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11〕61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金融辦等四部門制訂的《上海金融創新獎評審和組織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制訂的《上海金融創新獎評審和組織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上海金融創新獎評審和組織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金融創新,增強金融機構綜合競爭力,促進本市金融業發展,根據《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和《上海市集聚金融資源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設立上海金融創新獎。上海金融創新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上海金融創新獎主要獎勵以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擴大金融市場規模、完善金融服務功能、保障金融運行安全、服務創新驅動、推動轉型發展為主要特征的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工具創新和服務創新等優秀金融創新項目。
第四條為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上海金融創新獎原則上每年評審一次,由市政府頒發獎勵證書和獎勵資金。
第五條上海金融創新獎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上海金融創新獎評審工作,審議年度評審工作方案,審定評審結果,協調評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上海金融創新獎評選的日常工作和獎勵資金的管理工作。
專家評審組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提出擬獎勵項目名單和獲獎等級的建議。
第六條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由本市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
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設在市金融辦。
專家評審組由本市有關部門、在滬金融管理單位、金融要素市場、金融機構、行業協會、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等部門、單位推薦的專家和學者組成。
第七條上海金融創新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工作的組織實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獎項設置和資金來源
第八條上海金融創新獎包括以下類別:
(一) 金融創新成果獎,用于獎勵在滬金融要素市場和金融機構在金融產品、技術和服務等方面的金融創新項目。
(二) 金融創新推進獎,用于獎勵在滬金融管理單位等在推動本市金融改革創新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方面有突出貢獻的金融創新項目。
第九條金融創新成果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金融創新推進獎不分等級。
根據評審情況,金融創新成果獎和金融創新推進獎可設提名獎。
為獎勵對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有重大貢獻的金融創新成果,金融創新成果獎可視評審情況,在年度評審中設特等獎一名。
如無符合條件的獎項和等級,上海金融創新獎可以缺額。
第十條上海金融創新獎的獎勵資金,從“上海金融發展資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上海金融創新獎的獎勵資金頒發給申報單位,用于獎勵參與獲獎項目并作出貢獻的人員。
第三章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下列單位可按規定申報上海金融創新獎:
(一)注冊在本市的金融要素市場;
(二)注冊在本市的各類中、外資金融機構總部;
(三)全國性重點金融機構在滬分支機構或營運中心;
(四)在滬金融管理單位及對金融創新有突出貢獻的其他管理單位;
(五)報經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的其他單位。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可申報上海金融創新獎:
(一)創新性突出(創新性)
為滿足金融市場需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由金融要素市場和金融機構研發實施的新的金融產品、金融技術和金融工具。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降低金融消費成本,由金融要素市場和金融機構實施的新的金融服務。為推動金融創新,防范金融風險,提高工作效率,由在滬金融管理單位推出的新的措施。
(二)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應用性)
能夠帶來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提升金融服務社會經濟的功能,特別是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科技自主創新、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等方面作出較大貢獻,獲得權威部門和社會的普遍認可。
(三)引領示范作用明顯(示范性)
具備行業代表性和全國領先優勢,對金融業發展有較大引領示范作用,推動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效應顯著。
第十四條申報項目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違反國家金融監管法規或政策的有關規定;
(二)有較好的應用價值并已推廣使用;
(三)項目于近年內完成研發,并已投入實施和運用一年以上;對于創新性較強、在短期內已經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年限要求可適當放寬;
(四)權屬、合法性等方面不存在爭議。
第十五條一個單位原則上每年申報一個金融創新項目。
申報單位應為金融創新項目的研發和實施單位。對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主要完成單位負責申報。
第十六條申報單位應填寫統一格式的申請表,并附項目創新和實施情況報告以及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報單位還可提交項目批文、備案申請、鑒定報告、相關論文或專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證明等補充材料。
第十七條申報材料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申報材料一式10份,按規定順序裝訂,并提供電子版本。
第四章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上海金融創新獎評審程序如下:
(一)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申報要求的材料,申報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對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不提交專家評審組。
(二)專家評審組召開評審會議,申報單位按規定進行答辯。專家評審組通過評分,提出擬獎勵項目名單和獲獎等級建議。
(三)對擬獎勵項目進行公示。
(四)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全體會議,審定擬獎勵項目和獲獎等級。
第十九條經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上海金融創新獎評審結果,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上海金融創新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原則。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和專家評審組成員參與金融創新獎申報項目研發的,在對該項目評審時,本人應當回避。
第五章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上海金融創新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各方監督。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上海金融”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勵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擬獎勵項目有異議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署名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如發現獲獎項目有不符合評審條件的,經查屬實后,撤銷獎勵并收回獎勵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三條參與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應對申報項目所涉及的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這些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印發的《關于金融創新獎評審和管理實施辦法》(滬金融辦通〔2010〕14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公務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