托主體協商加收費用。
第十五條(費用撥付)
財務監理費用列入項目的建設成本。市級建設財力以直接投資方式投入的項目,財務監理費用由財務監理機構按照合同約定提出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財政局審核后,由市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直接支付給財務監理機構。市級建設財力以其他方式投入的項目,財務監理費用由委托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財務監理機構。
第五章財務監理的考核和監督
第十六條(考核方式)
財務監理工作質量考核由市財政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等機構,采取年度考核與末次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即每年定期對財務監理工作質量進行一次考評,在項目通過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并完成績效評價工作后進行末次考評。
第十七條(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包括財務監理機構的工作態度、資料管理完整性、人員到位情況、“三算”審核的完善及偏差程度、資金財務監控準確性、投資控制情況、財務監理報告及時性和真實性、重大事項預警機制、績效評價工作質量等方面。
第十八條(監督管理)
財務監理合同中應明確上述考核方式和考核內容,并明確當財務監理機構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財務監理機構應當承擔違約金、賠償損失,相應的違約金、賠償款由市財政局從應付監理費中扣除。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參照執行)
本市其他政府性投資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區縣財政部門、市級政府性投資機構、國資授權控股集團公司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縣、本部門的財務監理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辦法生效)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原有規定如有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工程監理管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市級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支出安排的項目,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等為全部或部分資金來源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工程監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建設交通委及其所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本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工程監理活動實施監督,也可將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工程監理活動授權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實施監督。
第四條(監理招標)
建設單位選擇監理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監理項目,必須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監理企業。
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監理企業的,評標辦法應當綜合考慮監理大綱、人員配備、工程業績、企業誠信綜合評價和提供的服務承諾等因素,監理費報價不列入評標內容。
第五條(監理合同)
建設單位應當采用《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監理合同,工程監理費應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確定。
監理合同中應當明確工程監理費采用市財政直接支付方式,并明確因監理企業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監理企業應承擔違約金、賠償損失,相應的違約金、賠償款由市財政部門從應付監理費中扣除。
第六條(監理費支付程序)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和金額提出支付申請,經財務監理初審、市財政局審核后,直接支付工程監理費。
第七條(監理企業的權利)
市級建設財力項目應當嚴格履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切實將相關監理權力委托給監理企業,為監理機構在現場開展監理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發揮監理的作用,禁止干擾監理正常工作。
第八條(平行檢測)
平行檢測是指監理企業獨立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構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等進行一定比例的抽檢活動。
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監理平行檢測的內容,平行檢測的比例不低于正常檢測數量的20%,平行檢測費用應當在監理費用中支付。
第九條(總監理工程師)
建設單位在選擇監理企業時,應當對承擔工程監理的總監理工程師提出相應的能力和經驗要求。一名注冊監理工程師只能擔任一項單體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或工程建安造價超過2億元或市級重大工程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其他建設工程經建設單位同意,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可兼任不超過兩個項目,但兼任項目中必須設置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第十條(現場監理機構)
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或合同約定,派遣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設立現場監理機構。監理機構的人員和組織形式應當能夠滿足工程監理實際需要,并確保人員到位。
現場監理機構監理人員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根據職責簽認質量控制資料,簽認的內容應當真實并可追溯。
第十一條(誠信管理)
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檔案,將監理企業和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基本信息、項目信息、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和信用評價信息,記錄到企業和個人電子版《誠信手冊》,并依據規定,將信用信息作為監理企業資質升級、增項以及招投標等管理的依據。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
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理企業和人員的市場和現場行為的監督檢查。對存在不規范或不到位行為的,責令限期整改。涉及違法違規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監理企業應當自覺接受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對有關業務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其他)
本市其他政府性投資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由市建設交通委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審計監督,促進建設項目的規范化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審計局依法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市審計局在安排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時,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下同)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依照法定程序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四條市審計局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市級財力建設項目授權區(縣)審計局審計。
第五條建設單位與有關單位簽訂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建設工程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列明經審計機關組織審計后方可辦理竣工決算。市級建設財力項目未經竣工決算審計,有關部門不予批準財務決算和辦理固定資產移交。
第六條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建設周期較長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市審計局可以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投產進行分階段、全過程的跟蹤審計。
第七條市審計局在組織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對專項建設資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第八條市審計局在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過程中,因審計力量和專業知識的限制,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專業人員參加審計工作。委托或聘請所需經費,按規定列入財政預算。
第九條市審計局根據上級相關要求,制定年度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確定審計內容、審計重點、審計目標等。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的專業人員應根據市審計局制定的審計工作方案(或審計實施方案)等要求,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開展審計工作。
第二章審計計劃
第十條市審計局在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與建設項目相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建設交通委等部門應當將年度內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工程投資安排和竣工情況及時通報市審計局。
第十一條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制度。市審計局根據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工程投資安排和預計完工情況,編制市級建設財力項目滾動審計計劃,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使用市級建設財力的項目結算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市審計局提出竣工決算審計申請,并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建設單位向市審計局提出竣工決算審計申請,必須先按照規定編制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三條市審計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市政府、審計署的要求,以及結合滾動審計計劃、建設單位提出的竣工決算審計申請,確定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第三章審計實施
第十四條對使用市級建設財力5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由市審計局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織審計。
市審計局根據需要,可將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部分審計事項委托給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也可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審計工作。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專業人員,應當采取招標等競爭方式。
市審計局應當加強對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專業人員的指導和監督,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對使用市級建設財力5000萬元以下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原則上由市審計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聯合委托具有合格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市審計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并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的項目審計質量的監督和檢查。如項目需調整概算,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會商解決。
對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以及其他特定事項的使用市級建設財力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市審計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要求,也可直接組織審計。
第十六條參加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財務監理、工程審價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原則上不得參與該項目的審計工作。
第十七條市審計局應當在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準,市審計局可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八條市級建設財力項目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應當關注下列事項:
(一)建設程序執行情況;
(二)項目法人、資本金、招標投標、合同、監理等建設管理法規制度執行情況;
(三)與項目建設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項目概(預)算編制、審批、調整、執行的情況;
(五)項目資金來源和到位情況;
(六)征地、拆遷費用支出情況;
(七)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轉出投資、待核銷投資、尾工工程投資、結余資金情況;
(八)項目所需設備、材料采購和管理情況;
(九)編制竣工工程概況表、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總表和明細表情況;
(十)項目債權債務情況;
(十一)項目各種稅費計提和繳納情況;
(十二)勘察、設計、環境影響評價、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資質的真實和合法情況,以及工程質量管理情況;
(十三)經濟、社會、環保等投資效益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對跟蹤審計的項目,市審計局應當根據項目建設所處階段和具體進度,對相關事項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章審計報告及審計整改
第二十條由市審計局組織實施審計的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市審計局出具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市審計局;自接到審計報告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市審計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其中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的,市審計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法據實結算。對已多付的工程款,市審計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繳;對少計工程價款的,市審計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其中對改變市級建設財力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財政性建設資金的,市審計局應當予以制止,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責任;進行經營活動的,收繳其經營收益。
第二十二條市審計局對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組織實施審計結束后,將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并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
第二十三條市審計局應當適時了解審計意見的落實情況,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市審計局應當責令執行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對使用市級建設財力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實施審計結束后,審計報告應當征求項目建設單位的意見。
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應及時出具審計報告,報送市審計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市發展改革委可根據竣工決算審計結論,批復調整項目投資。市財政局可根據竣工決算審計結論,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五章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配合市審計局工作,如實反映情況,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向市審計局提供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市審計局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責令交出、改正。必要時,經市審計局負責人批準,封存被審計單位涉及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有關的賬冊資料。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市級建設財力項目的內部審計監督,并接受市審計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有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市審計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審計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中介機構在市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中出具虛假報告,隱瞞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的,由有關部門視情況給予勸誡、取消委托資格或限制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任務,并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條被審計單位認為市審計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其他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區縣審計局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區縣級建設財力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上海市審計局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