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1〕8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全面提高本市利用外資工作水平,更好發揮外資在創新驅動、轉型發展中的作用,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優化外商投資結構
(一)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
進一步落實和完善《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及與其相關的人才、外匯管理、財稅、貿易便利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勵跨國公司在上海設立地區總部及銷售中心、采購中心、結算中心、研發中心、資金管理中心、物流分撥中心、共享服務中心、數據中心等功能性機構。提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能級,吸引跨國公司在上海設立亞洲區、亞太區或更大范圍的總部和業務部門全球總部。拓展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功能,鼓勵跨國公司以在滬地區總部為平臺,整合采購銷售、研發、資金管理、共享服務、物流分撥等業務。
(二)鼓勵外商投資現代服務業
推動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小額貸款、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股權投資、創業投資、融資性擔保等行業。推動外資融資租賃企業在上海綜合保稅區試點設立單機單船項目子公司。進一步引進國外新型商貿業態、經營模式和貿易主體,發展電子商務,擴大貿易規模,優化貿易結構。推動外商投資航運經紀等航運服務業發展。推動國際郵輪公司在上海設立經營性機構。推進外商投資信息服務、文化創意、旅游會展、教育培訓等服務業領域。進一步發展服務外包,鼓勵外商投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推動香港、澳門、臺灣服務提供者和外國投資者投資醫療領域。
(三)鼓勵外商投資先進制造業
落實國家有關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要求,大力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積極引導和鼓勵外商投資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新能源汽車等新興領域。本市出臺的促進產業調整和振興的相關政策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相關政策,適用于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進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掛程序,向集約用地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按不低于本市土地等別相對應的《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四)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轉型升級
進一步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制。鼓勵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同等享受《上海市重點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用好存量資產。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相關規定將自有空置廠房用于出租經營。
(五)鼓勵外商投資開展研發活動
完善上海設立外資研發機構的鼓勵政策,鼓勵跨國公司在上海設立全球研發中心,開展基礎研發等高層次研發活動。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在有效管理的原則下,試點外資研發機構獨立申請本市科研計劃項目。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申請技術中心認定,與本地企業、研究機構合作申請國家級科技開發項目、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鼓勵外資研發機構進行研發成果轉化。
二、促進利用外資方式多樣化
(六)拓寬外商投資企業融資渠道
積極推進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企業債和中期票據。推動跨國公司整合中國業務,在境內A股市場整體上市。利用好境外資本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到境外上市。積極推動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境內并購貸款。
(七)鼓勵外資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兼并重組
鼓勵外資以參股、并購等方式,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兼并重組。支持外國投資者對本市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并購重組。完善外資并購審批流程,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工作。
(八)推動外商投資企業出資創新
推動外商以境外人民幣出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總結浦東新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將中方自然人出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擴大到全市范圍。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以債權增資。支持外商投資設立合伙企業。
三、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
(九)完善外商投資工作管理體制
積極發揮市外資工作領導小組的牽頭協調作用,建立市外資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工作制度。市外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組織協調全市利用外資工作,研究制定本市招商引資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資工作,組織重大招商活動。建立面向外商訴求的快速反應、解決問題的工作機制。
(十)下放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企業審批權限
在加強監管的基礎上,進一步向區縣政府、市政府派出機構下放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權限和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權限。
(十一)推進外商投資審批制度改革
圍繞“目錄管理、業務手冊、辦事指南、網上審批、數據共享、效能監察”六個重要環節,大力推進外商投資行政審批標準化。總結外資并聯審批實踐經驗,擴大并聯審批范圍,進一步完善外資并聯審批工作。逐步推進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格式化審批。
(十二)強化統計的監管和評價
深化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制度改革,加強批后管理。充分發揮外商投資統計反映項目資金到位和企業經營情況的功能,加強外商投資監測分析,強化對引進項目的過程管理和績效評價。
四、營造良好投資環境
(十三)發揮浦東新區開發開放的示范作用
結合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推動外資參與“四個中心”核心功能區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主導區的建設,推動利用外資改革、金融創新在浦東新區先行先試。
(十四)鼓勵開發區的轉型發展
優化開發區生產力空間布局,鼓勵符合條件的市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持具備條件的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支持開發區以多種形式開展合作開發。推進開發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產城融合發展和集約化、生態化發展,鼓勵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創建國家級和市級生態工業示范園區。完善開發區管理體制和投資環境評價體系。
(十五)強化投資促進工作
完善全市投資促進工作機制,形成市相關部門、區縣、開發區、專業投資促進機構共同參與的投資促進工作體系。提高投資促進工作的專業化水平,強化市外國投資促進中心的作用,加強海外投資促進網絡建設。研究制定投資促進的專項扶持政策,加強對投資促進人才的培養。
(十六)引導外資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和增加投資
積極發揮商務部設在上海的產業轉移促進中心(商務部上海基地)的作用,在全方位承接符合上海經濟發展需要的國際產業轉移項目的同時,協助有關方面將符合當地產業發展的產業項目,轉移投資到中西部地區。
(十七)促進“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
充分發揮上海的產業優勢,促進多邊雙邊投資合作。幫助有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項目“走出去”,推動跨國投資政策環境不斷改善。
(十八)發揮人才在利用外資中的重要作用
發揮人才對資金、項目、技術的帶動作用,著力引進促進本市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發展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鼓勵引進本市緊缺急需的國內優秀人才。
(十九)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
優化本市外商投資企業運營環境,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提高通關效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完善投資者服務體系,加強外商投訴和服務中心建設,強化外商投資糾紛協調處理機制,推進投資貿易便利化。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