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11〕5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本市規章、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行政強制規定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行政強制法》的正確有效實施,今年8月14日國務院下發了《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對《行政強制法》的貫徹實施作出了總體部署,明確提出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抓緊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開展一次專項清理。為更好地貫徹《行政強制法》、全面落實國務院《通知》要求,市政府印發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滬府發〔2011〕67號),其中對本市組織開展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了具體部署,明確了清理原則、清理分工、清理時間等。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開展本市規章、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行政強制規定的專項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于規章清理
本次專項清理的范圍是本市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目錄及清理分工見附件1)。各相關單位要按照“誰起草、誰清理”的原則,對其負責起草的政府規章中涉及行政強制的有關規定分別提出刪除、修改或者保留的清理建議;政府規章由多個部門共同負責實施的,相關部門也可以提出清理建議。請各有關單位按照要求填寫清理建議表(見附件2),于今年11月15日前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對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強制如建議刪除,而行政管理實踐中需要制定新的行政管理措施的,應當一并提出立法建議;對政府規章設定的“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和“扣押財物”這兩類行政強制措施,如需要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需說明理由并提供論證意見。
二、關于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清理
現行有效的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屬于本次專項清理的范圍。其中,2010年6月1日之前發布并有效的文件目錄參見《關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滬府發〔2011〕51號)。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規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實施機關負責對文件中涉及行政強制的有關規定分別提出刪除、修改或者保留的清理建議,并按照要求填寫清理建議表(見附件2),于今年11月15日前報送市政府辦公廳,同時抄送市政府法制辦。
三、關于各區縣、市政府各部門文件清理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對所制定的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各區縣政府部門及鄉鎮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區縣政府自行組織實施。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于今年12月15日前,將各區縣政府和各區縣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門文件的清理結果報送市政府法制辦。清理結果包括清理工作的開展情況、清理文件總的數量、修改和廢止文件的目錄等。各區縣政府部門及鄉鎮政府于今年年底前,將本單位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結果報送各區縣政府法制辦。
四、關于清理結果公布
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政府將向社會公布規章清理結果,并由各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其中,對規范性文件作出廢止決定的,公布目錄;作出修改決定的,公布修改后全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凡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一律停止執行。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在清理過程中遇到有關情況和問題,可及時與市政府法制辦溝通。
(聯系人:周志華,電話:23119761;費文婷,電話:23119769)
(附件下載)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