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12〕72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關于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劃撥用地抵押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關于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劃撥用地抵押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20日
關于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劃撥用地抵押的意見
為支持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根據《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和本市關于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就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劃撥用地抵押提出如下意見:
一、參照《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中有關“按照規定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取得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可以用于貸款抵押”的規定,本市以劃撥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后,可以該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該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開發貸款,或者為國家和本市允許的其他保障性住房開發項目融資提供抵押擔保。
二、以公共租賃住房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權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是抵押合同當事人。申請人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市政府或者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核發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文件(復印件);
(四)記載公共租賃住房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五)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原件);
(六)抵押合同(原件)。
房地產登記機構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和本意見的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準予登記,并核發抵押權登記證明。
三、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2月18日