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2〕9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本市被征地人員再就業后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切實貫徹《社會保險法》,經研究,現就調整本市被征地人員再就業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已按照本市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的被征地人員再就業后,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如本市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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